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私募共贏:總經理PE融資讀本17(3 / 3)

2006年9月8日,中國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證監會、國家外彙管理總局六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即“10號文”),明確規定了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須經過六部委的同意和審批。文中指出,特殊目的公司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製的境外公司。

“10號文”的出台,將我國中小企業通過小紅籌方式在海外上市的路徹底堵死了。雖然,文件中規定需要經過六部委同意和批準即可實現境外上市,但實際上,自從“10號文”公布以來直到今天,還沒有任何一家中國的境內公司能夠獲得同意和批準。

綜上所述,對我國的中小企業來說,境外直接上市是不現實的,“10號文”的頒布使得中小企業境外間接上市之路嚴重受阻,除非企業在“10號文”公布之前已經搭好了紅籌架構。目前,比較適合我國中小企業上市的途徑是選擇在境內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中小板和主板上市條件並沒有顯著差異,而創業板特別強調企業要具有成長性,上市條件要求較為寬鬆,是中小企業的優選。

知識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製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收購該部分股份。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製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2.有限合夥製私募基金中,LP為有限合夥人,隻提供資金、不參與經營,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GP為普通合夥人,負責管理基金,收入直接和管理水平掛鉤。

基金存續期是指LP與GP雙方商議約定的該基金的存續期限。一般存續期都可以延期,如“5+2”或“5+3”等。基金在存續期滿時需要清盤,這意味著GP不能永遠控製基金。這種基金存續期的設定為考核GP的業績提供了一種激勵和約束的方法。一隻基金清盤後,GP可以發起設立新的基金。優質的資金會流入優質的GP管理的基金,優勝劣汰自然顯現。

3.清算有可以按以下三種方式分類:

第一,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不需要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而是依據全體股東的意見或公司的章程規定而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

任意清算僅適用於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這樣的結構簡單、無限責任、社會影響麵較小的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均屬於法定清算。

第二,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的清算。非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資產可以抵償債務時進行的清算。

如果企業破產清算,應適用《破產法》,其破產清算工作應在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進行。如果企業屬於非破產清算,則應適用《公司法》,其清算工作由依法組建的清算組負責清算。

第三,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後自行組織清算機構進行清算。特別清算是指公司由政府或者法院介入進行的清算,一般發生在被宣告破產後,或在普通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時。

4.中國證監會第32號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第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第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第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麵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第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5.證監會第61號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麵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第三,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第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6.《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係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中規定非上市公司申請股份在代辦係統掛牌,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麵價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二,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第三,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

第四,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第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

第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7.《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關於中國公司申請境外主板上市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第二,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第三,淨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第四,具有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製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第五,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彙來源,符合國家外彙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該標準適用於企業申請在境外主板市場直接上市,即無論企業是在哪一個國家的主板市場上市,均應該符合上述標準。

8.2011年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中分別規定了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限製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以及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其中,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規定了十二大類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目錄。第十類“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中,共包括十項禁止外商投資產業:新聞機構;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業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業務;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頻道、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公司;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新聞網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高爾夫球場、別墅的建設、經營;博彩業;色情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