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信用製度與信用風險(2)(1 / 3)

1986年4月12日我國公布了《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的基本原則在於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在其基本原則上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從合約的角度講,首先,它規定了交易人的主體資格。在條文中不僅確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還規定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確定了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財產所有權。其次,它確定了合約人的民事責任,並且在第四十九條中規定企業法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後,對合約和債權人的保護。《民法通則》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在違約方麵,《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就合同法來說,1981年12月我國頒布了第一部經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93年9月對198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進行了修改,重新公布實行),1985年3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年6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這三個合同法對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三個合同法內容重複、矛盾,法律體係被人為分割,因此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合同法。這是以原來的三個合同法為基礎、總結實踐經驗製定的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新的合同法最大成就就是在不妨礙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約人在簽訂合約以及合約履行方式等方麵充分意思自治,尊重交易,促進交易的履行。

在市場風險規避方麵,我國於1995年6月30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該法規定了擔保的具體形式和履行方式,對於商業銀行防範信用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是從“權力”的集中向“權利”的分散,從上下指令的關係,到經濟主體之間平等的合約關係。雖然我國立法在這些方麵的確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在保護合約、促使市場完全合約化方麵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