正文 第22章 中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製度設計(2)(1 / 3)

其次,保險公司是保險產品的供給者,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勢必影響到保單持有人的切身利益。保險是經營信用的行業,誠信文化作為重要的非正式製度對於保險業具有尤為重要的意義。誠信不僅是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同時也是保險公司經營的核心競爭力。一直以來,我國保險公司采取以保單(業務)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在發展初期大多采用粗放式的經營模式,重規模不重質量,重業務不重服務的傾向比較普遍。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仍不乏一些保險公司違規以及不誠信經營,突出表現為:銷售環節上誤導欺詐投保人;理賠環節上服務態度差,拖賠欠賠現象較為嚴重;經營管理上,弄虛作假,截留、挪用保費,向上級監管機構提供假數據;等。這些不正確的經營理念不僅損害了廣大保單持有人的利益,還嚴重影響了整個保險行業的信譽。

第三,我國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還與保單持有人自身的保險消費理念有關。在我國曆史上,保險最早是以“舶來品”的形態輸入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是不連續的,甚至一度出現了斷層。加上我國的傳統文化推崇“生死有命,富貴在天”,重視家庭共濟,“養兒防老”,這些曆史文化因素使得我國一般民眾的風險防範和風險處理意識較為淡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待風險的觀念逐漸轉變,對於保險這種有效的風險轉嫁機製的認同感有所增強,然過程較為緩慢。2003年11月山東省保險需求情況調查分析報告顯示,在被調查的1500位居民中有13.9%的人了解保險,60.5%的人了解一點,有25.6%的人不了解保險;為進一步測試居民對保險的了解程度,問卷設計了猶豫期、寬限期條款、代位求償權、如實告知義務4個保險的專用術語,對其含義都不了解的占到51.67%,有19.53%的人知道猶豫期,20.4%的人知道寬限期條款,10.67%的人知道代位求償權,34.21%的人知道如實告知義務。盡管近幾年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民眾的保險意識有所提高,但對於保險的認知程度還很不夠。在現實中,相當一部分消費者購買保險後就讓保險“睡大覺”,缺乏對保單權利和義務的了解和理解;一些保單持有人購買保險是基於人情或從眾的心理,而不是基於對保險產品的真正需求基礎之上。這些消費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單持有人期望通過保險轉嫁自身風險的目的的實現。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屢遭侵害的問題有著長期性、複雜性、綜合性的製度根源,解決這一問題的對策必須綜合考量現有製度的延續性,並全麵地進行基礎製度創新,從而做出正確的製度選擇,並從外部法律建設、內部治理優化、自我保護強化三個層麵從整體上構建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製度框架。

第三節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法律製度建設:製度設計的核心

保險市場上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法律製度的建立與完善是通過保險市場主體之間持續的利益博弈來界定權利邊界並通過政府(即權威的第三方)轉化為正式法律規則的過程。作為核心的正式製度,法律製度不僅直接調節和約束保險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而且為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提供強有力的製度保障。一方麵,通過立法,設立和修正涉及保單持有人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規章製度,對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護範圍、侵害保單持有人利益的行為以及相應懲罰和賠償措施等進行界定;二是通過執法,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保單持有人利益提供相應保護,對損害保單持有人合法利益的行為主體進行相應監督或查處。因此,本書將從立法製度、行政監管(執法)製度以及支撐製度三個角度來探討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法律製度的建設。

6.3.1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立法製度的完善

從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法律製度的沿革來看,從20世紀80年代的《經濟合同法》、《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到1995年《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以及2002年、2009年對《保險法》的二次修訂,可以看出,我國保險法律規則逐步完善,對規範保險市場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在我國保險法律規則不斷創新的過程中,我們也應正視現行法律體係在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方麵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