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是正式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從本質上講,產權是對人們經濟行為和經濟利益的製度安排,是被法律認可的與所有製相關的一組權利。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我國相繼通過國有保險公司股份製改革、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和境內外上市等方式改革保險業產權製度,並逐漸形成了多元化的產權主體。不可否認,這些改革在明晰我國保險公司產權、合理配置公司所有權上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得到了較大改善。然而,由於我國的股份製改造起步較晚,股權結構多元化隻是初步形成,在國有股權占主導的情況下,依然還存在信息不對稱以及激勵約束機製缺失等問題;同時,保險公司內部的法人治理結構雖然已具備了三權分立的架構形式,但相應的治理機製尚不成熟,製約了保險公司進行有效的內部約束以及製定經營戰略目標的實現。此外,與一般企業不同,保險公司的資本結構具有高負債的特性,廣大保單持有人繳納的保費形成了保險公司的準備金負債,並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資產。保單持有人除了獲得保險合同約定的收益索取權之外,還應享有一定的公司所有權以更好地維護其投入資產的安全性。因此,我們在加強股東地位、強化股東利益的同時,是否應考慮保單持有人享有保險公司的所有權也是需要正視的重要問題。目前,不論在法律製度上,還是在市場體係中,我國在保單持有人的產權界定以及實現途徑上都尚未觸及。
6.2.2非正式製度
與正式製度不同,非正式製度是人們在長期交往中無意識形成的,由價值信念、倫理規範、道德觀念、意識形態組成,其中意識形態處於非正式製度的核心。非正式製度實際上比法律規則和司法強製等正式製度對人們的行為有更大範圍的實際約束作用。因此,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製度的設計,不僅應包括法律等正式製度的構建,而且還應考慮道德文化理念等非正式製度的適應與融合。針對我國保險市場的現實發展狀況,本書認為,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同樣受製於保險監管者、保險公司以及保單持有人等主體的意識理念的約束。
首先,保險監管者的監管理念(非正式製度)影響監管政策(正式製度)的製定與實施效果,進而影響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保護。美國在保險監管目標中明確指出將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具體包括三個方麵:一是費率控製,即確保費率充足、適度,且不存在歧視性待遇;二是限製不公平競爭;三是維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可以看出,美國的保險監管目標是明顯的客戶導向型的。同樣,德國把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作為保險監管的核心目標,在此理念指引下及時修正各項監管製度。從我國現行的《保險法》(2009年)的立法宗旨來看,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是“規範保險活動,保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可見,我國保險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核心目標不明確。此外,我國保險監管存在過度監管與監管不足並存的現象,側重於事後監管,對於事前的預警、防範監管不足。一方麵,過度監管使得市場的內在規律難以發揮作用,市場自身的糾錯機製無法有效啟動,同時保單持有人將過分依賴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手段予以保護,自身保護意識難以培養。另一方麵,監管不足導致保險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難以得到有效的懲處,同樣影響保險市場的健康運行。因此,監管核心目標的不明確以及保險監管者的監管理念的偏差將影響我國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