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私募共贏:總經理PE融資讀本10(3 / 3)

4.企業及實際控製人承諾,截至本協議簽署日,企業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違反法律法規而受到任何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行為,發現本協議簽署前企業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存在任何違法違規經營而遭受行政處罰的,由實際控製人承擔全部責任,且不得要求企業和投資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5.在本協議簽署日前,企業及其附屬公司因任何已發生的行為而需向任何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該等責任由實際控製人承擔,企業和投資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需由企業先支付相關費用,企業實際控製人應在企業支付後日——內按相同額度以現金支付給企業。

6.實際控製人承諾,保證企業的獨立性,不做任何對企業獨立性構成不利影響的行為。

7.實際控製人承諾,實際控製人及其關聯方現在、將來均不從事任何與企業及其附屬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任何活動,亦不得從與企業及其附屬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任何實體中獲得任何形式的權益,不得從與企業及其附屬公司存在交易的任何實體中獲得任何形式的權益。

8.其他事項。

與之相應,私募機構也會做出陳述、保證與承諾,內容涉及主體資格、不違反法律或無利益衝突、資金安排,以及積極協助企業上市等方麵。

陳述、保證與承諾條款在企業與PE投資機構簽署的協議中具有重要作用。該條款要求雙方采用正麵積極的方式對某些方麵的事實情況及相關承諾做出陳述,同時保證這些內容的真實與準確。一旦提起法律訴訟,此條款內容也可以成為雙方劃分風險與責任的一個依據。若一方違背了自己的承諾與保證,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醒企業家的是:第一,要重視。“陳述、保證與承諾”中的內容,看似是走形式,但企業家一定要審慎對待,必要時可以聘請法律顧問,斟字酌句地研究每一句話的內涵與潛在的意義,不能掉以輕心。

第二,誠實第一。切記:PE投資基金不是企業的敵人。對於企業存在的某些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比較明智的選擇是在事前與PE投資基金進行充分溝通,而不是加以隱瞞。這樣,也就不會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下,簽署不利於自己的保證和承諾條款細則。

第三,加以必要限製。可以在一些關鍵詞前麵加上一些限定詞,如“知悉的”“重要的”等,以免自己的責任被無限擴大。

第四,保護自己。既然這種保證及承諾是雙向的,企業就應該充分利用該條款,使它成為保護自己權益的利器,而不是今後追究自己責任的工具。

7. 特別決議條款

PE投資機構投入資金後,即成為企業的股東,根據持股比例,可以在董事會占有席位。不可否認,資金一旦投入企業,就不再受到PE投資機構的控製。所以,PE投資機構為了降低企業在重大財務、經營決策等帶來的風險,會特別約定在股東會及董事會的某些決議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

特別決議條款是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的,沒有定式可言,就不在此示例了。

8. 信息知情權(right to know)

信息知情權是指PE投資機構對企業的財務及其他信息有了解和獲取的權利。

知情權一般可以表述為:

企業應該確保PE投資機構及時獲得該企業的相關資料:

1.在每個月度結束後××日內提供該月度的財務報表;

2.在每個季度結束後××日內提供企業運行分析報告或經濟運行簡報;

3.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日內提供該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並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日內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及本會計年度的年度預算及公司運營計劃;

4.在投資公司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存在重大疑義時,可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對其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

投資協議中有很多重要條款,如排他條款、反攤薄條款、對賭協議、回購條款、保密條款等,這些都是對企業的限製,其主要原因是PE投資機構一般不會成為企業的控股股東,為了規避投資風險而設定這些條款。

簽署投資協議,是一項曠日持久、極為複雜的事情,基本上從企業和PE投資機構達成初步投資意向開始,就一直是在圍繞著協議的各條款進行商討和談判。每一家PE投資機構和企業簽訂的法律文件不盡相同。除了上麵我們提到的核心條款之外,還會出現其他條款,在這裏就不再深入闡述了。

企業如何麵對盡職調查

在第三章介紹PE融資的大致流程中,我們對盡職調查做了一定介紹。它是PE投資基金在與企業簽訂投資框架協議後,在最終決定是否投資前,企業必須經曆的一個關鍵步驟。

一、PE投資機構執行“盡調”

“盡調”,即盡職調查,是每一家PE投資機構的投資流程中的“規定動作”。PE投資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解決雙方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1. “盡調”的意義

PE投資機構執行“盡調”的意義主要有兩個層麵。

第一,發現企業問題。

在融資的前期階段,PE投資機構對企業的了解是通過多種途徑來進行的,比如閱讀企業提供的商業計劃書,與企業家深入對話,到企業實地走訪,對企業進行產業分析及市場分析,等等。這些資料和數據可以幫助PE投資機構進一步了解企業,但還不能對最終是否進行投資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撐。

為此,所有的PE投資機構需要在做出最終投資決策之前,花時間、花金錢、花精力去企業再深入細致地好好調查一番,以得到足以支持其做出投資決定的證據。

所以,“發現企業問題”能夠解決的關鍵問題是:這家企業能不能投資?

第二,發現企業價值。

PE投資機構在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的過程中,會解決一係列的問題,比如企業的商業計劃書是否有吹噓誇大的情況,企業的管理團隊是否如企業家自己所述那樣團結一心、值得信賴,企業提供的過去的財務數據以及未來的財務預測是否真實公允,等等。

如果這些問題都能得到滿意的答案,甚至於超出了PE投資機構的預期,那麼接下來,PE投資機構需要考慮的就是出多少錢來投資的問題了。

所以,“發現企業價值”解決的關鍵問題是:這家企業是否值得投資?!

