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另一個民主理論(3 / 3)

那麼從根本上說,議會不斷對國家問題做出的決定就是議會用來保持或拒絕保持當權政府的方法,也是議會用來接受或拒絕接受首相人選的方法 。除去就要提到的例外,每一次投票都是一次信任投票或不信任投票。而在法律上這樣稱呼的投票僅僅抽象地表示出所有投票所共有的基本要素而已。讓我們滿意的是,一般來說我們看到提出事項請議會決定的主動性在於政府或者在於反對黨的影子內閣,而不是在於議員個人。

首相從不斷出現的問題中挑選一些他打算提交議會決定的問題,就是說,他的政府建議把那些問題變成法案(或者假如他沒有充分把握),起碼對那些問題做出決議。當然每屆政府從上屆政府那兒接收它或許沒法擱置的遺留下來的等待解決的問題;另一些問題是日常的例行公務;隻有在取得特別顯著成就的情況下,首相才會有條件地把他自己倡議的有關政治問題的措施提出來。但不管怎樣,政府的選擇和領導(無論是不是自由的)是支配議會活動的要素。假如反對黨提出議案,這代表著它提出挑戰:這種行動是一種攻擊,政府對此要麼用偷梁換柱的辦法打敗它,要麼就要失敗。假如一件重大的議案,不是由政府提出的,而是由執政黨的一部分人提交的,這意味著反叛,部長們就是以這樣的角度來看待它,而不是把它當作額外的戰術功績。它甚至會產生一場爭吵,隻有由政府提議或批準,否則這種行動成為政府失去控製力的象征。最後,假如一項措施是政黨一致提出的,這代表著比賽不分勝負,或者是由於戰略原因避免了一場爭鬥 。

(5)在“代表製”議會中政府起領導作用這個原則的例外,僅僅有助於表明這個原則怎樣的現實。例外有兩種。

第一,所有的領導都不是絕對的。由於競爭的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本質,所以根據民主方法行使的政治領導甚至比別的領導有更少絕對性。從理論上說,由於每一個追隨者都有權利更換他的領導人,一定是因為幾乎總有幾個追隨者有著這樣做的真實機會,於是個別議員(如果他認為他這麼做有非常大的成功機會)和核心圈子內外的部長一直遵循一條介於無限忠於領袖旗幟和無條件高舉自己旗幟之間的中間路線,有時還用真正讓人欽佩的精確性來平衡風險與機會 。在領袖一方麵,他遵循的也是一條中間路線,介於堅持紀律和任憑別人反對自己之間。他以多多少少的審慎的讓步來緩解壓力,稱讚與不滿並用,恩惠與懲罰兼施。這場比賽的結果,隨個人及其地位的相對力量的不同而有非常大的變異,不過在大部分情況下能夠造成相當大的自由。尤其是,強大到完全讓別人感到其憤恨,不過還沒有強大到因此有利可圖,即能讓它的主將和它的綱領納入政府的安排的集團,一般將在次要問題上,或者不管怎樣在能誘使首相認為次要或隻有局部重要性的問題上,被允許有參與的權利。這樣,追隨者集團或者甚至個別議員或許偶爾有機會提出他們自己的議案。當然,領袖對僅隻是批評或者不對政府的每一個議案機械地投讚成票的做法能夠表現出更大的寬容。不過我們僅需用實事求是的精神加以觀察,便能在使用這種自由的限製上,看出其所體現的不是議會運行的原則,而是對這個原則的偏離。

第二,在一些情況下政治機器對某些問題不理會,或者是由於執政和在野的高層領導力量對這些問題的政治價值不了解,或者是由於這些價值的確讓人懷疑 。像這樣的問題這時或許被在一個現存政黨裏的寧願獨立地爭取權力的局外人所利用。當然這完全是正常的政治活動。不過還有另一種可能存在。一個人或許對一個特定問題特別關切,以致他進入政治舞台,單單是為了讓問題遵照他的方式解決,沒有一點兒懷有開始從事正常政治生涯的願望。但是,這種情況太不一般,不容易找到具有頭等重要性的這類例子。或許理查德·科布登 是這樣的一個例子。不過二等重要的例子十分常見,特別是參加社會運動類型的例子比較普遍。不過所有人都會認為,這些例子顯然是對標準做法的偏離。

