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個人信貸風險防範中日益發揮重要作用。2005年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開始後,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爭相加入該係統,隨著接入銀行的不斷增加,單日查詢量持續上升,由年初的每天1000筆左右上升到目前日均11萬筆。各商業銀行和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均迅速建立了依托該係統的個人信用風險審查製度,將查詢申請人信用報告作為消費信貸審查的固定程序。截至2005年底,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全國各分支機構已開啟5.2萬個查詢用戶終端,單日最高查詢已超過12萬筆。據一些商業銀行反映,通過查詢個人信用數據庫而拒絕貸款的客戶約占申請客戶的10%。
但是,這一信息庫的建立需要時間,除了行政命令外,怎樣調動商業銀行的積極性征集和豐富這一數據庫的內容是值得探討的。另外,信貸登記谘詢係統隻起到了信息征集的作用,沒有對具體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評級。企業信用狀況的評估不僅僅需要和結算和信貸業務相關的信息,行業風險、市場變化、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信用狀況也是需要考慮的。人民銀行不可能完成這一浩大的工程,也缺乏激勵機製讓它完成。所以,利用人民銀行的征信係統,發展市場化的信用評級機構,以及商業銀行內部建立相關信貸企業的信用評級體係也是至關重要的。
二、社會信用製度的環境建設
除了需要建立社會信用管理體係之外,我們還需要加強社會信用製度的環境建設,以達到合約人之間誠實、守信,降低機會主義違約風險的作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中特別提到了要建立以道德為支撐、以產權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製度。我們知道,對合約人履約的製度安排不外乎法律和聲譽製度。首先,法律通過強製性的規定和嚴厲的懲罰約束合約人的行為。我國目前的一些相關立法還不完善,許多企業鑽法律的空子逃廢債務。在我國,法律的執行機製除了其本身的製度缺陷外,也存在許多涉案人員腐敗、執法不嚴的現象。
其次,聲譽製度主要通過聲譽的“個人實施機製”和“社會實施機製”起作用。在一個誠信的社會,不講道德的個人或企業(說謊、欺騙、故意違約)會因為“壞聲譽”的傳播而成為眾矢之的,難以生存。有些時候聲譽的約束機製和懲罰措施比法律的作用還要強。最後,企業家或銀行經理人員通常代表企業或銀行簽訂合約,他們代表的是企業或銀行的聲譽而不是個人的聲譽。如果產權不清晰或所有者空置,就會缺乏對這些人員的相應激勵和約束,他們會為了個人利益而不顧及企業聲譽,嚴重的時候甚至會擾亂社會信用製度。所以,產權是一切合約簽訂、執行的製度基礎。
(一)以法律為保障
以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體係的建立主要體現在經營者的商事信用和政府信用兩個方麵。從法律的角度講,信用體現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就是市場主體必須誠實不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前我國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信用危機現象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信用製度立法不健全、法律執行機製軟化以及政府信用缺乏法律監督和保障相關。在立法方麵,如缺乏相應的信息披露製度、破產財產登記製度等,導致實踐中許多債務人濫用破產程序,損害債權人權益。在法律執行機製方麵,涉及銀行案件法律執行機製的軟化,加大了企業追求短期利益、逃避銀行債務的機會主義行為。最後,缺乏對政府信用的法律監督和保證。政府信用有兩層含義,對外就是所謂“主權信用”,是國家對外的整體信用狀況,表明了國際間信用的可靠程度;對內就是政府提供、保護和運用信用的狀況,可以用國家信用來概括。我們必須加強對政府信用的監督和保證,這是因為:第一,政府應全力維護和製定信用規則。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和支撐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政府往往既是法律的製定者又是法律的執行者,當社會成員之間因對方不講信用而受到損害的時候,往往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即法律的途徑)來尋求保護。第二,政府官員的信用也應當納入法製的軌道。現代民主憲政和法治國家的本質精神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控製公共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利和經濟的自由發展,而政府官員是公共權力的擁有者——人民之所以賦予政府官員以權力,是為了保障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得以實現。因此,政府官員必須忠實地為人民謀利益。如果政府官員違背誠實信用,以權謀私,損害了人民的利益,他就要付出被剝奪權力的代價。誠實信用對政府官員絕非一種道德要求,而是一種法律義務。在當代法治國家,許多法律製度都具有保障政府官員誠實信用的功能,如財產申報製度、政務公開製度、輿論監督製度和公務期限製度等。第三,我國的政府管理著龐大的國有企業,政府本身也是社會信用的使用者。政府從事經濟活動,理應帶頭遵守信用規則,在融資方麵要有借有還、還本付息;在經濟往來中,要等價交換,信守契約,錢貨兩清。可是,政府在這方麵存在的問題最多,並且這類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政府甚至以各種借口試圖免責,把後果轉嫁給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