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CHAPTER 7
PE投資機構的完美退出
PE投資機構在還沒與企業成功“牽手”時,就已經選擇了“分手”方式。本章將對此做簡單介紹。
PE投資機構的退出
一、退出時機的選擇
PE投資機構投資企業時有一個基本原則:以退為進,為賣而買。它在投資企業伊始,就已經設計好了最適合自己的退出企業的方式。也就是說,PE投資機構還沒和企業“牽手”,就已經選擇了“分手”的方式。
PE投資機構選擇在什麼時候退出企業,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
1. 收益最大化
理論上,PE投資機構退出企業的時機應選擇在企業價值最大時。PE投資機構投資企業是為了日後的獲利退出,獲利的途徑就是在投資期間,被投資企業的價值增值。打個比方,如果將企業比作一棵樹的話,GP們總是希望在這棵樹最值錢的時候賣掉它。當PE投資機構投資企業的價值獲得了較大的提升,具備了可觀的獲利空間時,就是它“功成身退”的好時機。
任何商品的價值都必須通過市場才能產生價格,所以,宏觀經濟呈上升態勢時,PE投資機構退出容易獲得豐厚回報;反之,宏觀經濟下滑時,PE投資機構退出很難取得滿意的收益。明智的投資人都堅信:“與其十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GP們都是在落袋為安的前提下盡量尋找利益最大化的退出途徑。
理論終歸是理論,就像炒股人永遠不知道哪裏是“頂”、哪裏是“底”一樣,PE投資機構的退出時機也是見仁見智,沒有定律可以遵循。
2. 投資鎖定期
對於以上市為退出途徑的PE投資機構來說,還會受到鎖定期的限製,通常為1年的時間。鎖定期屆滿後,PE投資機構可以一次性出售所持企業的股權,也可以分期分批出售,最終實現完全退出。一般地,基金經理人會先套現一筆資金,再視市場的具體情況保留部分股權,以便日後可以繼續分享企業的成長。
PE投資機構在企業上市前一年內進入企業的,投資鎖定期為3年;在上市前超過1年的進入企業的,鎖定期為1年。如果PE投資機構在企業股改前進入企業的,則有可能成為企業的發起人,那麼,鎖定期也要達到3年。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在企業上市後3年內不得轉讓。此條件隻適用於PE投資機構為企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的情況下。
3. 基金存續期
PE投資機構退出企業的時機,也受到了基金存續期的製約。對有限合夥製的PE投資機構來說,都存在5~10年左右的存續期,到期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延長2~5年。
基金經理人一般掌握多隻基金,如果某一隻基金即將期滿,麵臨清盤,那麼他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與投資人商議是否可以將基金延期;二是用其他基金的資金將這隻基金“買回”。
二、退出方式的選擇
PE投資機構從企業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上市、並購、回購和清算四種。上市退出是PE投資基金最喜歡的退出方式。
1. 上市
一般來講,在企業上市後退出是PE投資機構公認的退出最佳途徑,也被看作其成功退出的標誌。上市退出一般會達到“雙贏”的效果。
對企業來說,上市的好處遠遠超越了融資這一項功能,主要有:
(1)獲得便捷的、長期性的融資平台,可以募集到大規模的資金;
(2)擴大企業知名度,提升企業形象;
(3)企業更易於進行資本運作,獲得跳躍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