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懲防並舉,加大辦案力度(3 / 3)

近些年來,在國內外、黨內外出現一些針對紀檢監察機關使用“兩規”措施查辦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不同觀點和言論。從實際工作中看,使用“兩規”是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兩規”是紀檢機關依據黨內法規查辦重要或複雜案件時,對涉嫌嚴重違紀黨員采取的黨內審查措施之一,是獲取紮實證據、突破重大和複雜案件的有效手段。各級紀檢機關正確使用“兩規”措施,為突破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促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從總體上看,“兩規”措施執行情況是好的,隻有極個別的地方出了問題。紀檢監察機關使用“兩規”措施,擔負很大的政治風險,但是如果不使用“兩規”措施,又難以突破案件,影響反腐敗鬥爭的成效,就會擔負更大的政治風險。在目前有的部門和單位腐敗案件易發多發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找到其他行之有效的替代辦法,完全取消“兩規”,改革現行反腐敗體製,勢必影響查辦案件的力度和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因此,根據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和查辦大案要案的需要,“兩規”措施必須堅持使用,同時要減少和慎重使用,並通過不斷完善反腐敗體製機製,待條件成熟後,最終停止使用“兩規”措施。

努力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

十六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把依紀依法辦案作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依法執政水平的重要措施,把嚴格依紀依法辦案、文明辦案的要求貫穿於查辦案件的全過程,加強製度建設,嚴格監督管理,提高隊伍素質,查辦案件工作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建立健全辦案工作製度。中央紀委先後下發了多個文件,健全和完善了信訪、受理、初核、立案、調查、審理等各項製度,形成有利於依法辦案、推動反腐敗鬥爭的製度環境,提高了辦案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水平。

——嚴格履行辦案工作程序。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嚴格履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辦案要求,嚴格遵守案件線索受理、核實、立案、調查、審理、案件處理和執行等關鍵環節的程序要求,保證了查辦案件工作的順利開展。

——充分保障被調查處理人的合法權利。注意維護被調查處理人的申辯權、申訴權、人身權、知情權和財產權,尊重他們的人格,堅持文明辦案。在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及時告知被調查處理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及有關事項。

——加強案件管理工作。案件管理是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十六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管理部門堅持為領導決策服務、為查辦案件服務,全麵履行五項職能,即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促進了依紀依法辦案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充分發揮案件管理部門對辦案過程的監督作用,加強了對查辦案件全過程和暫扣款物的監督檢查。實行案件檢查工作巡查、回訪監督,建立健全辦案人員輪崗交流製度。加強對辦案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嚴明工作紀律,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紀律或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特別是對以案謀利的,堅決查處。

——深挖細查案件線索。通過集中受理群眾來訪、開通網上舉報和專線電話、健全違紀違法線索移交製度等,拓寬和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加大督辦核查力度,先後查處福建省委宣傳部原部長荊福生、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武龍等典型案件。通過對查辦案件中發現的有關線索進行深挖細查,查處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國家統計局原局長邱曉華等一批案件。通過對巡視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違紀違法案件線索進行深挖細查,查處了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青島市委原書記杜世成等一批案件。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海關、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等的協作配合,不斷提高辦案工作的科技含量,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

加強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

隨著我國對外交往迅速增多,聯係渠道更加暢通,一些腐敗分子利用其中存在的漏洞,或向外轉移贓款,或直接逃往國外,腐敗問題日趨跨國化、國際化。據2008年的有關報道,僅我國外逃到美國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就有1000多人,涉案金額達近千億元人民幣。在此背景下,進一步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與交流,成為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

十六大以來,麵對新的形勢,黨中央、國務院正確處理國內反腐敗與國際合作反腐敗的關係,更加注重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2003年12月10日,我國政府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準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我國成為公約生效後即施行這一國際法的首批國家之一。《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是聯合國曆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截至2006年,已有140個國家簽署了這一公約,該公約已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80個國家的批準。這一公約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加入公約,對我國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有重要促進作用。加入公約也將為逐步解決我國查辦涉外案件中的“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提供國際合作依據。公約關於司法協助、引渡、資產追回等國際合作措施,為我們努力解決該問題提供了國際法基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積極發揮自身優勢,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需要,不斷加大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力度,不斷拓寬合作渠道、豐富合作形式,取得了明顯進展,積累了有益經驗。

切實加強反腐敗雙邊和多邊合作。截至2007年,監察部已與近80個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監察和反腐敗機構建立了交流合作關係,與有的國家建立了定期交流機製。積極推進以構建中美反腐敗合作機製為重點的雙邊合作。多邊合作方麵,重點是參與亞太經合組織(APEC)框架下的反腐敗合作。積極加強執法合作、司法協助和追逃緝捕工作。我國已與52個國家締結了86項雙邊引渡條約、司法協助條約和移管被判刑人條約。據有關統計,近年來我國已有300餘名潛逃境外的腐敗犯罪嫌疑人被緝捕歸案,同時追回了一批外逃的涉案資金。我國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初步建立了執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涉案資金返還等機製,開展國(境)外緝捕追逃、防逃、涉案資產返還等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等犯罪分子,被成功遣返回國。通過建立全球反腐敗網絡,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有力地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打擊了腐敗分子妄圖逃避法律製裁的幻想。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積極履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職能,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海關、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等的協作配合,加大對腐敗分子的經濟處罰和贓款贓物追繳力度,加大對攜贓款外逃公職人員的追逃力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進一步加強同反腐敗國際組織之間的交流。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經合組織、透明國際、亞洲監察專員協會等有影響的國際組織建立聯係,並開展了多種形式的交流。近年來,本著主動接觸、多做工作的原則,加強了與透明國際的交流,透明國際對我國反腐敗工作的評價出現了積極變化。積極參加和舉辦反腐敗國際會議。組派代表團參加全球反腐敗論壇、全球政府改革論壇、國際反貪汙大會等有重大影響的全球性反腐敗會議和一些專業性、專題性會議,努力反映我國在反腐敗工作方麵的主張和建議,多方麵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反腐敗經驗,增強我國的反腐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