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博弈必須是重複的,或者說交易關係必須有足夠高的概率持續下去。如果交易關係隻進行一次,放棄當期收益就不值得,聲譽就不會出現。這可以說是社會結構影響個人行為的一個主要方麵。在一個自給自足、人們之間交往很少的社會中,聲譽是很難建立起來的。如果不確定性太大,未來幾乎不可預測,合作將非常困難。第二,當事人必須有足夠的耐心。前麵的可以理解為代理人收入的貼現因子(等於1加利息的倒數),也就是下期的1單位收入的現值。一個人有耐心,意味著他的貼現因子高。一個人越有耐性,就越有積極性建立聲譽。一個隻重眼前利益而不考慮長遠的人是不值得信賴的。第三,當事人的不誠實行為能被及時觀察到。在前麵的例子中,如果代理人的欺騙行為不能為委托人所知,代理人就不會講聲譽。一般地,信息觀察越滯後,聲譽的建立就越困難。為了說明這一點,讓我們假定代理人的欺騙行為在交易兩階段之後才能為委托人所知。那麼,代理人可以連續欺騙兩次,欺騙的總收入為1(1+δ)。容易驗證,隻有當δ≥0.71的時候,代理人才會選擇不欺騙。所以,一個高效率的信息傳遞係統對聲譽機製的建立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一個信息流動緩慢的社會一定是一個聲譽貧乏的社會。第四,當事人必須有足夠的積極性和可能性對交易對手的欺騙行為進行懲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不僅不是不道德的行為,而且是維持社會信用製度的必不可少的手段。為了使聲譽機製發揮作用,該懲罰而沒有采取懲罰措施的人必須受到懲罰。
(2)聲譽的社會實施機製
聲譽的另一個實施機製是社會機製,社會實施機製或者依靠社會規範,或者依靠缺乏強製力的私人司法係統。它有賴於社會中每個自利成員有激勵對社會規範和私人司法判決的遵守。這裏的社會規範是指對一個社會中合意行為以及相應懲罰規則的規定。Kandori(1992)證明,如果欺詐行為存在感染過程(a contagious process of defection),則社會規範將支持合作行為的出現,特別是在存在誠實加工信息的機製和製度的假設下。他證明了對於存在誠實信息加工機製的社會,盡管及時信息加工機製本身不具有強製力,也將導致社會有效交易出現。這說明了盡管在一個社會中不同成員的交易次數十分有限,但如果存在信息傳播機製能夠及時將成員中的欺詐行為傳達給相關成員,並由他們(不一定為受害者本人)對欺詐者實施懲罰,同樣可以促使每個成員有激勵維持誠實的聲譽。對欺詐者進行懲罰的激勵顯然來自於自利的成員對可能因沒有懲罰應該受到懲罰的成員而自身受到社會規範懲罰的恐懼。
從世界發展來看,存在不同的聲譽製度的組織形式:
其一,中世紀的商人法。商人法不是國家頒布和強製實施的商法體係,它是中世紀早期的歐洲,由商人自發形成的私人法典。它由地方官和商人作為裁判者,用來規範爭議判決活動。商人法的實施不能靠法律的強製形式實施,但是這種私人判決係統通過在適當的環境把足夠多的信息傳達給適當的人,使聲譽機製有效運作,從而最終促成爭議的解決。商人法隻是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實際上,它是通過排斥行為來實現維護聲譽的目的,即那些沒有遵守判決的商人將永遠喪失與團體中的其他商人進行交易的機會。
其二,香檳交易會。12世紀和13世紀的香檳交易會是現代期貨市場的雛形。在香檳交易會上,商人通常隻帶來擬交易商品的樣品,交易雙方就同質商品的交貨時間和地點以及付款方式達成協議。遭受欺騙的一方可以向類似商人法的私人司法係統進行起訴。與商人法的實施方式相類似,通常,香檳交易會的聲譽同樣依靠交易成員對具有欺詐行為的商人的排斥行為。交易會嚴格控製成員的進入和退出。香檳交易會在12世紀末和13世紀上半葉成為西方世界國際商務活動的中心。
其三,注冊係統。注冊係統是用來登記合約以及相關責任和義務的各種賬冊的統稱。通常在諸如學徒關係、土地的轉讓和合夥製等長期合約關係中較多使用注冊係統。注冊係統的發展表明在一些地區僅僅通過口頭表述已不足以維持誠實行為,必須轉而依賴哪怕不具有強製力的第三方,來促使誠實交易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