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另一個民主理論(1 / 3)

第一節政治領導權的競爭

我想大部分政治學學者對本書中針對古典民主學說的批評現在終於接受了。我還以為他們中的大部分人會同意或者不久將會同意接受另一個理論,它對生活更忠實,同時它拯救了民主方法的倡導者使用這個名詞時真正所指的很多意義。這個理論跟古典理論一樣,能夠被納入一個定義之中。

讀者可以回憶起,我們有關古典理論的主要困難集中於這樣的命題,即“人民”對任何一個問題都有明確而合理的主張,在民主政體中,人民可以挑選能保證他們意見能夠貫徹的“代表”來實現這個主張。這樣,選舉代表對民主製度的最初目標來說是第二位的,最初目標是把決定政治問題的權力給予所有選民。如果我們把這兩個要素的作用反過來,把選舉做出政治決定的人作為最初目標,而把選民決定政治問題放在第二位。也就是說,我們現在采用這樣的觀點,即人民的任務是產生政府,或產生用來建立全國執行委員會 或政府的一種中介體。我們同時規定: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做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製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一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來獲得做決定的權力。

對這個想法的辯護和解釋很快說明,就假定的正確性和命題的可靠性來說,它對民主過程的理論做了很大改進。

第一,它為我們提供了非常有效能夠用來辨別民主政府和非民主政府的標準。我們知道,古典理論為什麼在這一點上遇到困難,就是由於在很多曆史事例中,按照民主這個詞能夠接受的用法衡量不能稱為民主的政府能一樣或更好地符合人民的意誌與幸福。如今,我們的地位有所改善,部分由於我們決心強調程序方法,它是否存在,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難核實的。

比如,像英國那樣的議會君主政體全都跟民主方法的條件相符合,因為君主事實上隻能任命議會選舉出來的人為內閣官員。“立憲”君主政體沒有資格被稱為民主政體,因為選民和議會盡管具有議會君主政體中選民和議會的全部其他權力,不過卻沒有權力強製讓它們選出的人進入執行委員會,在此情況下內閣部長成為君主名義上和實際上的仆人,原則上可以由君主任命和罷免。這樣的安排或許讓人民滿意。選民對改變這個安排的建議可能投票反對來再次肯定這個事實。君主或許深得民心,乃至有能力挫敗對最高職位的競爭。不過,因為從來沒有實現這種競爭的機器,所以這種事例跟我們的定義不合。

第二,這個定義所體現的理論給我們為恰當認識領導權這個最為重要的事實所希望保有的留有充分餘地。古典理論做不到這點,如我們所知道的,它認為選民具有根本不現實的高度首創精神,事實上等於抹殺領導權。不過,所有集體差不多無不接受領導而行動,事實上這是所有集體行動的主要方法,要比機械反應進步。考慮這一點所做出的有關民主方法的運用與效果的命題,比沒有考慮這一點的命題,必定有著無限多的現實性。前者不但執行一般意誌,並將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一般意誌怎麼產生或者怎麼被取代與被偽造。被我們稱為製造的意誌的東西不再受這個理論的排斥,不再是我們虔誠祈禱希望其不存在的東西,它順理成章地登堂入室。

第三,不過,隻要實際上存在如失業者要求得到失業救濟的意誌,或其他團體幫助失業者的意誌這些真正的集體表示的意誌,我們理論上不會忽視它們。相反,我們現在就可以適當地分派它們擔任它們實際在演的角色。一般來說,這樣的意誌不會直接地表現自己,就算它們一直強烈而明確地潛伏在那裏長達幾十年之久,一直要到某位政治家把它們喚醒,讓它們成為政治因素。政治家做到這一點,或者由其代理人為他這樣做,他們的手段是組織這些的意誌,逐步激勵這些意誌,最終把它們包含在其競選綱領的合適條款中。局部利益和公眾輿論間的相互作用,以及它們產生被我們稱作政治形勢的模式的方法,從這個角度來看,能出現新的更明白的含義。

