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反攤薄”
某私募機構與一家企業簽訂的反攤薄條款如下:
如公司上市前引入其他投資人而變更其注冊資本,乙方(投資公司)受讓的股權比例將不予攤薄,維持8%,如需攤薄,則甲方(企業)將通過向乙方無償轉讓其所持股權補償因攤薄而不足8%的部分。
此條款在簽訂時,投資方處於比較強勢的地位。這種“反攤薄”是絕對性的反攤薄,屬於非常苛刻的反攤薄條款。該條款可以簡單地解釋為:無論企業以後再進行多少輪融資,無論企業融入多少資金,該PE投資機構都將一直保持初始投資所占比例(8%)不變。
提醒企業家的是:第一,為了保護自身利益,PE投資基金在協議中都會加入反攤薄條款。實踐中,該條款一般會與優先購買權一起使用。
第二,站在企業家的角度,在協議中堅決杜絕出現反攤薄條款是不可能的。企業能夠做的就是盡可能為反攤薄條款設定一些限製條件。
第三, 一般情況下,這一條款不適用於企業董事會及其薪酬委員會批準的麵向員工、高管、董事的股票和期權激勵方案,也不適用於IPO發行的股票。
3. 回購條款(redemption option)
回購,也稱回贖,是指如果企業在約定期限內沒有上市,則企業有義務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回購PE投資機構所持有的股份,使它們能夠順利退出企業。
如果企業無法在約定的期限內上市,而PE投資機構也沒有找到滿意的買家,那麼企業將PE投資機構持有的股份回購就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了。
回購條款一般可以表述為:
如果企業在投資公司入資後×年內未能上市或者主動放棄上市,則投資公司有權要求企業實際控製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購買投資公司所持有的股權,回購價格為投資公司投資金額加上按投資金額年息的x%計算的複利利息之和與回購時投資公司擁有企業股權的評估值的高者,減去已支付的稅前紅利。
提醒企業家的是:第一,企業在PE融資的法律文件中,如投資框架協議和正式投資協議中,都會約定回購條款。
第二,企業家不必對此條款過於心存忌憚。任何一家PE投資機構都不期望這項條款會生效,如果真到了企業回購那一天,就意味著這項投資基本宣告失敗了。
第三,PE投資基金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想得更樂觀的情況是上市退出,所以,企業應該在談判一開始就約定有利於自己的回購條件,比如:可以設定一個較長的時間限製,約定在3年或更長的時間之後才可以行使,這樣可以給企業一個足夠的發展時間;約定分期回購和有利於企業的回購價格,這樣可以盡可能降低企業支付回購款的資金壓力;約定回購行使的條件,比如業績達標條件等。
4. 保密條款(confidentiality)
保密條款要求雙方不能將談判過程中的信息外泄給除參與談判以外的人員。它一般會放在其他約定條款的後麵。
保密條款一般可以表述為:
各方認可且同意遵守以下保密約定:
1.不泄露與潛在交易有關的磋商和談判正在進行的事實;
2.不公開或以其他方式做出任何披露,發表任何聲明、新聞公告或其他公告。
本條約定在本協議終止後兩年內仍然有效。
PE投資機構在協議中約定保密條款,主要是出於保護自身利益的需要,它們不希望其他PE投資機構了解到自己與企業的交易價格和交易條件,以免產生惡性競爭。
企業應當遵守保密協議,不要把和一家PE投資機構談判的條件用來和其他PE投資機構討價還價,如果一旦被PE投資機構知道這個問題,可能會使其認為企業的誠信有問題,恐怕會“雞飛蛋打”,哪一家都合作不成。
提醒企業家的是:第一,保密條款是對雙方的限製,但更重要的是約束企業。
第二,PE投資基金的從業人員應自覺對企業的相關信息保密,這是其應該恪守的最起碼的職業道德要求。
保密問題貫穿始終。除了放在投資框架協議之中,企業還可以和PE投資基金簽訂單獨的保密協議。在雙方有了初步意向之後,就可以簽訂一份單獨的保密協議。在企業向PE投資基金遞送商業計劃書的同時,也可以附上一份保密協議,約定PE投資基金有責任為你的商業計劃書中的內容保密。
5. 費用條款(expenses)
該條款主要用來約定企業和PE投資基金在發生費用時的負擔情況。
一般情況是,PE投資基金和企業各自負擔各自的費用。具體來講,就是PE投資基金進行盡職調查時所產生的費用由PE投資基金自己負擔,其中包括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進行盡職調查產生的費用;企業負擔其對PE投資基金進行的調查費用,以及聘請律師和財務顧問的費用。
費用條款一般可以簡單表述為:
無論潛在交易是否完成,各方將各自承擔其因潛在交易而產生的成本和費用。
除此之外,在實踐中,還會出現其他兩種情形。
第一種,采用分擔的方式。即在投資沒有成功的情況下,PE投資基金要求和企業按比例分擔盡職調查費用,是否分擔要由雙方在一開始就約定好。要求企業分擔費用的原因是:PE投資基金擔心在對企業進行了多次調研後,企業依然有可能另覓他人,那時PE投資基金就隻能自認倒黴了。
第二種情況比較少見,就是PE投資基金要求企業承擔盡職調查的全部費用。之所以少見,是因為如果由企業出錢請中介機構來做盡職調查的話,PE投資基金很難完全相信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即使對企業進行投資,雙方也會因此產生一定隔閡,所以為了避免日後紛爭,很少會采用這種方式。
二、其他核心條款
除了投資框架協議中的這些主要條款外,還有其他一些會在正式投資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中出現的條款。
1. 對賭條款
對賭條款也是在協議中經常會出現的條款。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在後麵的章節有詳述。
2. 拖帶權(drag-along right)
拖帶權,也可稱作強製隨售權、領售權,是指PE投資機構強製要求企業原有股東一同出售公司股份的權利。
拖帶權一般在企業能如期上市時使用。如果企業不能上市,PE投資機構就會選擇並購方式退出,並在協議中約定拖帶權保護自己的權益。即PE投資機構有權要求企業與自己按照相同的交易條件一起向第三方出售股份,“相同的交易條件”包括相同的出售比例、相同的出售價格。
提醒企業家的是:第一,拖帶權條款是為了保護PE投資基金的利益而設置的。一般在采用並購退出的方式下設定。
第二,企業家必須要慎重對待拖帶權,一定要在事前與PE投資機構談清楚該問題,再決定是否接受該條款,以免事後後悔。
第三,企業家可以在協議中加入行使拖帶權的條件限製,來主動應對拖帶權。比如可以加入:PE投資基金行使拖帶權需經過董事會通過;設定拖帶權的行使時間在幾年之後,或企業未達成什麼業績目標時;設定領售股份的價格;對第三方身份進行限製;等等。
