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中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製度設計(2)(3 / 3)

損失補償原則作為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當發生保險損失時,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則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且補償數額應以使被保險人恢複至損前的經濟狀態為限,即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在保險實踐中,由於《保險法》中缺乏對損失補償原則的明確規定,以致引起了不少保險糾紛。

由上可見,由於保險不公平條款的範圍很大,合理期待原則從合理預期的角度去分析保險合同條款的效力,其實質就是對不公平條款的解釋進行法律規製;不允許不合理利益原則抑製了保險人可能或實際獲得的不合理利益,從而限製保險人的抗辯;近因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涉及保險糾紛的正確解決以及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保護;這些原則在英美等國家的適用表明,這些原則對於規範保險人的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促進保險市場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保險業正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保險市場不規範、政府監管部門不成熟,保單持有人的弱勢狀況和權益被侵害的問題突出。我國屬於成文法係國家,法官僅是“立法者所設計和建造的機械操作者。”因此,在保險法的修改中引入合理期待原則以及不允許不合理利益原則,補充近因原則以及損失補償原則,無疑是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法律製度的一個創新和完善。

當然,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法律體係,是以《保險法》為中心,由保險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組成的共同保護保單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法律體係。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市場環境的變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違規手段推陳出新,應對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更新和擴充。另外,我國立法機構應積極推進保單持有人保護的相關法律製度建設,盡快出台保單持有人保護條例,並在條件成熟時製定專門的保單持有人保護法,依法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6.3.2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行政監管製度優化

法律製度的建設絕不僅僅是法律規則和條文,更重要的是該製度的執行以及自律文化的建立。因此,我們在法律製度設計中除了充分考慮該製度的可實施性外,同時還應當設計與強化相應的監管製度。為切實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我們還應在以下方麵做出努力:

6.3.2.1堅持“市場行為、償付能力、公司治理”三位一體的監管模式

一般來說,保險監管模式總是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從全球的保險監管變遷看,曆經了放鬆監管和嚴格監管的交替監管模式,監管重心也由原來的單一的市場行為監管,到市場行為與償付能力監管並重,再到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主,最終又都認識到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性的演變曆程。我國保險監管雖然起步較晚,但同樣遵循了全球保險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經曆了起步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到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並重再到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過渡的幾個階段。2005年,在維也納的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以下簡稱IAIS)大會上,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明確了未來的監管重點,即“參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三支柱監管框架——即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監管體係。努力構築以公司內控和治理結構監管為基礎,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以現場檢查為重要手段,以資金運用監管為關鍵環節,以保險保障基金為屏障的防範保險業風險的五道防線,促進中國保險業穩定、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筆者認為,構建市場行為監管、償付能力監管和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現代保險監管“三支柱”框架是順應國際保險監管模式的客觀要求,是全麵保護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的客觀要求,是做大做強我國保險業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