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私募共贏:總經理PE融資讀本14(1 / 1)

PE投資基金的監控

PE投資機構對企業投資後實施的監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

一、派駐董事和監事

PE投資機構一般傾向於向企業要求董事席位或者監事席位,或者兩個席位都要。企業是否接受PE投資機構派駐的董事或監事,是否必須提供董事或監事席位,這主要取決於PE投資機構在企業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如果所占比例較高,比如超過10%,那麼企業家可以接受它的要求;如果所占比例較小,企業家也完全可以拒絕接受它派入董事或監事的要求。這一要求是雙方在談判時就約定好的。

PE投資機構能夠派駐董事或監事,對它來說,主要存在三個方麵的好處。

首先,消減了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現象。由於企業的一些重大戰略決策都需要董事會討論通過,所以派駐董事或監事可以使它在第一時間了解情況。

其次,可以盡量保護PE投資機構,降低投資風險。如果遇到一些不利於PE投資機構事項,它所派駐的董事或監事,就可以行使投票權,參與決策。

最後,從投資企業開始,PE投資機構一直可以跟蹤企業的發展,它所派駐的董事或監事比一般的管理谘詢機構的顧問更了解企業各類問題的來龍去脈,所以,對企業在融資、上市、兼並收購等方麵的策劃和建議也比其他機構更具建設性。

二、設定“一票否決權”

“一票否決權”,就是在董事會會議上對決議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表決權,當出現一票反對時,不能通過該決議。

通常情況下,PE投資機構可以對企業的如下事項采取董事會“一票否決”機製:

(1)重大的擔保事項;

(2)重大的關聯交易事項;

(3)重大的對外投資事項;

(4)重大的資金借入或借出事項;

(5)重大的法律事項的解決方案;

(6)重大的資產收購、出租、租賃或處置事項;

(7)其他重大事項。

注意:以上“重大”的判斷標準均可以在投資協議中進行具體金額的量化。比如“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對外投資”等。

為了能夠更好地監控投資項目,控製投資風險,PE投資機構還會采取其他一些條款來約束被投企業的行為,內容請參考第五章的相關內容。

按照慣例,PE投資機構在投入資金後一般是很少介入企業的日常管理的。但是在中國,這種方式將會麵臨很大的風險。事實上,很多企業往往會違背諾言、違背遊戲規則,千方百計將融到的錢“洗”到自己的腰包裏。所以,一句私募界人盡皆知的金玉良言——“投企業就是投人”,就意在強調一開始就要“投對人”,以免後患無窮。

在實踐中,PE投資機構在介入企業經營這件事情上,很容易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不介入企業任何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僅僅出席董事會,聽取企業報告,隻在重大決策上發表意見;另一種情況是,委派自己人到企業中,參與企業日常管理,這種情況一般在發現企業經營偏離了正常的軌道,投資存在較大風險的情況下出現。

PE投資機構在企業創立初期會不遺餘力地培育創業者,試圖使他成為一個有能力的企業總裁,或者幫助他建立一支由各方麵專長人士組成的管理隊伍,但有的創業者在企業發展後期,在許多觀念和決策上與董事會發生衝突。此時PE投資機構為了確保自身的利益,不得不采取一些理智且無情的措施,如更換創業者,引進其他管理人員等。

這時,投資者與創業者的溝通就變得十分重要,如果兩者能相互信任並交換想法,不僅能促進雙方的合作,也促進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