3. 跟隨權(tag -along rights)
跟隨權,也叫作共同出售權(co-sale rights),是與拖帶權相對應的一種權利。行使拖帶權,是指在PE投資機構想要出售企業股權實現退出時,要求企業原始股東一起賣出相同比例的股權。行使跟隨權,說的則是如果企業原始股東想要出售股權時,PE投資機構有權跟隨原始股東一起出售相同比例的股權。不過在實踐中,兩種權利其實可以起到相同的效果。
提醒企業家的是:跟隨權隻是約定PE投資機構在企業原始股東想要賣掉股權時,可以與企業一起賣掉,共享利益而已。跟隨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而製定的。所以,一般不會對企業、企業原始股東造成什麼限製和傷害。
跟隨權與前述拖帶權,都是企業家與PE投資機構(即股東之間)達成的特別約定。其本質是股東相互之間約定如何處置自己的權益,這並不會影響股東的其他權利。
4. 優先購買權(first refusal right)
優先購買權與跟隨權有一定的關係。跟隨權是說企業原始股東想要出售企業股權時,PE投資機構有權一起出售。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約定:如果企業原始股東向第三方出售股權,則PE投資機構有權按照同樣的條件優先購買。這就是優先購買權。
無論是哪個權利,均是對企業原始股東轉讓股份權利的一種限製和製約。其目的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PE投資機構的利益,以使其享有有效的退出方式,參與收益可觀的交易,以及防止不必要或不受歡迎的股東進入企業。
但是,任何條款的製定都需要遵守公平與合理原則,企業在與PE投資機構談判時,必須注意保護自己的利益。
提醒企業家的是:第一,優先購買權是相互的。在PE投資機構約定跟隨權,並且在此基礎上約定自己具有優先購買權時,企業也可以在PE投資機構約定拖帶權條款時,約定原始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在PE投資機構行使拖帶權時,企業原有股東如果不同意,那麼,原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與前麵提到的贖回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第二,拖帶權、跟隨權、優先購買權這三種權力,是由企業和PE投資機構之間私下進行特別約定的,並不是每一個條款都是必須簽訂的。
雖然這些權利並未體現在《公司法》中,但無論對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不存在法律層麵的障礙。即使有的特別約定並不能得到《公司法》的支持,雙方也可以簽署在投資補充協議裏麵。
5. 可轉換證券
可轉換證券是PE融資在交易結構中的核心與本質,主要包括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debenture)和可轉換優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equity)兩類。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雙重性質。債權關注到期還本、按時付息,與企業的經營業績無關,可以規避企業經營不利帶來的損失;如果企業將來效益好,可以選擇按照一定的轉換價格將其轉換為普通股,享受企業增值帶來的好處。
可轉換優先股,簡單地說,就是在將來可以轉換為企業普通股的優先股。優先股相對於普通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優先獲得股息、清算時優先受償。但優先股往往沒有表決權,一般隻享受固定股息,不能與普通股股東一樣利多多分、上不封頂,無法享受企業高速增長帶來的高額收益。
我們可以理解,即使PE投資機構對企業進行了詳盡的盡職調查,但在麵對企業時依然會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為了盡量降低PE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同時有效激勵企業,使用可轉換證券就是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
PE投資機構可以根據企業將來的業績表現決定是否將持有的優先股或者債券轉換為普通股。如果企業業績不佳,PE投資機構可以選擇繼續持有,或者要求企業將其贖回。
提醒企業家的是:在國外,優先股、可轉換證券都是經常使用的投資工具。但在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下,還沒有確認優先股的使用,可轉換債券也隻能適用於上市公司,還不能投資於非上市公司。所以,以上的這些方式在我國現階段PE融資活動中還不能有效使用。
6. 陳述、保證與承諾(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陳述、保證與承諾是企業與PE投資機構簽署的投資協議中的基本條款與必備內容。一般需要企業、企業創始人和PE投資機構三方當事人都作出陳述與保證。
企業及其實際控製人所做出的陳述、保證與承諾內容一般可以表述如下:
1.主體資格和業務經營。
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設立並合法存續的有限公司,有權依照其章程、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經營業務。
2. 不違反法律或無利益衝突。
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將不違反企業的章程或其他規則、規定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衝突,亦不違反對企業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規和合同性文件的規定,或者與之存在任何利益衝突。
3.充分披露。
(1)企業及實際控製人承諾,不存在企業及實際控製人應向私募機構提供而未提供相關資料的情形,其向企業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重大遺漏、隱瞞或未如實提供的情形;
(2)企業及實際控製人在本協議中的任何陳述、聲明或保證均不存在對重大事實的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