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征(1)經營的壟斷性。簡易人壽保險突出特點在其簡化程序上,適合於廣大勞工階層與低收入者,興辦時側重普及保險知識,增強保險意識,以能夠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確定保險費率,以便減少投保人的負擔。正因為如此,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沒有更多利潤可言,商業壽險公司不願辦理。這種保險非以營利為目的,但采用商業化經營方式。隨著保險業發展,人們開始認識到保險的重要價值。同時,由於簡化程序帶來的經營風險減小,商業化傾向不足以影響這種業務的社會功能。所以,很多國家開始放寬政策,允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

(2)手續的簡化性。簡易人壽保險合同的訂立,廣泛采用商業化推銷方式,但在具體簽訂合同時,簡化了很多手續。例如,投保人可以不同保險人的代理人見麵,不填寫要保申請書,而以口頭投保獲得保險單。更為重要的簡化程序是免檢條款,即無須在保險公司指定的醫師處進行身體檢查。這不是說任何身體狀況者都可參加簡易人壽保險,它仍有防止危險逆選擇的措施,如強化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明確嚴重疾病者不符合條件等。

(3)保費的低廉性。簡易人壽保險合同側重擴大保險承保範圍,給予最廣大的群眾提供有限生活保障,所以應充分考慮其經濟承受能力,特別是低收入者的負擔,不能影響其日常生活,否則,肯定會影響其投保的積極性。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的“簡易人身保險”,規定每份保險單的保險費僅為1元人民幣,這是絕大多數工薪階層都可負擔得起的。與此相適應,保險人於危險事故發生後,向受益人支付的保險金數額相對也較低,基本上是所繳保險費的積累。

(4)危險的混合性。簡易人壽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事由,含有“兩全”給付內容,即保險期限內死亡或殘廢,保險人按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或者在期限屆滿後健在,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義務。實際上是提供了較為全麵的保障。同時,就是被保險人因除外責任事故造成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亦給予受益人請求退保金的優惠。實際上更加強調了簡易人壽保險的儲蓄性質,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不正當作為而喪失其應得資金積累的使用權,最充分體現出公平合理性。

(5)合同內容的法定性。簡易人壽保險具有公益性,屬於政府創辦的保險事業,意在普遍強化和發揮保險的社會經濟職能,引導消費,促使社會安定,因此,政府十分重視。

同時,該保險涉及到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影響麵極廣,爭議也相對較多,這就給法律調整提出了客觀要求。外國的某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受到專門頒布的名為《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法律調整。日本在1916年頒布了《簡易人壽保險法》,舊中國於1931年,國民黨政府曾公布了三章18條的《簡易人壽保險法》。我國目前在大陸尚無專門調整簡易人壽保險關係的法律公布施行。

二、簡易人壽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1.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簡易人壽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為保險人,另一方即投保人,當事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在多數情形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身份同一。按照一般性法律要求而言,對於投保人並無更專門性要求,惟與被保險人之間應存在保險利益(非為自己利益),而且必須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否則,不具有投保人資格。這在我國《保險法》上有明確規定。合同中應重點限定條件的是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將發生在他們身上。合同規定,年滿12歲(或14、16歲)者,都可成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中,一般還要求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勞動或工作。由於簡易人壽保險有死亡及殘廢給付條款,所以,一定年齡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宜成為被保險人,也包括心理上和精神上存在障礙之人。而超過65歲者,死亡率較高,危險太大,足以影響到保險人的正常的給付能力,因此,不宜承保。

投保人不限定在自然人的範圍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為其成員要保參加簡易人壽保險。

2.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1)保險期限由保險人提供的承保期限一般分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此為定期簡易人壽保險。還有一種是終身簡易人壽保險,合同約定。至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投保人有選擇保險期限的權利,但若屬於定期保險,至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一般不能超過70歲,這和供其選擇的保險期限相關聯。例如,65歲的被保險人投保5年期保險,則期限屆滿時為70歲。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在合同生效後不得變更。

(2)消減期限消減期限是指於規定的期限內,所簽訂的合同暫不生效,保險人不負或減免給付保險金義務,又稱之為等待期的一種合同約定。規定消減期限內容的目的,就是彌補由於免除體檢可能發生危險逆選擇的漏洞,給惡意投保的被保險人暴露其嚴重疾病一段觀察時期。法律設定的消減期限一般是分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以內和18個月以後四個標準。6個月以內所發生疾病死亡,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可退回已付的保險費;已滿12個月,給付保險費的1/4;滿12個月不滿18個月,給付保險金1/2;滿18個月後,給付全部保險金。

(3)保險責任①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時生存者,保險人給付全額保險金。

②6個月以後的疾病死亡,意外傷害死亡,保險人給付全額保險金。

③意外傷害致殘廢,依照殘廢程度給付保險金,例如,雙目失明給付全額保險金,而喪失手指一部分,給付5%的保險金額。簡易人壽保險合同一般附有傷殘給付表。

3.除外責任(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投保人不如實告知,使保險人發生錯誤認識,主觀存在惡意;

(2)被保險人於保險單生效或恢複效力後180天內因疾病死亡;

(3)被保險人於合同生效後或恢複效力後故意自殺;

(4)投保人、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因疾病致殘廢;

(6)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戰爭或軍事行動導致死亡或殘廢;

(7)被保險人死亡後,投保人未按合同約定通知保險人。

4.保險金額及保險費(1)保險金額。簡易人壽保險合同中所確定的保險金額采用積少成多的原則形成,但同時亦參照各年齡段被保險人群的實際死亡率加以平均計算,所以與一般壽險經營中生命經濟價值的確定方法不同。體現這種保險合同的低額特征,各國保險公司在經營此險種時,每份保險單的保險金額都比較低,以適應工薪階層需要,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簡易人身保險條款”中,投保10年期保險,各年齡段每份基本的保險金額為137~148元。購買若幹份保險單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在美國,最高保險金限定在5000美完。

(2)保險費。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費基本上是到期限屆滿時,受益人所得到的保險費的日積月累的本息為基礎,按照整數計算,充分體現了這種保險儲蓄性質。例如,25歲投保簡易人壽保險,10年期限,每月繳費是1元人民幣,每份的保險金是148元,期限屆滿時,受益人得到的保險金是10年所繳保險費加上一部分利息(10X12月×1元+28元)。

5.合同常用條款簡易人壽保險合同除保額限定,免於體檢外,幾乎與生死混合人壽保險合同相同,普通運用條款都加以采用。諸如,保險利益條款,受益人條款,猶豫期間或催告條款,除外責任條款,保單貸款條款,不喪失價值條款,自殺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年齡誤報條款以及禁止權利代位條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