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典籍中,公正是不偏私、不偏袒、正直的意思。公正的基本內涵是“權利的平等交換”。公正是給予每個人“應得”的東西,這是一個古老的並且自始至終支配著人們的價值理念,作為一種標準規則獲得了普遍意義。應得體現了等利交換的關係是公正的;相反,如果人們之間的利益交換關係是不等利交換,則是不公正的。
社會生活中的人如果完全平等,則“等價交換”或“貢獻原則”能較好地實現“應得”:付出多,回報多;付出少,回報少;兩個人貢獻相同,報酬相同。在這種前提下,依據付出多少,貢獻大小,各取所值,就是公正。王海明教授認為:“公正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換的善的行為,是等利交換的善行;不公正則是不平等的利害相交換的惡的行為,是不等利交換的惡行。”他進而指出:“交換是個外延極為廣泛的範疇,它不僅存在於經濟領域,而且存在於人類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存在於一切人際關係之中。”這就從抽象意義上對公正的內在意蘊進行了揭示和規範。在人們所進行的等利交換行為中,最重要的交換是權利與義務的交換,這是公正的根本問題。公正體現在個人利益關係上,就是要使享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或應負的責任對等,而且履行義務以享有權利為內在根據。義務與權利是統一的,相互對應,相互依存,互為前提。權利和義務的統一要求為社會所做的貢獻與應得的報酬相稱,即“使每個社會成員按其貢獻的大小,各自得到最大的富裕和福利”。由於權利在本質上不過是主體所擁有的、受公共權力保障的、應當且必須得到的利益,而義務則是主體被公共規則所要求的、應當且必須讓渡或付出的權利,所以公正的實質內容就是“權利的同等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