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倫理法律化是醫學法律發展過程中一個很明顯的特征。醫學倫理法律化也就是國家通過立法活動將醫學倫理規範上升為醫學法律規範,使之適應調整醫學現實需要的活動。[10]醫學倫理主要是從影響或控製人們內心信念的“自律”方式來調整醫學科技活動的,醫學法律體現的則是國家意誌。由於醫學倫理和醫學法在規範醫學活動方麵的效力不同,決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必須賦予醫學倫理以法律的形式。因為醫學倫理本質上作為一種社會道德,但它實際上隻對具有道德自覺的人才發生作用,無疑醫學倫理存在功能的盲點。這一缺陷決定其需要借助法律化的形式來提升其“他律”的約束力。由於現代醫學科學的發展過於技術化,使得技術的進步不僅僅是為人類謀取福利。法律作為最基本的道德準則,作用就是要將這種不安的反應予以消除,將善與惡、好與壞的模糊界限予以明確,以禁止和懲戒醫學尤其是尖端醫療科技對人類的危害。“法律和道德相互聯係的特質為法律的倫理化和倫理的法律化提供了理論基礎”。作為法律的組成部分,醫學法是以國家意誌的形式來規定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模式,以具體的醫學科技法律規範來對醫學活動進行明確的引導作用。“社會成員對規則的信守程度決定了規則的實現程度,而後者又決定了社會秩序之良劣。隻有當行為主體理性上認同、情感上接納、實際生活中信守這種倫理規範,符合倫理製定者之價值期待的社會秩序才可能得以確立”。所以,醫學倫理的道德性質上升為法律性質,對實現生命麵前人人平等,建立規範的社會秩序,體現法治社會公平正義有重要意義。
醫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既可能給人類社會帶來福音,也可能給人類生活帶來巨大的困惑及災難。因此,如何使醫學與法律這兩個推動和保證社會進步的齒輪和諧地咬合運行,使其更有效地發揮合力作用,是我們在促進醫學發展,增進人類幸福的事業中應認真思考的重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