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世界著名醫學雜誌《柳葉刀》發表文章《中國醫生:威脅下的生存》稱:“中國醫生經常成為令人驚悚的暴力的受害者”,“醫院已經成為戰場,因此在中國當醫生便是從事一種危險的職業”。
通常人們都知道高風險職業是司機、井下工、警察等,沒有一個國家會認為醫生是高風險職業。在中國醫生為什麼成了最危險的職業?
大家都習慣於從醫—患之間找原因,或者在醫療機構內部找原因:諸如醫患之間缺乏溝通、醫德醫風滑坡、群眾法律意識在提高、患者對醫學的期望過高等等。出於這種認識,於是各大醫院的“醫患溝通辦公室”應運而生,但是醫患溝通辦公室成立10年了,醫患糾紛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在“近十年間,醫患暴力衝突呈井噴式爆發”。尤其是在《侵權責任法》生效後醫患糾紛和醫患暴力衝突不僅未見減少,反呈增多趨勢。這又是為什麼?醫患的症結究竟在哪裏?
平心而論,若作橫向的比較,醫院的道德素質與服務態度並不比商業服務、公安、法院及公務員係統更差。但為什麼停屍鬧喪等砸打行為隻發生在醫院,而不會發生在法院?因為法院太強勢了。相對於法院,醫院實在是太弱勢了。患者是弱勢群體,但有一部分弱勢群體的屠刀,在某種管理體製下,會殺向更弱勢的群體的。近年來,連續報道了多起弱勢人群,因權益得不到保障,並經多年上訴上訪無效,最後他拿起屠刀殺向毫無防範能力的幼兒園的小朋友!可見,問題的症結並不在醫患之間,也不在於法律是否作為或者怎麼作為,而是在於深層的管理體製的原因。
中國法學界普遍承認“醫療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究竟“特殊”在哪裏?有人做過很形象的比喻,交通事故好比將花瓶打碎;而醫療事故好比別人送來了一個破碎的花瓶讓你去修複,但你未能將其修複或未能完全修複。這兩種責任顯然是不一樣的。這就是醫療賠償,為什麼必須要以構成事故為前提的原因。不僅中國的法律是這樣,其實,世界各國的醫療賠償法律規定,都必須是要以構成事故為前提的。如果法律對這兩種責任的製裁不加區別,適用同一標準,這顯然是有失公正的。
除中國外,美國的醫療政策也是相對糟糕的。最新的統計表明,全美沒有醫療保險的人數為4570萬,另有2700萬靠臨時保險苦苦支撐,隨時有失去保障之虞。[6]在美國,失業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同時失去醫療保險,這是目前許多美國民眾的心聲。45歲的乳腺癌患者約蘭達·科爾曼病情嚴重,癌細胞已擴散至骨頭,她原本可憑借醫療保險接受3輪化療,但因無法工作而失去醫療保險後,現在基本上沒有接受任何治療。但美國的醫患關係仍然牢固而且相互信賴,並沒有出現過一起砸打醫院或暴力傷害醫生的事件。論維權意識,美國公民顯然要高於中國公民,但美國的醫療糾紛的發生率並不高,醫患衝突也並不激烈。究其原因,相對中國,美國的醫療製度和對醫患糾紛的處理方式上有很大不同。
美國法學界對醫療行為的特殊性有清醒的認識。美國醫界普遍認為,現代醫學科學能夠治愈的疾病僅占全部疾病的25%。法學界也充分注意到醫學不是萬能的,醫學尚有其局限性,醫學是把雙刃劍,每個個體都有差異性,醫療合同不以結果為目的等特征。因此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能嚴格按照醫學科學規則和醫療行為的特點定案,而不會苛求於醫學。在賠償追責原則上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推定過錯(即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就大大減輕了醫方的賠償負擔。
[案例57]麵對醫療過錯,患者為何息訴?
近年在美國加州的一家醫院裏發生了一起醫療糾紛:一名剛出生的新生兒因患有先天性心髒病需要輸氧,護士遵醫囑將氧氣給輸上了。不久孩子死亡。這時發現,護士雖然將氧氣管給插上了,但並未將氧氣通道打開。得知這個信息後,孩子的父母很氣憤,將醫院和護士告上法庭。經過醫學鑒定,認定護士雖然未將氧氣通道打開,有醫療行為上的過錯,但孩子的死亡仍是因為先天性心髒病,而非未輸氧造成。結論為不屬醫療事故。患者息訴。
這個案件若發生在中國,一方麵患者不大可能會接受這種鑒定結論;另一方麵即使患者接受了這個鑒定結論,法院也仍然會判醫院敗訴。這不僅是因為《侵權責任法》已摒棄了“醫療事故”的概念,回歸到了一般的“損害責任”的概念上;而且《侵權責任法》還規定有對醫方不利的推定過錯(第58條)和無過錯責任賠償(第59條)。
在醫療事故的防範與處理上,重要的是從源頭和製度上加以防範,而不是注重在事件發生後對人的處罰上。並不是隻要抓了人,判了刑,“平民憤”了,政府就盡到責任了。
[案例58]當遭遇錯將乙醚當氧氣導致死亡之後
20世紀90年代,在美國的一家醫院裏發生緊急情況,醫生在忙亂中,錯將乙醚當氧氣給病人輸入,造成病人當場死亡。病人家屬很不滿,對醫生提出指控。醫院負責人出麵解釋說:這不是醫生的錯,問題是由於“乙醚接頭與氧氣接頭可以通用而造成的,在緊急情況下醫生難免出錯,這是醫院的管理有問題。”病人家屬表示理解,放棄了對醫生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