第四,當然,我們的理論與競爭領導權的概念相比並不更為明確。這個概念表現出與經濟領域的競爭概念有一樣的困難,拿它與經濟競爭概念做比較或許是有用的。在經濟生活中,競爭從沒完全停止。同樣,在政治生活中,總有某種爭取人民忠誠的競爭,盡管或許僅是潛在的競爭。為了簡便起見,我們把說明民主政體的爭取領導權的競爭僅限於自由投票的自由競爭。這樣做的原因是,民主政體看來是指導競爭的公認方法,而選舉方法事實上是所有規模社會唯一可行的方法。不過,盡管這麼做排除了應該排除的很多取得領導權的方法 ,像以軍事叛亂奪取領導權。不過跟我們稱之為“不公平”或“欺詐”競爭或限製競爭這些與經濟現象極為相似的各種情況它並不排除。我們不可排除它們,因為如果把它們排除掉,我們就隻留下根本不現實的理想 。在這個並不存在的理想事例和以武力禁止與現任領袖進行一切競爭的事例中間,存在一連串的變體,從民主產生政府的方法以不能察覺的差異逐步轉為專製產生政府的方法。但是,假如我們希望理解而不希望把它哲學化,這就是恰如其分的事情。我們所持標準的價值不會由此受到重大傷害。

第五,看來我們的理論澄清了存在於民主政體與個人自由之間的關係。假如個人自由我們指的是存在一個個人能夠自主的範圍,它的界限在曆史上是有變化的——所有社會甚至不會容忍信仰和言論的絕對自由,所有社會也不會把容忍範圍縮減到零——問題無疑在於程度的大小。我們已經知道,民主方法保證的個人自由並非一定比在同樣環境中另一種政治方法能允許的個人自由多,反而很可能更少。不過在兩種方法之間存在一種關係。假如起碼在原則上任何人都有向選民陳述主張、競爭政治領導權的自由 ,在大部分情況下,盡管不是在全部情況下,這就意味著有討論所有事情的大量自由,尤其是它正常地意味著非常可觀的新聞自由。這種民主跟自由之間的關係不是絕對嚴格的,而是能夠改動的。不過從知識分子的觀點來看,它仍舊是非常重要的。同時,它們之間的關係就是這些。

第六,需要注意,我說直接的或通過中介機關建立政府是選民的首要職能時,我的意思是這句話也包含取消政府的職能。前者的含義就在接受一個領導人或一批領導人,後者的意思就是取消這個接受。這麼說是考慮到讀者或許忽視的一個要素。他或許以為選民設置政府也控製政府。但是,由於選民在尋常狀況下不管怎樣並不控製他們的政治領導人,除非拒絕重選他們,或者對支持他們的議會多數黨拒絕重選。用我們定義中指出的方法,減少我們想象中選民控製領導人的作用,看來是恰當的。偶爾也有直接地推翻政府或推倒個別部長或者強製執行某種行動路線的自發的突變發生。不過這不僅是例外情形,而且正如我們所知道的,它們與民主方法的精神截然相反。

第七,我們的理論向一樁長期爭論提出特別需要的見解。不管古典民主學說是誰接受了,隨即相信民主方法可以保證按照人民意誌決定問題和製定政策,他一定會由於下麵的事實而吃驚:就算人民意誌不可否認是真實和明確的,簡單多數做出的決定不是實施人民意誌而是在很多情況下歪曲人民意誌。無疑,多數人的意誌是多數人的意誌而不是“人民”的意誌。人民意誌是一件鑲嵌工藝,多數人意誌根本不能“代表”它。用定義把兩者等同起來不解決問題。不過,製訂種種不同比例代表製計劃的作者曾試圖找出真正解決問題的辦法。

這些計劃受到有事實根據的反駁。事實很清楚,比例代表製不僅為各種不同的派係提供表演的機會,並且或許阻止以民主程序產生有效政府,所以證明它在緊急時期是一種危險 。但是,在“如果民主的原則始終貫徹下去,民主政體將會難以運轉”這個結論做出之前,最好問一下我們自己,這個原則是否就是指的比例代表製。實際上它指的不是比例代表製。假如接受領導人是選民投票的真實職能,比例代表製的存在理由就沒有了,由於它的前提不再具有約束力。民主政治的原則所以僅隻意味著,政府的執政權應交給那些比所有競選的個人或集團獲得更多支持的人。反過來這一點又保證了多數製度在民主方法邏輯範圍內的地位,盡管我們還是可能以那個邏輯範圍外的原因譴責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