2. “盡調”的基本流程

第一步,PE投資機構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與其簽訂合同及保密協議;

第二步,私募機構提供給中介機構一份盡職調查清單;

第三步,中介機構派駐調查小組到企業做“盡調”,按照盡職調查清單搜集資料;

第四步,調查小組彙總調查結果,向PE投資機構提交盡調報告。

3. “盡調”的內容

PE投資機構對企業的盡職調查主要包括法律和財務兩個方麵,它們會委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來做盡職調查。但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與PE投資機構不存在隸屬關係,它們是憑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對自己所做的工作負責。

(1)法律方麵的調查,是指由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士,針對擬投資的目標企業中與本次投資有關的法律事務的調查。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企業章程等文件。特別是規定對企業增資擴股、企業合並或資產出售等方麵,須經多少股東同意才能決定。還要關注在文件中規定的對特別投票權的規定和限製。

第二,企業財產所有權狀況。進一步了解企業各項財產的實際所有權是否屬於企業;企業有無對外投資、有無購買保險、有無抵押;是否存在租賃的資產——經營租入或租出、融資租入,以及知識產權等情況。

第三,重要的書麵合同。重要的書麵合同,主要包括投資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技術授權合同等。要注意股權的變動是否影響這些合同的有效性,例如,對於借貸合同,需要關注償還期限、利率,以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股權變動是否存在限製。還要關注企業與供應商或代理商之間的合同和與員工的雇傭合同中關於工資福利待遇等相關規定。

第四,企業涉及訴訟的可能性。需要特別關注企業過去曾涉及的訴訟案件,以及將來有可能涉及的訴訟案件。

(2)對企業財務方麵的調查,主要是對企業財務基本情況的調查,具體包括基本財務情況、財務組織、稅費等。

對這方麵的調查一般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這種調查不同於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工作,並不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財務狀況出具審計意見。會計師事務所更多地傾向於判斷企業的未來前景,比如采用審閱、分析性程序等方法分析企業的財務風險和可能麵對的危機,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現金流量等。

(3)除了法律和財務兩個方麵的盡職調查工作以外,PE投資機構也會根據需要在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市場前景等方麵對企業進行一些它們認為必要的調查。

4. “盡調”的主要方式

方式一,實地走訪企業。PE投資機構不僅依賴中介機構提供的資料,還會親自走訪企業,與企業的管理層、員工進行交流,以全方位了解企業。通過與管理層的交談,了解管理層的理念、應對風險的態度、對企業未來的規劃;通過與員工進行交流,了解企業的人力資源政策、企業的企業文化等。實地觀察企業的經營場所、車間及倉庫,觀察內部控製的運行,這些對PE投資機構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大有裨益。

方式二,與第三方交流。PE投資機構還可以向企業的客戶、供應商、銀行、現任或前任商業合作夥伴,甚至是競爭對手詢問,獲取他們對企業的看法。這能給PE投資機構提供更立體的信息。

5. “盡調”清單

“盡調”清單的樣本詳見“附錄一”。

6. “盡調”的費用

盡職調查的費用,原則上是各自負擔,也就是說,由PE投資機構組織中介機構實施的盡職調查,其費用由PE投資機構自己來負擔。企業對PE投資機構進行的盡職調查費用由企業自己負擔。

現實生活中,也會出現PE投資機構投資失敗時要求企業負擔一定盡職調查費用的個例。這種情況主要是雙方在投資意向書中進行了事前約定,這純屬於雙方自願約定的條款,並不是行業慣例。

二、企業應對“盡調”

既然“盡調”是每一家PE投資機構的“規定動作”,那麼不論企業家喜歡還是不喜歡,PE投資機構進行的盡職調查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企業家們必須妥善應對。

1. 積極準備,坦誠以對

“盡調”隻是投資的前奏曲。開始進行“盡調”,表明PE投資機構有投資的意向。實踐中,一番“盡調”後,把企業查個“底兒掉”,最終卻因為其他的條件沒談攏而放棄投資的案例,比比皆是。在資金投入之前,企業大都是處於相對被動的位置,麵對一輪輪的“盡調”,不免會懈怠和反感。但本著促成合作的態度,企業家還是應該認真對待每一次“盡調”。畢竟認真對待別人的工作,就是認真對待自己的工作。

2. 有問必答,盡量配合

企業家要時刻記住:誠實的態度會給PE投資機構留下好印象。“盡調”是一個比較繁雜的工作,需要企業提供各種資料,回答各種問題。企業家要以積極的態度應對PE投資機構的調查,盡量配合,不要推諉。如果消極應對,能糊弄就糊弄,就會給PE投資機構不友好、不容易合作,甚至不誠實的印象。這樣,很容易讓PE投資機構覺得企業還在很多問題上存在隱瞞欺騙。即使“盡調”結束,恐怕合作也很難繼續了。

對“盡調”過程中PE投資機構提出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甚至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事情,企業家要正確麵對,不要遮掩逃避。

三、雙向“盡調”

正如PE融資是PE投資機構與企業間的雙向選擇的一樣,“盡調”也應該是雙向的。在PE投資機構對企業進行“盡調”的同時,企業也可以對PE投資機構進行“盡調”。

企業對PE投資機構的“盡調”,應該在選擇與哪一家PE投資機構進行合作的時候進行。企業要關注PE投資機構的知名度、在本行業投資的經驗、是否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務等。

除了以上這些,在本章隻想向企業家強調一點,就是PE投資機構資金的到位情況。也就是說,企業需要調查PE投資機構是否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拿出足夠的資金。尤其是對那些采取有限合夥製的PE投資機構,其出資采用的是承諾製,為了避免資金無法及時到賬,企業家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基金投入資金的時間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