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懲防並舉,加大辦案力度(2 / 3)

黨的十七大以來查辦案件工作繼續加強

2008年10月,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會議,強調要繼續保持查辦案件工作力度。十七大以來查辦案件的主要特點是:

第一,突出工作重點,堅決查處大案要案。十七大以來,繼續嚴肅查辦了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職權、貪汙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的案件。嚴肅查處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和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利用幹部人事權、司法權、行政執法權、行政審批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案件。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的案件。嚴肅查處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及違法轉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違規審批房地產開發項目或擅自變更規劃獲取利益的案件,違法審批探礦權和采礦權,違法入股礦產開發的案件,金融領域違規授信、內幕交易、挪用保險資金、違規發放核銷貸款和資產處理的案件,隱匿、侵占、轉移國有資產的案件。嚴肅查處為黃、賭、毒和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嚴肅查處商業賄賂案件,既要嚴厲懲處受賄行為,又要嚴厲懲處行賄行為。

第二,加強對查辦案件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形成整體合力。各級紀委在查辦案件中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充分發揮紀委的組織協調作用,充分發揮其他執法機關和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紀委內部的協調配合,加強對下級機關辦案工作的指導,確保了查處案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改進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查辦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各級紀委注重正確運用政策和策略,綜合運用法律、紀律、行政和經濟處罰、組織處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了辦案科技含量。加強了查辦案件的國際合作,通過外交、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方式,加強了對逃往境外腐敗分子的緝捕力度。

第四,充分發揮查辦案件在預防腐敗中的作用。各級紀委加強了對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針對暴露出來的問題,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堵塞漏洞,做到查處一起重大案件、教育一批幹部、完善一套製度。一是運用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注意選取一些典型的大案要案,深刻剖析腐敗分子走上違紀違法道路的原因,讓黨員幹部受到深刻的教育。有的製作成警示教育片,要求廣大黨員幹部從中吸取教訓,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和黨紀國法防線。二是提出紀檢監察建議並督促整改。注意對案件進行分析,就體製機製製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環節,向發案單位提出整改建議,向有關部門提出完善製度的意見,堵塞漏洞,從源頭上遏製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三是開展專項治理。針對案件中暴露出來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製定規範,明確紀律要求,對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五,健全了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管理機製,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完善辦案工作程序,嚴格執行辦案規章製度。充分發揮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案件檢查、信訪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內部監督的合力。健全幹部輪崗交流製度,嚴格執行辦案紀律,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進一步提高辦案隊伍整體素質。

慎用、用好“兩規”措施

為了進一步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力度,推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1994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紀律檢查機關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這是第一次在黨內法規中對“兩規”措施作出明確規定。“兩規”措施是在查處共產黨員違反黨紀案件時可以采取的一種強製手段,是目前黨內法規賦予紀委的一項重要權限。如何正確理解和合理使用“兩規”措施,是關係到有效懲治腐敗分子,提高反腐敗鬥爭法製化規範化水平的一個重要問題。

1998年6月,中央紀委、監察部下發《關於紀檢監察機關依法采用“兩指”“兩規”措施若幹問題的通知》,對采用“兩指”“兩規”措施的手段和場所作了三條禁止性規定。2000年1月,中央紀委辦公廳下發《關於紀檢機關使用“兩規”措施的辦法(試行)》,對“兩規”措施的使用條件、使用權限、審批程序等作出規定,但未規定使用期限。這是黨內第一份針對“兩規”問題比較全麵和具體的規範性文件。

2000年12月16日,江澤民對在使用“兩規”措施過程中發生的一起嚴重違紀違法事件作了重要批示,強調對存在的逼供信現象“需要引起十分注意,也要研究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2001年2月和9月,中央紀委、監察部先後下發《關於正確使用“兩規”“兩指”措施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兩規”措施的通知》,明確提出“縣處級以下紀檢機關如鄉鎮紀委、中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紀檢機構等不準使用‘兩規’措施”;“對非黨員一律不準使用‘兩規’措施。”

黨的十六大以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貫徹落實,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提高。2005年5月,中央紀委、監察部製定下發了《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嚴格依紀依法辦案的意見》。同年11月,中央紀委又起草了《關於完善查辦案件協調機製,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兩規”措施的意見》,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討論同意,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名義印發。這是黨的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對“兩規”措施作出規定,也是目前關於“兩規”措施的最新規範。《意見》對“兩規”措施的使用條件、使用權限、審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進行了重新規定並加以更嚴格的限製。比如,在使用權限方麵,取消了鄉鎮紀委和省、市、縣直機關紀檢組使用“兩規”措施的權限;在審批權限方麵,對“兩規”措施的審批權限作了上調;在使用期限方麵,第一次明確規定“兩規”措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確需延長的,按批準使用“兩規”措施的程序報批,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在安全文明辦案方麵,提出了在確保安全和不幹擾辦案的情況下,允許被“兩規”人員通電話、通信,與家屬會麵等人性化的規定。

近年來,實施“兩規”措施的人數占立案涉及人數比例很小。據統計,2002年到2007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使用“兩規”措施的人數約占立案涉及總人數的2%左右。對絕大多數的涉及違紀問題的人員沒有采用“兩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