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比特幣和機器人三定律(1 / 3)

你可能沒想到過,但比特幣可以被看做一個無人化公司–或者一個分布式自治機構(DistributedAutonomousCorporation,DAC),如果你樂意的話。

與被動型貨幣不同,比特幣的許多價值源於它提供的值得信賴的保密的信托服務,它讓私密的賬簿成為能讓客戶隨時核查的賬戶並且基於正確簽署的“支票”在賬戶間傳遞信用。難道這不是瑞士銀行曾因此知名的私人服務嗎–當他們確實能保護隱私的時候?難道比特幣不是更象過去的瑞士銀行,而不是一種商品或者花花綠綠的鈔票?

DAC的隱喻比現在的貨幣隱喻更適合比特幣?

分布式自治機構(DistributedAutonomousCorporationDAC)基於一係列公正的規則在無人幹預的情況下運行(這是他們為什麼必須是分布式的和自治的)。這些規則以分布於股東電腦的可被公開核查的開源軟件的形式實施。你以購買股份或者因向機構提供服務而被支付股份的形式成為股東。股份使你分享機構收益,參與機構成長,和/或對機構如何運行發表意見。

一定數量的比特幣可被視為整個比特幣“公司”的一小部分“股份”。確認交易和保障網絡安全的“挖礦”服務獲得新的比特幣獎勵從而稀釋股份,與之伴隨的是總市值的漲落,你可以拿你的“股份”去交換其它貨幣,商品和服務。除非多數股東同意升級軟件版本,否則運行規則不會改變。有趣的是,並不是現存股份的持有者,而是那些貢獻出他們的挖礦設備運行公司的“雇員”作出這樣的決定。

沒誰說一家機構不能以這樣分配投票權的方式構建,比特幣正是如此,股東獲得資產升值,雇員擁有投票權,所有的“收入”用來獎勵雇員的工作,沒有利潤。

比特幣是一家股東擁有,雇員運營,非盈利的虛擬機構!

當然,“真實的”機構是依法組建的所以許多人可以一個單獨的“法人”的身份活動,但是一般來說一群人並不比單個人更加值得信賴。即便你通過自動化徹底地裁撤了員工,結果也並不比讓一群無賴控製和維護它來得更好。我們可以構建一個比瑞士銀行更值得信賴的DAC嗎?我想比特幣可能找到了一條路–基於分布式自治軟件和其自身的“機器人三定律”。如果你是一個科幻迷,你可能已經會心地笑了:

阿西莫夫機器人三定律:

第一定律

機器人不得傷害人類,或因不作為使人類受到傷害;

第二定律

除非違背第一定律,機器人必須服從人類的命令;

第三定律

在不違背第一及第二定律下,機器人必須保護自己。

在阿西莫夫的《我,機器人》中,每個機器人都被要求將這三定律作為安全裝置固化到腦中。比特幣難道沒有相似的固化進內核的不可改變的“定律”嗎?難道不是這些核心定律使得比特幣事實上無可侵蝕嗎?

類似比特幣的分布式塊鏈係統帶來的關鍵性創新是其可信地實施它們自己的不可侵蝕的核心定律的能力。

任何商業規則集都可以被DAC實施,即便是那些被多數人視為邪惡的。關鍵的思想是核心規則確保了選定的商業規則是寫死的,不可更改的,不可侵蝕的。如果你喜歡一個DAC的不可侵蝕的商業規則,你可以依賴於他們,如果你不喜歡,就不要與他們做生意,但你永遠不會被背叛。

DACs仍可被設計為擁有閉著眼睛搶劫你的機器人化的不可侵蝕的意圖,但要進入開源舞台,它們將無法掩飾這樣的計劃

什麼樣的核心規則是DACs應該實施的,它們如何實施?抱歉阿西莫夫博士,這片新土地上的第一根樁可是我打下的:

開源自治機構的機器人三定律

第一定律

一個DAC必須遵循自己發布的商業規則。

第二定律

除非違背第一定律,一個DAC隻能在股東同意的時候改變規則。

第三定律

在不違背第一和第二定律的前提下,DAC必須保護自己。

實踐中,這三定律被嵌入開源軟件以讓所有股東檢驗,它們監控股東權益的保護以及其他的規則如何被更改,但它們自己永不可更改。

第一定律,誠信,靠多個DAC節點對每一個DAC節點(即DACBOT)行為的互相審查來強製實施,單個DACBOT的無賴行為會被集體簡單封鎖而程序的製造者會被回避,不遵守規則是無效的,惡毒機構的高壓控製是無效的。

第二定律,不可侵蝕性,確保了在沒有多數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對任何DAC源代碼的更改都是不被執行的,沒有集體算力一半以上同意采納,對極少數DACBOTs的侵蝕也是不會成功的。

第三定律,自我保護,包括使軟件更強壯以抵擋對DAC生存的真實威脅的特征。前兩個定律已經降低了引入壞的DACBOT的可能。開源軟件因此極大的防止了引入腐化“特征”導致的腐化代理現象。然而一個更嚴重的危險是對那些必須暴露於所有的腐化勢力眼皮底下的創造DAC的人的持久的束縛。采用關閉網站,通過法律,加強監管,發布禁令…以及更加黑暗的方法可以很容易地利用這些束縛,對其創造者的打擊是一個DAC的阿喀琉斯之踵。要作為一個被信任的實體生存的話,DACs必須走向國際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