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認為比特股作者應該受到證券監管的主張是荒謬無厘頭的。這些人的犯了偷換概念的錯誤,就好比有人說你在美國的大部分地區豢養大猩猩是違法的,引用此比喻的人實質上是在聲張動物保護主義。即使有人引用類比,比如“美國像一隻800磅重的大猩猩。。。“也對人們理解事實沒有幫助,毋寧說比特股就像股票,投資,紅利,銀行,諸如此類,餘不一一。
與此類似,主張監管以太坊的言論就跟主張監管C++,Java,Python乃至Ruby等編程語言一樣,沒有意義。
誠然,監管可能適用於此類軟件的使用,但這卻又是另外一碼事。問題的關鍵在於,人們根本就沒有一個對於此類品牌名,或幫助理解此類軟件功能的比喻的一個正確解讀。
美聯儲不會發行林登元,Reddit網站黃金會員或美國運通金卡裏也沒有真正的黃金;美國財政部跟美國運通沒關係,聯邦快遞也不歸美國運輸部管;一個大富翁遊戲的獲勝者不在意是否違反了1890年的謝爾曼法;溫莎之家不會產生皇冠可樂;可口可樂中葉沒有古柯(coca,非法作物);以太坊中也沒有謎幻人心的謬語。
當丹尼爾·拉裏默(DanielLarimer)創造了術語“分布式自洽組織”(DAC),並宣布比特幣是第一個DAC時,他使用”公司“(Company)這個詞作比喻,以幫助普通市民形象的理解概念。同樣,丹尼爾將其DAC軟件命名為“BitShares”,此舉的意思是,丹尼爾認為人們可以將手中持有的數字貨幣理解成一種股票,而非金幣。(從一個方麵說明,這類似於映射一個公司的現金流之於一個國家的現金流,並由此我們注意到一定量的股票對應一定量的法定貨幣,而美元則可以看作是美國聯邦政府的股份。)
比特幣的係統可以看作是一個分布式自洽組織(DAC),這其中每個單位的比特幣都代表了分布的,自組織,自執行的“公司”對應的股份。將分析框架從“幣”轉到“股”讓我們對於如何運作一個比特幣相關公司的看法更為直接。
舉個例子,一個公司最重要的目標——確切的說,這個公司股東的目標是讓利益最大化。沒有人不想讓付出最小化,回報最大化。我們往極限了想,讓付出為零的做法就是關掉公司(當然這不現實),而想要得到最大回報,我們得讓設備和個工人的規模達到一個臨界點點。最優規模是一個最大化的收入和成本之間的差額,也就是在兩者之間的所謂“黃金區”。
當我們將比特幣係統看作是一種貨幣發行人時,效率變成了次要的。如果網絡變慢,人們隻是投入更多的IT設備進去。事實上,用來保障比特幣係統的PoW機製本身包含的低效率的核心功能。然而,當我們將比特幣理解成一個股票發行人時,效率就成了我們首要考慮的因素,與此同時,一個相對於PoW更高效率的替代性驗證機製也變得更加可取。
其中一個替代方案就是PoS機製,這通過讓“股東”按照持有股的比例對有效的交易進行驗證。這樣一來,那些擁有更多股份的個體會主動保障係統的安全,而不需要花費大量的資源區防範攻擊。
當然,隻要比特幣的開發者們願意,他們也可以用PoS機製替代PoW機製,但需要得到這些”交易處理者“的合作(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礦工),正是這些礦工的算力支撐起了比特幣網絡。換句話說,比特幣的持有者並沒有投票權,真正的投票權全掌握在礦工手裏(也就是算力決定一切)。
作為一個支付協議,這當然算不上什麼大問題。否則,比特幣早就不存在了。然而,當我們將比特幣看做是一家公司時,這樣的機製就好比剝奪了持有大部分流通股票的群眾的投票權,而絕大部分的投票權則集中在極少部分礦工集團手裏,他們可能誰也沒有長期持幣,通過售出比特幣來換取提供算力的回報。這種現象在諸如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美國等吸引外商投資的國家中很不尋常,更像是我們在發展中國家看到的大型家族式公司的行為。
將”比特幣看作公司“的類比再延伸一下,在一個貨幣係統中,提高”股權/每股”的比例的目標,會取代保持“儲備/每貨幣單位”的設想。貨幣體係的通常趨勢是保持一個相對平穩的”錢/物“價值比例。誠然,一個人可以喜歡真正意義上的通縮貨幣,但這依然隻是少數人觀點。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一個相對穩定的貨幣購買力才是人們所需求的。從另一個方麵說,股份被期以支付紅利,蘊含價值,兩者皆有。當我們將DAC概念理解成一個公司而非造幣廠時,我們對於單位股份價值提升的想法會顯得更加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