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加爾文主義的宗教信仰對歐洲和北美16~18世紀憲政民主政製的形成產生了巨大影響?研究16~18世紀歐洲政製史的一位當代學者凱利(Douglas F. Kelly)在其《自由的崛起》一書中曾給出了很清晰到位的曆史解釋。據凱利研究,在影響法國、荷蘭、蘇格蘭乃至英國的新教改革運動的加爾文派的教義中,一個重要的理念是,“政府必須受憲法約束,以顯示它服從於上帝的道和初代教會的信仰”(加爾文1541年9月16日致Farel的信中的話)。在加爾文主義這一宗教理念的影響下,16世紀後半期,基督教的胡格諾派(Hugunots)曾在法國有過較大範圍的發展和思想傳播。在胡格諾派的思想家中,弗朗索瓦·霍特曼(Francois Hotman)曾於1573年發表了一本《論法蘭西憲政》的小冊子。在這本小冊子中,霍特曼重申了法蘭西古老憲政傳統的一個重要原則:“國王終其一生隻是一名政府官員,如果他不能盡守職責,他就什麼也不是,而人民有權廢除他。”盡管胡格諾派在16世紀法國的宗教戰爭中失敗了,但是其宗教信仰與政治主張中的憲政思想,卻影響了後來的法國乃至荷蘭、蘇格蘭、英格蘭以及北美殖民地的憲政主義思潮。在16世紀的蘇格蘭,與加爾文主義的“上帝是所有權力存在的合法性源頭”的理念在精神上相一致,偉大的宗教改革家約翰·諾克斯基於上帝聖約的觀念,否定了加爾文對世俗君王消極服從的教義,更明確提出了上帝同人民的聖約直接賦予了人民反抗一切世俗非正義暴政權力的偉大思想(參見薩拜因《政治學說史》,第四版,英文原版,第345頁)。這一思想曾極大地影響了後來在17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發生的英國清教徒革命,乃至對後來英國的光榮革命和1776年的美國革命也發生了至深至遠的影響。對此,凱利明確指出:“在很大程度上,光榮革命也就是17世紀英國清教徒革命的最後完成,是聖約運動(國民誓約派)所持的那些信念最終贏得了勝利。”凱利還認為,北美殖民地的加爾文主義的清教教會“在聖約觀念下的憲政經驗,對於北美的社會共同體、殖民政府乃至以後的聯邦政府的憲章性盟約(這裏作者是指1620年11月11日清教徒在一艘船上簽訂的《五月花號公約》——引者注)的發展都有著直接的影響。長老會的治理模式則以它自己的方式對美國的政體形成有其獨特的貢獻,例如代議製、聯邦製、權力的分立與製衡,同時對法官的違憲審查製度也有著深刻的影響”。
除諾克斯外,在17世紀,蘇格蘭另一位神學家的思想和政治家薩繆爾·盧瑟福的基督教憲政思想,也對英國光榮革命前整個蘇格蘭和英格蘭社會產生了直接的影響。譬如,在1644年,作為威斯敏斯特會議的蘇格蘭委員,盧瑟福出版了他最重要的著作——《法律為王》(Lex, Rex)(這部著作將由山東大學的謝文鬱教授翻譯為中文並由複旦大學出版社出版)。在人類曆史上這部極其重要的憲政民主政治理論的經典文獻中,盧瑟福曾明確提出,英國國王也要服從上帝的律法,並對人民這一權力的源頭負責:“人民賦予國王的權力是有限的,而人民保留的權力則是無限的,人民以此約束和限製著國王的權力。因此,與人民的權力相比,國王的權力更小。”正是有了加爾文、諾克斯、盧瑟福以及胡克等這些基督新教思想家的影響,“主權在民”、政府的“有限權力”、“法律為王”以及“君主永遠受上帝的律法和人民契約的雙重約束之下”的思想才在法國、荷蘭、蘇格蘭、英格蘭等西歐諸國得以廣泛傳播和深入人心。隻有認識到了這一點,我們今天才能全麵理解英國光榮革命發生及其勝利的思想根源。正如凱利所言,英國1688年光榮革命的“勝利顯然應該歸功於蘇格蘭的諾克斯、梅爾維爾(Andrew Melville)和盧瑟福的思想,甚至也應該歸功於國民誓約派(Convenanters)的成員們。因為這些人宣稱國王與人民一樣,也在上帝的聖約之下,他也必須受到上帝在聖約中的律法(包括其祝福與詛咒)的約束。如果國王濫用權力,也應該被廢除”。
