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課 精打細算用好每分錢:采購經理必修的會計思維(3 / 3)

【例9-16】某企業購入不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一台,買價 15 000元,運雜費1 600元,包裝費400元,全部款項已用銀行存款支付。

這項經濟業務說明,購入機器設備一方麵使企業固定資產增加,應記入“固定資產”賬戶的借方,另一方麵以銀行存款支付,使企業銀行存款減少,應記入“銀行存款”賬戶的貸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17 000

貸:銀行存款 17 000

【例9-17】企業購入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一台,買價75 000元,包裝費和運雜費2 200元,全部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安裝過程中耗用材料5 200元,耗用人工費2 600元。

這項經濟業務說明,購入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一方麵企業的在建工程支出增加85 000元(75 000+2 200+5 200+2 600),另一方麵使企業銀行存款減少77 200元,庫存材料減少 5 200元,應付職工薪酬增加2 600元。因此,這項經濟業務涉及“在建工程”“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四個賬戶。在建工程支出增加,應記入“在建工程”賬戶的借方;銀行存款、庫存材料的減少,應分別記入“銀行存款”賬戶和“原材料”賬戶的貸方;應付職工薪酬的增加,應記入“應付工資”賬戶的貸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85 000

貸:銀行存款 77 200

原材料 5 200

應付職工薪酬 2 600

【例9-18】若[例9-16]中安裝工作完畢,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結轉安裝工程成本。

這項經濟業務說明,安裝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使企業固定資產增加,應按實際成本記入“固定資產”賬戶的借方,結轉完工工程成本記入“在建工程”賬戶的貸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85 000

貸:在建工程 85 000

第四節不可忽視的一環

——發票管理

發票管理的各環節

發票的購領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下列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領發票。

第一,提出購票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購票時,必須提出購票申請報告,在報告中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第二,提供有關證件。購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購買專用發票的,應當提供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其他有關證明,提供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第三,持簿購買發票。購票申請報告經國家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後,購票者應當領取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購領簿》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領簿》,根據核定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到指定的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發票。單位或個人購買專用發票的,還應當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製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如普通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普通發票樣式,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按規定數量、時間到指定印刷廠印製。自行印製的發票應當交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保管,並按前款規定辦理購領手續。

第四,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憑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領或者填開經營地的普通發票。申請購領發票時,應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麵限額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發票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收繳保證金。

第五,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其他未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不得領購發票,需用發票時,可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填開。申請填開時,應提供足以證明發生購銷業務或者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方麵的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應當先繳稅後開票。

發票的填開

第一,發票隻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第二,單位和個人隻能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製或購買的發票使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

範圍。

第三,發票隻準在購領發票所在地填開,不準攜帶到外縣(市)使用。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開普通發票,按規定可到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申請填開。

第四,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但對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可按規定由付款單位向收款個人填開發票;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提供零星勞務服務,可以免於逐筆填開發票,但應逐日

記賬。

第五,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填開發票。

第六,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複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填開發票應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對於填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者折價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家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後,方可填開紅字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錯發票,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備查。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並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開專用發票,除按上述規定填開外,還應執行下列

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但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福利用品)、化妝品等消費品;生產和經營機電、機車、汽車、輪船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采用彙總方式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附有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銷貨清單。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整套保存,並重新填開退貨後或銷售折讓後所需的專用發票。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專用發票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

凡具備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以及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模擬樣張,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及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有關專用發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等,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購領由國家稅務機關監製的機外發票填開使用。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規定:

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麵申請,報縣(市)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後,領取《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許可證》。

持《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許可證》、供貨合同、進貨憑證等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審核無誤後,才能開具專用發票。

發票的保管

第一,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製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購領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於丟失當日書麵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並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罰。

第四,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違反發票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行為包括以下幾項。

