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應用的原則
如今,我們用民主國家政治機器的結構和運行的比較重要的特征來驗證前麵所概述的理論。
(1)就像我原先說過的,在民主政體裏,產生政府是選民投票的首要作用。這點可以是選舉一整套官員的意思。不過這種做法主要是地方政府的特色,以後將簡略不說 。我們僅考慮全國性政府,可以說,產生政府事實上等於決定領導人應該是誰 。跟前麵一樣,我們把他稱為總理。
隻有美國一個民主國家的選民的投票直接選出總理 。在其他所有國家,選民投票不是直接產生政府,而是產生一個後來被稱作議會的中間機關 ,它承擔產生政府的職能。從曆史的根源和從便利運行的原因來說明采取這種製度,或者應該說對這種製度推進的原因,以及這種製度在不同社會模式中采用多種多樣形式的原因,好像是不難的。不過它不是邏輯的構成物,它是自然的生長物,這個生長物的微妙意義跟結果根本不是官方學說所能說明的,更別說法律學說了。
政府是怎麼由議會產生的呢?選舉政府是最明顯的方法,或者較現實地說,先選舉總理,後來再投票表決由他提出的部長名單。這個方法使用很少 。不過它表明這個程序的性質優於所有其他程序。並且,那些其他程序都不出這個程序的窠臼,因為成為總理的人在一般情況下是議會要選的人。他實際登上這個職位的途徑,在英國由國王任命,在法國由總統任命,在魏瑪時期的普魯士自由邦由特定的機構或委員會任命,這些僅隻是形式問題。
傳統的英國是這樣做的:大選以後,勝利的政黨正常地占有議會中的多數席位,這樣,這個政黨就有能力對除其自己領袖外的所有人進行不信任投票,而該黨領袖則能夠通過與這相反的方法,由“議會”指定為國家領導人。他從國王那裏得到任命——“吻手”——向國王提出他的部長名單,內閣成員名單是這份名單的一部分。在這份名單中,他列入:①幾個黨的元勳,這些人得到能夠稱作表示敬意的職位。②幾個黨的第二級領袖,他希望這些人在議會當前的戰鬥中出力,他優先提升他們,一部分因為他們積極的政治價值,一部分因為他們有可能搗亂的價值。③他邀請一些新進人物擔任迷人的官職,以便“從與黨離心的議員中吸收才智之士”;④有時還有個別幾個他認為非常適合擔任某個職位的人 。不過在全都正常的情況下,這個做法也常常產生與議會選舉部長一樣的後果。讀者會知道,在總理(首相)有著如英國一樣解散議會(“訴諸全國”)實際權力的地方,選民隻要支持他,其結果在一定程度上跟我們能夠期望由選民直接選舉內閣所產生的結果相接近 。一個著名的事例能夠說明這一點。
(2)1879年,當時比肯斯菲爾德(迪斯累裏)政府經過了差不多六年順利興隆的任期,並在柏林會議取得顯著成功時達到頂峰 ,從全部正常情況來看,在大選中期望取勝是有條件的,但是格拉德斯通突然以一連串力量獨一無二的演說(中洛錫安競選)讓全國振奮,演說中特別成功地渲染土耳其人的殘暴,從而讓他處於群眾對他個人的熱情浪濤的巔峰之上。執政黨對其袖手旁觀。幾個黨的領導人事實上是不讚成的。格拉德斯通已在幾年前辭去領導人職務,單槍匹馬地討論國事。不過當自由黨在他的激勵下取得絕對勝利時,所有人都明白他必定會再次被接受為黨的領袖——不,他是以全國領導人的身份擔當黨的領袖的,沒有任何別的人有這個資格。他在光榮的光環中執掌政權。
如今,這個事例把很多有關民主方法運行的情形告訴給我們。起初,必定要了解這個事例的獨特處僅在於它的喜劇性質,另外沒有別的。它是正常品種的特大標本。皮特父子、皮爾、帕默斯頓、迪斯累裏、坎貝爾·班納曼等人的事例與它隻是程度上不一樣。
