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想要在境外上市的企業,要先熟悉當地政府的相關政策,以及可能在未來給企業帶來的問題,再做出是否上市的判斷。
3. 所屬行業
不同的行業在不同的資本市場會有不同的認知度,這種認知度也影響著企業上市地點的選擇。比如,在國內知名度較高的企業自然比較受國內投資者的歡迎,那麼選擇在境內上市就是不錯的選擇;房地產行業在香港會被較多投資者認同,所以可以選擇在香港上市;由於高科技企業在科技大國的美國很難被認同,所以這類企業的股票在美國資本市場上也較難獲得認同。
4. 未來融資需求
首次公開發行(IPO)固然能夠為企業募集資金,但隨著企業的發展,會使企業對再融資的需求加大。在境內的股票市場,再融資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而在境外就可以較為容易地實現再融資,所以對那些在未來需要再融資的企業,可以選擇在境外上市。
5. 上市時間
由於證監會的審核嚴格而時間漫長,所以企業在境內上市的周期一般比較長,大約需要1~2年,有的甚至需要更長的時間。如果企業選擇在境外上市,一般是沒有審批,或者審批程序比較簡單,所以上市周期比較短,一般在半年左右。對於比較急於上市融資的企業,一般不要選擇在境內上市,而應選擇在境外上市。
6. 交易成本
如果企業選擇在境外上市,那麼它所要花費的上市初費和月費、交易費用、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以及承銷費等都會比境內市場高很多。
7. 市場範圍
如果企業的客戶主要在境內,一般就應選在境內上市;如果企業以出口為主,銷售地主要在境外,那麼可以選擇在主要產品出口地上市。這樣做,主要是發揮企業上市的廣告宣傳效應。
二、企業的境內上市
1. 境內直接上市
企業如果在境內直接上市,可以選擇以下幾個板塊。
(1)主板市場。主板市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證券發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場所。主板上市又稱為一板上市。
我國對主板上市的企業有嚴格的要求,主要有:
第一,主體資格。
首先,主板上市的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這也就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想上市,必須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其次,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最後,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製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二,獨立性。企業具有完整的業務體係和直接麵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第三,規範運行。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製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財務與會計。發行主體資產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正常,內部控製有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披露完整,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等等。
第五,募集資金的運用。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募集的金額應與企業現有的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將所募集的資金投入項目實施後,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2004年5月17日,主板市場上有一個獨立板塊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啟動,它就是中小企業板(以下簡稱中小板)。它是在現行法律法規不變、發行上市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設立的。
中小板是在不改變主板市場的上市標準的基礎上,把符合發行條件的規模較小的企業集中起來,放在單獨的板塊中。由此可知,企業在中小板上市的條件與在主板上市的條件並沒有本質的差異。
雖然中小板不改變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標準,但從製度安排上看,中小板在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和指數獨立等方麵區別於主板市場,並為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和製度創新留下空間,以便在條件成熟時,整體剝離為獨立的創業板市場。
當初設立中小板的主要意圖是將中小板作為設立創業板的一個過渡階段,即將中小板作為現有主板市場的一個板塊,通過把符合主板發行條件但規模較小的企業集中起來,逐步形成創業板市場的初始資源。
然而,隨著中小板的成功運作,我國監管層對於中小板與創業板關係的認定也發生了改變,也就是改變了原先把中小板整體剝離出來作為獨立的創業板的主張,而是將其保留,另外開辟創業板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