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和製約,是社會進步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當代政治文明的一個主要標誌,也是保護幹部不犯貪腐罪錯的基本要求。十六大以來,在發展黨內民主和黨內監督方麵,在對權力運行的監督檢查方麵,都取得了顯著成效。
黨內民主和黨內監督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製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製,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提出“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製度和黨的委員會製度為重點,從改革體製機製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製度”。
2003年12月31日,中央正式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了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原則、對象和重點內容,規定了黨委、黨委委員、紀委、紀委委員、黨員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作用,製定出台了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10項監督製度,這是發展黨內民主、加強製度監督的重要裏程碑。同年9月,中央出台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科學總結了我們黨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的實踐經驗,對黨員權利的保護,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懲處、程序和責任等方麵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豐富了黨員權利的新內涵,完善了保障黨員權利行使的措施,拓展了保障黨員權利行使的方式與途徑。
2005年,中央頒布了《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實施綱要》,明確了要堅持教育、製度、監督並重,堅持依靠發展民主來防治腐敗等思想,提出了把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作為監督的重點對象,把權力行使的重點環節和部位作為監督的重點環節和對象。
黨的十七大提出:“黨內民主是增強黨的創新活力、鞏固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保證。要以擴大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以增進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要堅持改革和創新體製,形成權力運行監控機製。”
根據以上精神和規定,黨內監督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下製度:
一是實行“三談兩述”製度。“三談兩述”主要指上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組織部門負責人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談話、任職談話和誡勉談話以及領導幹部述職述廉。2003年,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要積極推行領導幹部任前廉政談話製度、對新任職的幹部,要有針對性地提出廉潔自律的要求,建立誡勉談話製度,發現黨員幹部存在的苗頭性問題,要早打招呼,及時提醒,嚴格要求,使他們少犯或不犯錯誤。《黨內監督條例》把談話和誡勉作為黨內監督的製度之一予以確認。2005年,中央辦公廳下發《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對誡勉談話的適用情況、形式和方法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中央紀委全會多次作出部署,截至2007年11月,共有456.4萬人次談話與誡勉。
二是實行多種形式的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製度。2003年,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實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製度,省、市、縣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年要在全委會上報告本人及領導班子廉潔從政情況,自覺接受監督。《黨內監督條例》將其確立為黨內監督的重要製度之一,提出了具體要求。2005年,中央辦公廳下發《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對述職述廉的內容、組織實施、時間、程序等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三是黨務公開製度。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第一次在黨的文件中正式提出了推進黨務公開的要求。十七大明確提出推進黨務公開,將實行黨務公開寫入《黨章》。中央紀委從2005年開始,連續4年在全會上對推進黨務公開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推動工作落實。實踐中,開展試點的地區普遍成立了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領導。黨務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黨組織重大決策、決定、決議,黨的組織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建設情況,幹部選拔任用情況和黨員領導幹部執行廉潔自律規定情況等。黨務公開工作大致經曆了先行試點,逐步推進、擴大試點和積極推進三個階段,截至2007年底,全國大部分省(區、市)都開展了黨務公開試點工作。目前,黨務公開工作正按照中央部署有序進行。
四是探索實行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製度。《黨內監督條例》將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作為一項黨內監督製度予以確立,規定中央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中央政治局會議的內容,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或向全黨通報。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將有關決策、重要情況向本次黨的代表大會通報,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重要情況以及重大問題。同時規定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的製度。2006年,中央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