首先,有關首相的政治領導地位 。我們的例子說明,它由不同的三個要素組成,三者一定不能混淆,三者在所有情況下都以不同比例混合在一起,混合的情況決定每一位首相統治的性質。首先,他表麵上是作為議會中他的黨的領導人擔任首相的。不過他一旦就職,他就成為議會的領袖,直接地是他所擔任議員的下院的領袖,間接地也是上院的領袖。這種情況比官方所說的委婉詞語有著更大的意義,也比他掌握自己的黨所含的意義更多。其次,他可以影響別的黨和別的黨的成員,也可以激起他們的反感,這樣對他的成功機會也造成很大不同。在有限的情況下,最好的例子是羅伯特·沃波爾爵士的實踐,他能夠利用另一個黨來強迫他自己的黨。最後,盡管在全部正常情況下,他也是國家中他的政黨領袖,如果他能在首相這個位置取得成功,那麼在國內他將獲得跟他所領導黨組織完全不同的地位。他創造性地領導黨的政見——塑造它——最終讓他上升為領導超越黨的路線的公眾輿論,上升為在一定程度上領導獨立於黨的政見的全國性輿論。不必說,這樣的成就完全是屬於個人的,在黨與議會之外有這樣的立足點有多麼巨大的重要性。它交給這位領袖一根鞭子,劈啪一聲能夠讓不自願和有二心的下屬緊隨其後,盡管鞭梢也會抽痛揮舞鞭子不當的手。
我們的命題由這個比喻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合格證明,在議會製度下,產生政府的職能落在議會身上。議會確實正常地決定誰將是首相,不過在這樣做的時候,議會並非是完全自由的。它的決定不是倡議而是接受。除非在像法國議院那樣病態的事例中,一般來說,議員的願望不是產生政府程序的最後依據。議員不僅受黨員義務的束縛,他們也受他們要“選舉”的人的驅趕,被趕去參加“選舉”,隻要選出了他又受他的驅趕。每匹馬肯定有脫韁的自由,不過它也不總是服從駕馭的。反叛或消極抵製領袖的領導就是他們之間的正常關係。這種正常關係是民主方法的實質。在1880年,格拉德斯通的個人勝利是對議會創建和罷免政府這一官方理論的回答 。
(3)其次,有關內閣的性質和作用 。它是形狀古怪的兩麵人,是議會和首相的共同產品。首相指定內閣成員請求任命,如我們所知道的那樣,議會接受但也影響首相的選擇。從黨的角度來看,內閣是多多少少反映黨本身結構的次級領導人的集合;從首相的角度來看,內閣不僅是誌同道合的同誌的集合,也是要考慮自己利益和前途的黨人的集合,即一個微縮的議會。為了形成這種聯合並讓其運轉,未來的內閣部長們一定要下定決心(盡管並非一定出於熱愛)在x先生手下為x先生服務,適應其政綱,這樣他內閣中的同事們就不會跟官方辭令所說的那樣,經常感到像“要重新考慮他們的地位”,或者像在繼續進行一場靜坐罷工。這樣,內閣及未入內閣的政治官員負責的較大的部,在民主過程中就有著跟首相、黨、議會和選民根本不同的職能。這種中間領導的職能跟若幹部門的內閣官員個人執行的事務有聯係,不過不以這種事務為基礎,之所以這些官員被任命到那些部門去,是為了讓領導集團掌控官僚機器,它與“保證人民的意誌在各部門得到貫徹”即使有關係也隻有疏遠的關係。在最好的例子中表現得非常明顯:給予人民的是人民從來沒想到的結果,也是他們事先沒有認可的結果。
(4)再談談議會。前麵我曾指出在我看來是其主要職能,並指出我這麼說的理由。不過或許會有人反對說,我的定義對它的其他職能不夠重視。議會除了建立和推倒政府之外無疑做了大量別的工作,它立法,甚至它還行政。因為,雖然除去決定和頒布政策外,議會的每一行動是製定正式意義上的“法律”,不過還有很多行動一定要被看作是行政措施。最重要的例子是預算。製定預算是一種行政職能。例如,在美國預算由國會製定。就算如英國一樣,預算由財政部製定由內閣批準,議會也一定要對它進行投票,投票通過後它就成為議會的法律。這難道不是駁倒我的理論了嗎?
在兩軍交戰時,它們總是以它們戰略或戰術形勢決定的特定目標為各自行動的中心。它們或許爭奪一個特定的地帶,或者爭奪一座特定的山頭。占領那一地帶或山頭的願望一定要出於戰略或戰術的目的,也就是打敗敵人。說占領它們的企圖是由於那個地帶或山頭有著超軍事的價值,那無疑是荒謬的。與此相同,壓倒對手取得或保持政權是每個政黨的首要目標。按照政治家的立場來說,政治問題的決策,像占領那個地帶或山頭一樣,不是目的而是議會活動的材料。因為政治家射出的是語言而不是子彈,因為那些語言無可避免地由正在爭論的問題所提供,因此它總不如軍事例子表現得那麼明白。不過戰勝對方依然是兩種比賽的實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