第一,未按規定印製發票。

未經省國家稅務局批準,而私自印製發票。

偽造、私刻發票監製章,偽造、變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印製發票的企業未按《發票印製通知書》印製發票,轉借、轉讓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印製發票的企業未按規定保管發票成品、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監製章,以及未按規定銷毀廢品而造成流失。

用票單位私自印製發票。

未按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製定印製發票管理製度。

其他未按規定印製發票的行為。

第二,未按規定購領發票。

向國家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機關委托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發票。

私售、倒買倒賣發票。

販賣、窩藏假發票。

將發票借用他人。

盜取(用)發票。

私自向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發票。

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第三,未按規定填開發票。

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內容不一致。

填寫項目不齊全。

塗改、偽造、變造發票。

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未經批準拆本使用發票。

虛構經濟業務活動,虛填發票。

填開票物不符發票。

填開作廢發票。

未經批準,跨縣(市)填開發票。

其他未按規定填開發票的行為。

第四,未按規定取得發票。

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專用發票隻取得記賬聯或隻取得抵扣聯的。

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款。

擅自填開發票入賬。

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第五,未按規定保管發票。

丟失發票。

損(撕)毀發票。

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

未按規定繳銷發票。

印製發票的企業丟失發票或發票監製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等。

未按規定建立發票管理製度。

未按國家稅務機關規定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未按國家稅務機關規定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第六,未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

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

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

其他未按規定接受國家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

處罰。

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國家稅務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國家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外,並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依法查處。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下同)。

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

為了防止專用發票的偽造,專用發票設有特殊的防偽標記。其防偽標誌與鑒別方法如下:

一是水印防偽圖案,專用發票發票聯(第二聯)和抵扣聯(第三聯)使用帶防偽圖案的水印專用紙印製。如將發票聯和抵扣聯背麵對光檢查,可以看見水印防偽圖案。每組圖案外邊由四個長33毫米,寬為25毫米的標準稅徽圖案組成的環拱,中間為正反“稅”字拚音字母“SHUI”,左右兩組圖案連環構成整體畫麵。

二是紅色熒光防偽標記,專用發票發票聯(第二聯)和抵扣聯(第三聯)使用紅色熒光油墨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用專用發票鑒別儀檢查發票聯和抵扣聯,可以顯示大紅色熒光反應的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形狀為橢圓形,規格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為0.1厘米,內環加細線。 上環刻製“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字樣,下環刻製“稅務局監製”字樣,中間刻製監製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

無色熒光防偽標記,專用發票發票聯(第二聯)和抵扣聯(第三聯)使用無色熒光油墨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字樣和相應的團花圖案。隻有用專用發票鑒別儀檢查,才可以看見這一防偽標記。專用發票應同時印有上述三項防偽標記,缺一不可。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開實例

【例9-19】大眾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於20×2年4 月12日銷售給工農加工廠(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綠豆10.2噸,含稅單價3 020元\/噸。價外收取包裝費1 122元;塑料複合包裝袋200 000隻,不含稅單價0.55元\/隻;A型包裝機械10台,不含稅單價2 685元\/台;B型包裝機械5台,不含稅單價1 710 元\/台;C型包裝機械6台,不含稅1 011台。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每噸綠豆包裝費=1 122÷10.2=110(元\/噸)

綠豆計稅單價=(3 020+110)÷(1+10%)=2 845.455(元\/噸)

銷售額=10.2×2 845.455=29 023.64(元)

稅額=29 023.641×10%=2 902.36(元)

價稅合計=31 926.00(元)

塑料複合包裝袋和A型、B型、C型包裝機械的單價、銷售額、稅率、稅額計算如表9-7所示。

表9-7大眾公司銷售資料

為了減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工作量,降低專用發票的使用工作成本,銷售貨物品種較多的,可以彙總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所售貨物適用的稅率不一致,應按不同稅率分別彙總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彙總填開專用發票,可以不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和“單價”欄。

彙總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由省國家稅務局統一製定,內容主要包括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銷售額,銷貨清單的彙總銷售額應與專用發票的“金額”欄的數字一致。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