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私募共贏:總經理PE融資讀本16(2 / 3)

對PE投資機構來說,采用回購方式是一種保底的退出方式,安全、簡便、可以自保。如果擬訂的協議條款有利的話,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

而對企業來說,回購可以重新獲得企業的控製權,回購股權後,還可以引進新的戰略合作者。回購條款的設定對PE投資機構來說,隻能起到“心理安慰”的作用。如果一項投資最終以回購的方式退出,對PE投資機構來說,這項投資已經宣告失敗了。所以企業實在不必對回購條款過於耿耿於懷。

事實上,很多回購條款在現實中是很難執行的。因為約定回購的觸發條件,一般都跟企業不能達到滿意的經營業績有關。如果在一家企業經營慘淡時,非強迫企業拿錢出來進行回購,基本是沒有可能的。

阿裏巴巴回購,馬雲收回控製權

作為B2B行業的標誌事件,馬雲與阿裏巴巴的故事,曾經2次入選哈佛大學商學院的MBA經典案例,在美國學術界掀起研究高潮,阿裏巴巴也連續5次被美國權威財經雜誌《福布斯》選為全球最佳B2B網站之一。

2005年,阿裏巴巴與雅虎進行了一場價值10億美元的“big deal”,當初貌似馬雲很劃算,但現在卻成了他的煩惱。根據雙方2005年簽訂的協議,自2010年10月到期後,持有39%股權的雅虎在阿裏巴巴集團的投票權將由以前的35%上升至39%,而馬雲的管理層的投票權將從35.7%下降為31.7%。

5年大限已至,阿裏巴巴的股東打算實施回購,收回其控製權。而雅虎又怎肯放過這樣一隻大牛股?

雙方對控製權的鬥爭一直在繼續,直到1年之後,終見分曉。

2012年5月21日,阿裏巴巴與雅虎聯合宣布,雙方已就股權回購一事簽署最終協議。阿裏巴巴將分階段回購雅虎所持有的股份,第一階段是用63億美元現金和不超過8億美元的新增阿裏巴巴集團優先股,回購雅虎手中持有阿裏巴巴股份的50%,即阿裏巴巴20%的股權。此外,如果未來阿裏巴巴進行IPO,阿裏巴巴集團有權在IPO之際回購雅虎剩餘股份的50%。

阿裏巴巴表示,交易完成後,在新的公司董事會中,軟銀和雅虎的投票權將降至50%以下。同時作為交易的一部分,雅虎將放棄委任第二名董事會成員的權利,同時也放棄一係列對阿裏巴巴戰略和經營決策相關的否決權。阿裏巴巴公司董事會將維持2:1:1(阿裏巴巴集團、雅虎、軟銀)的比例。“雅巴”大戰終落幕。

在本案例中,馬雲成功收回控製權,統一治權與股權;雅虎獲得70億美元,落袋為安。

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的企業家都能像馬雲那樣“出手闊綽”。很多企業經常會陷入比較尷尬的境地,既不能達到協議約定的條件,也拿不出資金進行回購。

4. 清算

清算是PE投資機構最“痛苦”的一種退出方式。隻有當企業無望上市、又找不到買家的時候,才會采取這種方法。真走到這一步,就意味著PE投資機構所投的資金基本上是付諸東流了,也宣告這項投資徹底失敗。

如果投資企業的早期階段,由於風險較大,有可能會出現清算的結局;如果投資企業的發展成熟期,一般是不會走到這一步的。

在PE投資機構參與的企業清算中,大部分都屬於非破產清算。因為一般情況下,它們會通盤考慮退出途徑,並和企業自願約定清算條件,而不會等到企業資不抵債時才進行清算。

一般情況下,PE投資機構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企業解散清算的條件,這樣可以在企業瀕臨破產前,進行清算,保證它們提前撤資止損。還可以還可以約定優先清算權,即約定PE投資機構在企業進行清算時,優先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例如,約定隻有在PE投資機構收回投資或者獲得一定的收益後,才允許原始股東參與剩餘財產的分配。

無論PE投資機構是以“功成名就”完美收官,還是以“敗走麥城”唏噓結尾,隻有完成退出,才算最終完成了使命。

PE投資機構與企業的雙贏——上市

完成PE融資後的企業家,在上市的征途上還要麵臨很多的選擇,比如在哪裏上市?在哪個板塊上市?等問題。

一、考慮前提

企業應該結合自身情況,選擇恰當的上市地點、上市板塊。究竟選擇在哪上市,還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多個因素。

1. 企業性質

戰略性的國有企業,比如中石油、中石化等,可以選擇在境外直接發行股票上市。除此之外的其他國有企業則不宜選擇在境外上市。

如果是規模較大的民營企業,可以選擇在境內主板上市,規模較小但具成長性的民營企業選擇在境內的創業板上市,也可以獲得較高的市盈率。

2. 上市條件

不同的證券市場,上市條件(要求)不盡相同。有些要求可能會導致公司今後的管理成本大幅增加。例如,美國的證券市場就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須按照美國的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以及由美國的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這導致企業上市的管理成本大幅增加。另外,美國對上市公司的股東也有特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