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中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製度設計(2)(2 / 3)

完善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立法製度,首先應從立法理念上強化對保單持有人的保護。法的理念,是指對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和追求,它是法律製度設計的基礎和靈魂,體現了法的應然狀態和基本追求。與具體的法律規範不同,法理是一定社會思潮在法律體係上的反映。從國外的保險實踐來看,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是發達、成功的保險市場的首要立法原則,但在我國卻長期不能在法律製度中得到充分體現,甚至在立法初期某些製度安排更傾向於對保險人的保護。雖然,我國現行的《保險法》(2009)經過了兩次修改,在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上做了較大的改進,然而,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立法的核心原則仍然沒有體現。因此,建議在《保險法》的立法宗旨中更為突出保單持有人的保護。

推進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的法律規則的建設,關鍵在於創新。考察我國現行的《保險法》(2009),可以發現,在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方麵,做了很大的改進,如引入不可抗辯條款、最大誠信原則的強調、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加強等。然而,考察國外保險立法以及司法實踐的成熟做法,結合我國的保險交易實踐,筆者認為,還應在立法中引入合理期待原則、不允許不合理利益原則、近因原則以及損失補償原則等以更好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早在20世紀70年代,合理期待原則就在英美國家保險判例中廣泛使用。合理期待原則的提出源於保險合同的附合性特征,它是指當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觀上的合理期待時,法院應當予以保護,無論保險合同條款是否明確地將所期待的保障排除在外。可見,合理期待原則是對保險合同附合性的事後規製。首先,合理期待原則的引入可以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新的有效的法律保護,是對現有保險法律製度的一個創新。引入合理期待原則,必將對作為合同締約強勢一方的保險公司產生極大的壓力,促使其在設計保單條款時更為考慮雙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其次,引入合理期待原則是對保險誠信與法律公平理念的體現。一方麵,合理期待原則“要求保險公司以一種誠實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對公眾經營業務,因為這些公眾沒有時間也沒有興趣去熟悉業務的技術細節。”另一方麵,公正一直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標,由於保險公司存在設計規避風險條款的動力和能力,而這些條款又是保單持有人所期望得到的保障,因此,在立法或司法實踐中引入合理期待原則可以“避免這樣的‘不公平’或‘有昧良心’的結果”發生。

不允許不合理利益原則在英美法中早已有之,在19世紀50年代的《美國統一商法典》中首次明確提出。它是指在格式合同中不允許一方獲得不合理利益。Widiss教授(1989)指出了保險人能夠獲得不合理利益的幾個因素:“第一,保險保單通常冗長而詳細,導致被保險人很難理解,許多購買者甚至不打算去理解;第二,許多保險產品的保障條款屬於標準格式,由一個或數個保險貿易聯盟或服務集團起草,即使有數百個保險公司銷售特定類型的保險產品,提供給公眾的保障也都完全相同;第三,在許多保險交易中,保單購買者,特別是個人保單購買者沒有充分的談判能力,從而影響保險人改變或調整標準保障條款。”正是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保險人獲得了不合理利益,因此,應在保險法領域采取不允許不合理利益原則以保護缺乏談判能力的保單持有人免受對方壓迫。

近因原則是判明危險事故發生與損失結果形成之間因果關係的準則,是確定保險賠付的重要原則。世界各國的保險立法中一般都對近因原則做了明確的規定。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定近因原則,“除本法或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外,保險人對於因承保之海難所致之損害,均負賠償責任,對於非因承保之海難所致之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如今,近因原則已適用於所有保險險種,並在保險理賠和司法裁判的審理中起著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