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而言之,這個案例對於智慧城市的啟示有很多,上述隻講了對商務模式創新的啟發,其實還有對管理創新等多方麵的啟示,是全麵的、綜合的:
一是智慧城市的商業模式與管理創新應該借鑒電力發展的經驗。法律上有成文法和案例法兩大體係。電力發展的商業模式和管理製度就是智慧城市業務項目的案例法。如在智慧城市建設試點中,研究安全保障的時候,可以去專門調查電力係統的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保障權益、保障秩序、保障安全的一係列規定。如果把它研究透了,我們在製定智慧城市建設示範項目管理製度時,就可以舉一反三,找到便利的途徑。
二是商業模式與管理製度之間是“兩位一體”的關係。有什麼樣的商業模式,就有什麼樣的管理製度相適應;有什麼樣的管理製度,就反映了什麼樣的商業模式。就像人的思想和行為之間的關係,有什麼樣的思想就會有什麼樣的行為,有什麼樣的行為必然反映了相應的思想。
三是管理創新的目的是保障各方的權益、秩序和安全。重點在於建立防範性的製度舉措。當然有“事後諸葛亮”,但更重要的是事前防範。政府在建設預防腐敗的防範體係時,有些事情是可以預計和預防的。防範體係措施到位之後,不能保證不出問題,但可以保證少出問題或不出大問題,即使出了問題也容易解決。我們要盡量防止出問題,同時盡量少出問題,少出大問題,出了問題可以迅速解決,不要形成連鎖反應,“按下葫蘆浮起瓢”。有了這樣的防範體係,就像百年一遇的海防大堤,局部出問題時也不會全部垮掉。
(二)案例2:產權與證券交易所的保密與信用保障製度
這是對我們最有借鑒意義的一個案例。這裏不討論產權、證券交易所內部的架構和製度,隻討論對我們有借鑒意義的方麵,特別值得借鑒的是保密與信用保障製度。
1.產權與證券交易的保密製度非常值得智慧城市建設借鑒
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管人、管住參與內部活動的人的製度。產權與證券交易最容易發生的問題是泄露商業秘密和交易秘密。搞欺詐交易的往往是內部的人,他們內外勾結。因此,要保密就要管住人,尤其是要管住參與內部活動的人。可分幾個層次實行全覆蓋:交易代表—會員製,使得不是什麼人都可以炒;保證金製度,實際上也是管人的製度,不讓買不起的人也進去亂炒;對交易所內部工作管理人員要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不能泄露交易的秘密、客戶的秘密與參與交易活動,違者要追究法律責任;對交易活動的監管人員也有保密規定,執法犯法罪加一等。
二是隔離製度。網絡有物理隔離,這裏側重的是不同交易環節之間的人員隔離製度,包括內部與外部的信息隔離管製製度,內部人員不同環節、不同崗位、不同級別崗位的不同授權等隔離製度。因為如果不隔離並禁止交易所的人炒股,讓交易所的人內部炒股票,那誰也炒不過他們。利益相關人員、太直接的人員都不準去炒,要有一套嚴密的隔離製度。這對保護秘密、建立信用保障製度很有啟示借鑒作用。
三是自律製度。投資商、創業商與證券商、中介商等之間的行業自律與他律製度,包括禁止證券商、中介商同時又作投資商的切斷利益關聯交易鏈條的執業隔離製度。
四是他律的製度。包括法律、紀律。
五是追究製度。有問題了全部要追究,毫無例外地追究。這樣就形成了完整的保障體係,保障信用、權益和秩序。
2.產權、證券交易的信用保障製度最值得借鑒
我們平時講的“信用”,是指道德問題。信用與信用製度概念不同,區別在於信用製度有約束力,是使守信用的人能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守信用的人能得到懲戒處理的製度。智慧城市建設,要特別注重信用製度建設。如果阿裏巴巴電子商務沒有信用製度,就會給騙子提供機會,就沒辦法健康發展。沒有信用製度保障網絡環境,就無法建設智慧城市。
產權與證券交易所的信用保障製度是由信用製度體係構成的,包括會員製、保證金製、違規警告、停業整頓製、違信追究製等。這樣,通過製度的約束力,啟動自律與他律、自我糾錯與外力幫助糾錯、經濟製裁、信用等級製裁、淘汰製裁、行業禁止準入製裁來保障信用。
產權與證券交易所的信用保障製度帶給我們的啟示有:
一是製度建設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信用。不是為了建設而建設,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建設。
二是製度建設是為了滿足多數人的要求。市場與交易信用要靠大家,靠多數人製定規則、遵守規則並共同對付少數違反規則的人,因為多數人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任何法律如果不建立在大家認可的基礎上,是執行不下去的。我們要既講法製,又講群眾基礎,把二者高度一致起來。
我們要注意到,這個智慧建設的製度一定要反映大家的利益,得到大家的認可、支持和參與。我在義烏工作時提出過口號:欺詐行為把市場品牌搞壞,結果是砸了大家的飯碗,所以“誰要砸大家的飯碗,我們大家聯合起來先砸掉他的飯碗”,當然要依法依規去砸飯碗。因此有了很好的思想基礎,誰在砸大家飯碗的時候大家都來舉報。民事法律規則是民不舉官不究,沒人要求立案就沒辦法去追究。商業法律屬於民事法律範疇,因此要大家來監督,隻有這樣,信用製度建設才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三是信用保障不能靠一項製度和臨時措施,要靠一個製度體係來保證。
(三)案例3:杭州灣大橋的“兩市行政安全共同監管模式”
本案例主要借鑒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共管模式。
智慧城市建設還涉及幾個難點,例如部門、單位之間的共建共享,如果兩個主體都是平行的,這個時候也會很難。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需要用到平等主體之間的共管共享的模式。我舉個杭州灣大橋管理的例子。
杭州灣大橋的管理涉及兩個主體:寧波市和嘉興市,他們之間沒有互相隸屬關係,都是平等的。不能說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比地級市等級高,就可以跨界去管嘉興的事,那是違法的。
寧波和嘉興都不能侵犯對方的管轄權。大橋的建設體製除外,因為建設可以跨地區投資,這裏隻講大橋的管理,建成後怎麼管。這就帶來一個很大的問題:嚴格意義上講,航道中心線南邊屬於寧波管,北邊屬於嘉興管,越界管轄是違法的。但是一座橋怎麼能以航道中心線為界,這邊我管,那邊你管?比如大霧發生撞車追尾,有的車可能要從嘉興疏散,有的車可能要從寧波疏散;出現消防事故,比如危險化學品出現泄漏,要抓緊把車拉走,否則都流落到錢塘江裏去了;比如大橋的橋墩被船撞,橋體安全如何維護?這一係列的要求如何通過有效管理去滿足?現在國內沒有成熟方案能夠做到既尊重兩邊的主權(行政管轄權)又聯合監管。好多地方都是放任自流,因為到現在都沒有出現太大的事故,所以都沒當回事。但是管理的問題必須要有事先防範的製度設計,一定要有管理模式、管理體製、管理組織,一定要預防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