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巨人”的新事業
2011年7月,“小巨人”姚明正式宣布退役。脫下戰袍,結束了輝煌的體育生涯後的他隨即開啟了自己全新的事業,開始進軍新的領域——PE。
事實上,“小巨人”涉足投資領域並非在退役之後。早在2005年,他就曾斥資數百萬美元投資一家正版音樂在線網站——巨鯨網。但可惜的是,這家網站後來麵臨嚴重虧損,上市未果。2007年,姚明還投資了合眾思壯公司,一家專注做衛星定位導航係統的科技公司。2010年該公司登陸中小板,姚明手中37.5萬股股票曾一度達到8000萬元的市值。按照規定,姚明所持股票在3年後才能解禁套現,目前股票價值已大幅縮水。
2011年,姚明參與了黃衫股權投資基金,該基金主要以體育產業為投資方向。同年,他接手重慶渝富弘遠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領域逐漸拓寬。
相信姚明以往的經驗和教訓都會成為他人生寶貴的財富,成為他新事業的奠基石。
國外不乏文化界名人投身PE成功的先例。中國的PE熱潮也帶動越來越多的文化界名人參與其中。在中國,名人效應不但使PE融資環節更具影響力,還可以使投資者在獲取項目上取得先機。然而大多文化界名人並不具備PE的專業知識,所以投資表現好壞參半,完全取決於運氣。
雖然PE成為一種迅速積累財富的手段,但要做一個成功的投資人,靠的不是運氣,而是一雙發現企業價值的“慧眼”。
5. 企業麵
無論是中小企業,還是大企業,都會麵臨融資的問題,隻是目的不同而已。
對於中小企業來說,首先是求生存,進而求發展。但它們大多處於成長期、資產規模有限。有的中小企業屬於高新技術行業,無形資產比例較高,可以用來抵押的資產有限,所以這些企業能從銀行獲得貸款的可能性也較小。談到上市,又過於遙遠,即使是在創業板出台後的今天,上市指標也不容易達到。即便符合上市條件,也要麵臨證監會發審委審核的漫長排隊,最終還會麵臨被否決的風險。
對大企業而言,它們在求發展的過程中不斷擴張,很容易麵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目前,我國的房地產處於“寒冬期”,迫切需要拓展自己的融資渠道。作為銀行貸款和上市之間的一種過渡性的融資方式,PE投資基金提供的資金支持,在資金的周期、資金結構和資金質量上,都遠勝於其他融資手段,性價比很高。
可見,無論是何種規模、類型的企業,都在呼喚著PE。
三、本土PE現狀麵麵觀
1. 人民幣基金的主導地位
在2006年之前,我國的PE行業還是以外資為主,本土PE也基本上是模仿國外的運營模式和投資理念。2006年,我國實現股權全流通引發牛市,使得本土PE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發展,外資PE占主導的紅火局麵也發生了扭轉。
政府部門也開始重視PE對企業發展和社會經濟的拉動作用,加強了對其的監管。2006年“10號文”的出台,限製了紅籌上市,阻礙了中國境內企業的海外間接上市之路,這也讓外資PE的退出越發艱難。至此,外資PE的風光黯然了許多,中國本土崛起的PE、VC們憑借政策的支持和自身優勢,開始躍躍欲試,欲與外資PE試比高。
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外資PE繼續熱衷於中國市場,但也放下原本趾高氣揚的姿態,越來越重視人民幣基金,並與本土投資機構頻頻牽手。凱雷、黑石、瑞銀等外資股權投資巨頭紛紛宣布設立規模不等的人民幣基金。
2009年,人民幣基金揚眉吐氣的時刻終於到來,新募基金數和募資額雙雙超過美元基金,首次主導市場。
2. 金融機構大舉進軍PE
各種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目光一直未從PE領域完全離開過。近幾年,在政策的支持下,它們通過各種途徑,或以管理人身份,或以基金持有人身份紛紛尋求進軍PE領域的機會。
信托公司在資金信托計劃的框架下,進入PE市場,不但可以直接出售信托PE產品,還可以與PE展開各種局部合作。
國內券商也在開拓PE業務,利用自有資金設立子公司直接進行股權投資,形成“券商直投”。券商作為中介機構深度介入私募市場,取得了良好業績,如高盛投資西部礦業。
券商直投引來的爭議
券商直投,就是券商“突擊入股”直接投資於未上市的企業股權,通過企業上市而獲利。券商直投是短期的、暴利的、風險極低的。
2009年5月,金石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神州泰嶽,認購了其210萬股,從入股到上市的5個月時間裏,盈利高達1億多元,回報率最高時達到了17倍。這次精準的“暴利”直投業務,讓金石投資賺得盆滿缽滿。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神州泰嶽的保薦人和主承銷商均是中信證券,而金石投資就是中信證券旗下的直投部門。
從2007年“中金佳成”開閘試點,幾年的時間裏,券商直投獲得了空前高漲的發展,但“保薦+直投”的方式遭到了業界的口誅筆伐。一般情況下,主板市場市盈率一般在30倍,創業板發行的市盈率平均高達68倍,券商直投的市盈率也就在5~8倍,甚至更低。所以,業界將券商直投形容為“嗜血的資本”。
2009年,證監會出台的《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試點指引》(以下簡稱《試點指引》)中規定,證券直接投資公司在自己保薦的項目上投資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7%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券商出具保薦報告的公正性。
2011年7月,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中規定:“擔任擬上市企業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或者主承銷商的,自簽訂有關協議或者實質開展相關業務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產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對該擬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從證監會頒布的《試點指引》和《監管指引》可以看出,對券商投資的規範和監管更加嚴格了。《監管指引》正式叫停了“直投晚於保薦”的“保薦+直投”模式。但仍存在漏洞:“實質開展相關業務”這一時點並不明確;券商仍然可以通過互換直投項目來規避7%的比例要求;設有創新的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