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大股東占用資金的清欠政策變遷
近年來,我國監管當局對解決大股東資金占用問題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其過程可以歸納為兩條主線:一條是從政策上限定發行新股或控股權收購的資格,在小範圍內激勵資金占用問題的解決,發展到對資金占用全麵檢查,限期清理;另一條是解決方式的探索,包括“現金清償”、“以資抵債”、“拍股償債”和“以股抵債”等方式。
為加快解決上市公司大股東清償占用資金的步伐,監管當局先後采取了如下措施:
(1)《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號,2001年3月28日),規定了申請發行新股的條件之一為“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製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這項規定反映了監管當局期望通過再融資審核達到防止和減少資金占用行為的政策導向。
(2)《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號,2002年9月28日),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製人在轉讓其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製權時,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其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公司聘請審計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要求該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製人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就其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分別發表意見。被收購公司應當將核查報告、解決方案與董事會和獨立董事意見一並予以公告。這樣規定實際上起到了通過收購審核督促控股股東清償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作用。
(3)《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幹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56號文”)於2003年8月出台後,提出了糾正和防止侵占行為發生的具體監管措施,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曆史形成的資金占用、對外擔保問題,製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保證違反“56號文”規定的資金占用量、對外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56號文”還規定了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機製。“56號文”體現了監管當局決心清理資金占用的“大棒政策”。但是,由於占用問題產生的原因複雜,占用情形殊異,以及特殊股權結構公司治理問題,導致嚴重的抵消效應,以至於三年來清償成效甚微。據統計,2003年8月30日與2002年底相比,占用公司數量減少120家,占用總額減少66億元,下降比例僅為5.61%。
(4)2004年初,《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4]3號,以下簡稱“國發3號文”)明確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履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時糾正發起人虛假出資、大股東或實際控製人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行為。“國發3號文”提出了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的指導思想,為解決占用資金問題指明了道路。因此,亟待找到更為切實有效的糾正措施來解決這些曆史遺留問題。
(5)2004年7月28日,證監會和國資委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有效糾正大股東占款行為”答記者問,公開表示原則同意進行“以股抵債”試點。同日,“電廣傳媒”(000917)發布“以股抵債”方案的董事會公告。由此,切實解決曆史形成的侵占問題找到了新的途徑。
第二節 大股東償債方式分析
大股東的償債方式主要有:一是“現金清償”;二是“以資抵債”;三是“拍股償債”;四是“以股抵債”。通過司法途徑強製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也是一種選擇。大股東如無錢償債,可通過拍賣資產、股權的方法,以拍賣所得現金來抵債。
大股東用現金償還占款,本來最為合情合理,但操作難度最大。一方麵,相當一批大股東效益低下,根本無力支付現金;另一方麵,鑒於大股東與上市公司的關聯,如果沒有司法介入,寄望大股東主動“完璧歸趙”幾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