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最美的是健康(1 / 1)

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將“愛”分為三種:一種是出於生理性、發自內心的愛(eros),如性愛、母愛;一種是充滿社會性、人之間的愛(philia),如對朋友、兄弟的友愛;還有一種是充滿神性、忘我的愛(agape),如對弱者、窮人、老人的關愛。前兩者是“有我之愛”,愛人是出於自己的需要,是私愛;後者是“無我之愛”,愛人是為了別人,幫助別人不是為了自己獲利,是公愛。到了中世紀的聖·奧古斯丁,他將哲學上的公愛和私愛概念延伸成神學上的上帝之愛與世俗之愛。從使徒時代到新教運動,基督教所討論的“愛”都是公愛,直到馬丁·路德才又重新詮釋公愛與私愛。顯然,基督教倡導壓抑私愛,弘揚公愛。中國儒家提出符合人性的“近愛”高於“遠愛”,直到宋明理學才倡導“存天理,滅人欲”。恰恰因為人類有這兩種不同趨向的愛,才引出愛與法的命題。[1]

人們常說法律是無情的。然而,無論是立法、執法、還是法官判案,主體都是人。人是否有愛心,就決定了法是否有愛心、判案是否有愛心。柏拉圖的《理想國》中認為,最佳的政體是有道德、有知識的哲人王當政,如此製定的法律一定是既充滿古希臘哲學的智慧,又充滿基督教社會的愛心。馬克思所追求的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社會,其實與基督教會內部的這種不分貧富、互助互愛的模式非常相似。一部德國憲法,許多條款或法律概念(如人的尊嚴、自由和保障),形式上來自古希臘與古羅馬,而實際內涵上,即理性的動物應當具有什麼特征和基本權利,都源於基督教文化中對人的描述。既然上帝創造了人,每個人都要像“人”那樣地生活。所以在製定法律,尤其是社會救援領域的法律,對兒童、婦女、老人、工人等的保護,對失業工人、窮學生、病患的救濟,處處體現了人類的愛心和對他人的責任。

最高的法律是愛,但是以“愛”來分析和解決紛繁雜亂的法律糾紛是不現實的,於是又回到了法律本身,人類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製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唯一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而不是維護法律,所以法庭判案最終必須以正義為依歸。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所以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判案就是憑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來區分善法與惡法,也以人的良知來判斷判案是否正義。

希波克拉底曾說過“醫學的藝術乃是一切藝術之中最為卓越的藝術”,這一論斷深刻地揭示了醫學是美的職業,醫學所追求的是健康而美好的人生,醫學所創造的是健康之美、生命之美、至善之美、仁愛之美。強壯的體魄、勻稱而富有節奏感的體態、飽滿而富有活力的精神狀態,是健康與美的完美結合。傳統的健康觀是“無病即健康”,在《辭海》中健康的概念是:“人體各器官係統發育良好、功能正常、體質健壯、精力充沛並具有良好勞動效能的狀態。通常用人體測量、體格檢查和各種生理指標來衡量。”這種提法要比“健康就是沒有病”完善些,但仍然是把人作為生物有機體來對待,因為它雖然提出了“勞動效能”這一概念,但仍未把人當做社會人來對待。對健康的這種認識,在生物醫學模式時代被公認是正確的。現代人的健康觀是整體健康,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健康乃是一種在身體上、心理上和社會上的完滿狀態,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和虛弱的狀態”。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健康的這一定義,把人的健康從生物學的意義,擴展到了精神和社會關係(社會相互影響的質量)兩個方麵的健康狀態,把人的身心、家庭和社會生活的健康狀態均包括在內。

現代人的健康內容包括:軀體健康、心理健康、心靈健康、社會健康、智力健康、道德健康、環境健康等。人類一切活動的基礎源自健康,好的健康造就高生活質量;健康是人類自我覺醒的重要方麵;健康是生命存在的最佳狀態,有著豐富深蘊的內涵。與健康相反的疾病,是人體自身形態上、技能上與行為上的病態,是醜,它使人類痛苦、壓抑、驚駭、厭惡。病態在內容方麵的特征是違反社會目的,即與人們健康長壽的願望相違背;其形態方麵的特征是違背客觀規律,即形態上的殘缺、駢贅,機能上的衰退、亢進,以及行為上的詭異無常。醫學正是一門審醜的藝術,通過對病態醜的客觀揭露,達到對健康美的理想的追求和展望,通過對病態醜的否定達到對健康美的肯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