我們能夠進行如下的總括。觀察人類社會,一般來說我們要指明被研究的社會所爭取的不同目標是容易的,起碼作大略的常識性說明是很容易的。能夠說這些目標提供相應少數活動的理論基礎或意義。可是不能由此說,一種類型活動的社會意義必定提供這種活動的推動力量,從而也提供這種活動的理由。假如不是如此,那個以分析有待實現的社會目的或社會需要為滿足的理論,不能被認為完全說明了旨在實現那些社會目的或需要的各種活動。舉例來說,之所以存在像經濟活動這類事情的原因,自然是由於人們要吃飯、要穿衣等。提供生活資料來滿足這些需求是社會目的或者是生產的意義。但是我們全部同意,這個命題為商業社會中經濟活動的理論造成最不現實的出發點,如果我們從利潤命題出發,我們將可以做得更好。與此相同,議會活動職能的社會意義顯然在於製定立法和部分行政措施。不過為了理解民主政治如何讓這個社會目的成為事實,我們一定要從競爭性的爭取權力和職位出發,同時知道社會職能實際上是附帶地實現的,就如生產對於謀取利潤來說,也一樣地屬於附帶的意義。

(6)對於選民的任務,最後還必須提一下另外一點。我們知道,議員的願望不是產生政府過程的最終根據。對選民一定要再說一遍一樣的話。選民的選擇(在意識形態上被尊稱為人民的召喚)是被塑造出來的,而不是出於選民的主動,對選擇的塑造是民主過程的本質部分。投票人不決定問題,並且也不是用特別坦蕩的心情從符合條件的人中挑選議員。在所有正常的情況下,主動權在企圖取得議員職位跟獲取這個職位所體現的當地領導權的候選人那裏。投票人僅限於接受他相對喜歡的一個或者拒絕接受。甚至大部分由選民真正挑出當選人的特別事例也屬於上述情形,其原因不外乎下列兩個之一:第一,一個人假如他已經得到領導權,他自然不必再去競爭領導權;第二,情況或許這樣,一個可以控製或影響選舉的地方上的領導人,不過他不能或不願親自參加競選,指定另一個人參加,這時此人看來像是由選民按照他們自己主動性挑選出來的。

不過,就算選民的主動性有接受一個競選的候選人所表示的那樣多,這種主動性還是受政黨存在的進一步限製。一個政黨並非如古典學說(或埃德蒙·伯克)要我們相信的那樣,是旨在“按照他們全體同意的某個原則”來推進公眾福利的一群人。這種合理推斷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它特別誘人相信。因為所有政黨在所有特定時間裏肯定要為自己準備一套原則或者政綱,這些原則或政綱或許是采取它們政黨的特征,對它的成功極端重要,就如一家百貨公司出售貨品的商標是它的特征,對它的成功極端重要一樣。不過百貨商店不能用其商標來確定它的內容,一個政黨也不能用其原則來確定它的性質。一個政黨是其成員準備一致行動以便在競選鬥爭中獲取政權的團體。假如這樣說不對,就不可能有不同政黨采取全部相同或幾乎全部相同政綱這種情形了。但是這種情形是人人皆知的。政黨和機器及一般的政客是因為選民群眾隻會一窩蜂似的隨大流之外不會行動才成為這個樣子的,他們試圖調節政治競爭完全與同業工會調節商業競爭一模一樣。政黨管理和政黨宣傳、口號和進行曲等心理技術不是有無皆可的東西,它們是政治活動的核心所在。政治首領也是政治活動中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