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性與民主
民主隻是選擇、環境與機會的副產品,代議的習慣不可與集體主義傾向發生混淆。奧克肖特認為,民主僅僅代表與政府行為相關的條件,甚至在18世紀民主就與政府製度的存在條件關聯起來。霍布斯和斯賓諾莎(Spinoza)均主張,隻要不是完全獨裁的專製製度,任何的政治體製都必然具備民主的特征。民主就是賦予公民參與政治的平等權利。民主要求隻有公民才能享有參與的資格,這就界定參與者的自由的屬性;民主要求公民參與權利的廣泛性和相對平等性,這就規範權利體係的平等特質。理性主義給自由和平等概念帶來的危機自然就延伸到民主的概念之中,至少在霍布斯和斯賓諾莎看來,純粹的民主政治便是完全絕對的統治。折中主義者亞裏士多德將君主製和平民製視為偏激且極端的政治形態,認為具有專製和民主共同特征的貴族製是最優秀的政治體製。也就是說,他認可民主的合理性,但認為必須結合貴族製才能發揮真正的效力。
奧克肖特認為,當代歐洲政治的發展是介於“第一秩序(first order)”與“第二秩序(second order)”的政府活動方式之間的。他意識到在拉丁語法的教學中,教授學生拉丁語法就是“第一秩序”的活動,保持課堂秩序就是“第二秩序”的活動。奧克肖特思考政府的行為時更加明確了兩種秩序的區分:如果政府通過規定農民種植何種農作物的方式控製農業生產,政府就是在從事“第一秩序”的活動。但是,如果政府控製農業生產不是通過直接參與的方式,而是通過出台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的政策的話,那麼政府就是在從事與農業活動相關的“第二秩序”的活動。也就是說,“第一秩序”強加給公民某些實質的活動,這是與強大的政府權力相關的政府積極處理問題的方式。奧克肖特認為,這樣的活動在當代歐洲政治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它不是必要的。當代歐洲政治的代議製民主政府體現了兩種秩序的治理方式:政黨集權適應“第一秩序”活動,政黨分權則適應“第二秩序”活動。無論何種政府治理方式,奧克肖特總是提倡思考當代歐洲政治存在的具體條件與內在矛盾。
代議製民主在某種程度上是能夠適應社會環境變化的學說。自由主義無法為奧克肖特理解的生活提供適當的政治環境。集體主義的政治顯示政府、學校、商業大體上都能決定個人活動的方向,當然也不為奧克肖特推崇。代議製民主政體與自由主義具有密切的關係,但是並不等同於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僅僅是代議製傳統中不完美、超個人主義、實利主義的闡釋。奧克肖特關於代議製民主的論證適合當時的社會背景,也充分思考了代議製的傳統。事實上,英國的製度和保守主義的傳統都暗含了代議製的寶貴資源。不平等是審視曆史的結果,個性發展逐漸產生表達自由的製度。在18世紀晚期和19世紀早期,這種製度在代議製政府中達到頂點。
傳統社會的解體已經產生大量相反的傾向。在19世紀晚期,低劣的大眾人和時代的發展導致代議製政府轉變為大眾政府。於是,他們就以為普遍大眾謀求利益為借口推行大眾政府的理念。大眾權力在於數量優勢,這樣的權力能夠由投票產生政府,即基於大眾權威的政體。訴諸權威就不必在乎普遍的政治行為是否得到眾人讚同。例如,理性主義政治推行的代議製是建立在投票機製上的,這是數量決定論的觀點,將民眾是否讚同看作追求正義的根本途徑。政治統治者最後的選擇就會以民眾及其大多數的利益為基準,這無疑是違背公正的原理的。另一方麵,公民也很容易變成政治統治者實現利益目標的工具,自願淪落為沒有決策能力的“反個人”。這是人性的墮落,也是奧克肖特極力反對的結果。麵對現實的政治問題,人們必須結合政治本質與傳統內涵理解代議製民主。代議製的適應性體現了活力,而不是任何模糊的成分。奧克肖特主張,人們應該從法律精神的角度提倡和推行代議製民主。
理性主義者理解的政治顯然背離亞裏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他們眼中的民主無疑隻是單純地關乎權利分配的公平,唯一的初衷就是分配正義。奧克肖特認為,這顯然是對民主概念的褻瀆,是以一種民主的標準取代所有其餘的標準,是通過將民主概念的外延擴大而規避真實的政治問題,這是不負責任的態度,也違背基本的民主邏輯。理性主義者依照自身對理性的偏激理解,對民主重新界定。其危害就是扭曲民主的真實性,使民主成為簡單的、同質化的機械行為;最終將使公民喪失對權威的自覺尊重,將公民徹底排擠出政治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