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倫醫師已經運用青銅刀施行高難度手術,切除眼睛白翳、整骨切割術等,涉及法律方麵的主要是這些外科、眼科手術的成敗規定。
《漢謨拉比法典》(HammurabiCode)關於病死傷殘的醫事法規:如麻風病,148條規定:“設若某人娶妻,她不幸染上麻風,而他蓄意另娶,則他可另娶,不應拋棄已經染上麻風的妻子。”如不孕症,145條規定:“設若某人娶不生育的婦女為妻,她不讓他有子女,他蓄意自行納妾,則這人可以自行納妾,並領她到自己家來,但妾不得與不生育的妻居於同等地位。”如鬥毆流產及其致人死亡,209條規定:“設若某人毆打他人的女兒,以致她的胎兒流產,則他因造成墮胎,應償付十兩克勒銀子。”第210條規定:“設若這個婦女死去,則應將他的兒女處死。”如嬰兒死亡的有關規定:“設若某人將自己的嬰兒交與乳母,這個嬰兒死在乳母手中,而乳母不告知嬰兒父母,擅自換另一嬰兒,則應告發她;她不通知嬰兒父母而暗中偷換嬰兒,應割去她的乳房。”
《漢謨拉比法典》含有很進步的法律觀念和懲罰觀念,表明古巴比倫的醫生是在一定法律下行醫,並表明醫生尤其是外科醫生不屬於僧侶階級。《摩奴法典》(公元前二世紀古印度)規定:“醫生出現醫療事故,處以罰金。”《十二銅表法》(古羅馬)規定:“醫生疏忽而使奴隸死亡要賠償。”《科尼利阿法》規定:“醫師致死病人,罰以放逐或斬首。”“醫師給人春藥墮胎,則處以流放或沒收部分財產。”“如病人因之死亡,則施術者,處以死刑。”西西裏國王羅格爾二世1140年下令:“為了避免王室臣民因一些經驗不足的醫生治療的危險,對於未經政府考試證明已經修完了一定醫學課程的醫生,禁止開業。”此為歐洲史上最早由官方頒布規定醫生資格,保護病人的規定。其時各國的法律均給了醫生和病人以法定保障,隻是因各自政體形態而有所不同。
1768年,威廉·布萊克斯通將職業過失概念引入醫療行業,其理論在美國早期具有很大的影響。但是由於客觀條件的限製,在19世紀的前1/3時間裏,美國很少有人會針對醫療過失采取訴訟行動。在1840年前後,情況發生了變化,尤其是到了1850年,醫療過失訴訟已經出現。導致醫療過失訴訟增多的最重要的前提條件是職業化市場的出現,美國的這個現象在當時的西方國家中是獨一無二的。美國的職業發展是以一種戲劇性的方式進行,並從舊的歐洲模式裏分離出來的,在整個歐洲大陸和英國,有學識的職業(神學、醫學和法學)在統治其社會的明確法令下已演變了數個世紀,然而在美國19世紀30年代,傳統的法律缺失,而職業生活卻變得異常清晰,其中,醫學和法律是人們抨擊的重點。醫療過失訴訟這個曾經神秘而靜止的法律分支,一下子成為對律師們極具誘惑力的新生地帶。美國法院通過放鬆曾經非常嚴格的侵權訴訟起訴標準來支持這種趨勢。從1840年到1860年,美國各州上訴法院接到的醫療過失訴訟數量增長了950%,這意味著在19世紀中期的兩個十年,醫療過失訴訟的數量增長了十倍,而同期人口隻增加了85%。醫療侵權訴訟經曆了三個主要階段:第一個階段發生在20世紀的前20年,即所謂的進步主義運動時期。在這個時期,許多州開始將事實自證原則適用於某些類型的醫療過失案件,要求被告醫生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過失,而不是要求原告患者證明其不良結果是因過失所致。更重要的是,在這段時間裏,古老的“地方標準”抗辯也開始明顯弱化,因為執業許可法律製度已在全國普及,人們要求醫生執業符合其執業領域的發展。第二階段發生在20世紀60年代的消費者意識覺醒時期,侵權訴訟的法定賠償數額大幅增加,這一階段觸發了醫療過失訴訟危機。相應地,第三階段到來,醫生們與保險公司和商人們合作,試圖減少侵權訴訟,並且要求賠償數封頂或者減少賠償。
二次世界大戰前,醫藥衛生法律問題一直是零散的,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和日本的一批醫生參與了慘無人道的人類活體實驗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所以,醫學立法再也不是醫生、病人的私領域問題,而成為全社會關注的一個問題。戰後,1947年成立的世界醫學會認為有必要製定一項世界性的醫學原則。這樣就在重申和改進《希波克拉底宣言》的基礎上,產生了1948年的《日內瓦宣言》,次年正式通過後又稱為《醫學倫理學國際法》。由於醫學科學的迅速發展,醫學臨床實踐日益擴大,有些國家的醫生為了個人名利,用病人做試驗的問題日益突出。於是,1964年世界醫學會製定了《赫爾辛基宣言》,規定了用人體作醫學實驗的十二條基本原則。1968年世界醫學會通過了關於死亡確定問題的《悉尼宣言》,強調了死亡確定的綜合性臨床判斷和腦電圖的輔助判斷。對涉及器官移植時死亡的確定也作了規定,並在一定意義上提出了“安樂死”的合理性。此後若幹年,歐洲的荷蘭和比利時均已先後通過國家立法確定了安樂死的合法地位。1970年世界醫學會在挪威奧斯陸通過了關於醫學流產問題的《奧斯陸宣言》。1970年世界醫學會通過《東京宣言》,明確了對拘留犯和囚犯給予折磨等非人道對待和懲罰時醫生的行為準則,使醫生有準則可以參照。1977年,世界精神病醫學會通過《夏威夷宣言》,規定對待精神病病人的一些原則。1978年,在蘇聯哈薩克斯坦召開了世界初級衛生保健會議,發表《阿拉木圖宣言》,強調健康是基本的人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