進一步的問題是:為什麼說憲政民主政製的生成和成型在西方近代社會的興起中起到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憲政民主政製為近現代市場經濟的良序運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製度框架,而西方社會,尤其是英聯邦國家(包括加拿大、澳洲等)和美國的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製度正是在憲政民主政製的基礎性框架上“生長”起來或言是“相伴生成”的(因為,保護私有產權的法律製度的建立實際上,且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用“抽象規則”鉗製住了統治者和政府對民眾財物和財富的任意“攫掠之手”),以至於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把憲政民主政製與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製度看成是一枚硬幣的兩麵(因為憲政民主政製的基本構成和核心理念是“稅權法定”)。對此,諾思(Douglass C. North)在他的《製度、製度變遷與經濟績效》(1990)以及在2009年他與瓦利斯(John J. Wallis)和溫加斯特(Barry R. Weingast)合著的新書——《暴力與社會秩序》(諾思等人的這本新著將由杭行教授翻譯為中文並由上海格致出版社出版)中都有很多精彩的論述。實際上,哈耶克在他的《自由憲章》和《法、立法與自由》以及後來的《致命的自負》中也都有不少論述,隻不過在哈耶克的話語中,西方社會興起的真正原因在於英美憲政民主政製下的自由確立以及與之相關聯的普通法“內在規則”的形成。現在看來,無論是哈耶克,還是諾思,他們的共同問題是沒有進一步深入探討英美以及荷蘭、法國和德國的現代憲政民主政製的曆史起源,結果導致哈耶克隻是把西方世界近代的製度變遷過程(請注意哈耶克非常不願意使用“institution”這個詞,而寧肯使用“social order”這一概念)歸結為自發社會秩序的生成和演進,而諾思等人則基於新古典經濟學的理論程式把這一過程更為簡單地臆斷為統治者基於自己利益最大化計算的理性設計與建構。對於西方憲政民主政製以及與之相關聯的保護私有產權的法律製度在歐洲近代社會中漸進形成的三大曆史淵源(包括早期猶太教-基督教信仰、日耳曼人的立約精神和早期日耳曼公社中的初民民主政治實踐以及古希臘城邦的貴族民主政治和羅馬法的傳統遺產),哈耶克和諾思等經濟學思想大師均沒有給予充分的關注。現在看來,無論是哈耶克,還是諾思、桑巴特、韋伯,他們幾乎都忽視了基督教“憲政主義”(Christian constitutionalism)的理念在英美乃至歐洲其他國家中至深至遠的影響;甚至像英國政治思想史的大家昆廷·斯金納(Quentin Skinner)在其《現代政治思想的基礎》這樣的名著中,以及像卡爾·J·弗裏德裏希(Karl J. Friedrich)這樣的西方當代重量級政治學說史家在其《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美國杜克大學出版社1964年出版)這樣的專門著作中也似乎沒有給予完全充分的強調和更深入的史料發掘。譬如,盡管二位大師均對阿奎那、路德、加爾文尤其是胡格諾教派的憲政思想進行了深入的論證,但是他們似乎對蘇格蘭清教徒宗教思想家的基督教憲政理念曾為英國的光榮革命和美國早期民主政治的一些主要憲章性文獻提供了直接的思想資源這一點均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和深入的考察。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在《法律與革命》第二卷中,像伯爾曼這樣有基督教信仰背景的法製史學家竟然也幾乎完全忽略了英美憲政民主政製和法律製度的清教徒思想的曆史淵源這一最重要的超驗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