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20多年的新聞改革不同,當前正在進行的新聞改革和整合是在中國新聞媒體管理部門推動和主導下進行的。但實踐表明,如果不改革中國傳媒的管理體製和管理模式,那麼也將難以進一步推動中國的傳媒改革。
然而,中國傳媒管理體製的改革涉及中國的政治體製改革。在中國的政治體製改革沒有實質啟動之前,奢望中國傳媒管理體製的根本性變革是盲目的。從實際出發,對於中國新聞媒介管理層,眼下最急需、最實際的依然是觀念先行。以尊重公民知情權為核心的新聞法治觀念應成為媒介管理的核心觀念。
法治:新聞改革的題中之義
改革的方向:從法製到法治
計劃經濟年代,新聞媒介作為黨和政府的宣傳機關,國家對傳媒的管理主要按照黨政機關管理模式,以行政調控為主。隨著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軌,國家傳媒調控方式也相應向司法控製轉化。過去20多年的改革中,我國對新聞傳媒的法製化管理已經起步,取得了公認的成績(如本書第一章所述)。盡管直到2002年11月,新聞出版署副署長柳斌傑依然表示“中國製定《新聞法》的條件不成熟,過早出台可能不利於新聞傳播的發展。因此,中國目前不會製定《新聞法》”。雖然還沒有單獨頒行的《新聞法》,但在《憲法》、《民法通則》、《刑法》等基本法律中都有涉及新聞活動、新聞媒介的內容,同時有關部門也製定了《期刊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報紙出版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廣播電台電視台設立審批辦法》(1996年)等部門規章。在新聞出版署頒行的《新聞出版業2000年及2010年發展規劃》中,也提出“要建立以《出版法》、《新聞法》、《著作權法》為主體的及與其相配套的新聞出版法規體係”。總之,建立一個多層次、多方位的媒介監管法律體係已列入新聞改革的日程中。
但是,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涵出發,以立法、執法為特點的新聞管理的法製化隻是過程、手段,最終的目標是真正走上新聞法治的軌道。
法製從廣義上說是法律和製度,“‘法治’以完備的法製為前提和必要條件,但‘法治’遠比‘法製’的標準和要求更高”。法治不僅是立法、執法,它意味著法律是出發點和歸宿,不僅是製度而且是信仰,是最高的權威,“講求公共權力和個人權力的有機平衡”。從人治到法治是現代化國家的基本要求,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方向。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通過完備、嚴格的法律體係維護市場主體的權利。因此無論在政治還是經濟層麵,法治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基本內涵之一。早在黨的十五大上,就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和任務。“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已列入憲法。作為社會管理的一環,對新聞業的管理改革自然也將納入社會主義法治的框架之內。
新聞法治不僅意味著媒介監管從行政調控、政策調控轉向法律調控為主,不僅意味著有關調控法律體係的逐步完善,更重要的是還意味著新聞法律調控的基本理念和思路的轉換,意味著調控法規的內涵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內涵相符。
改革的難點:從權力到權利
盡管法治是發展的方向,但製約中國新聞媒介法治化進程的因素是多方麵的,最重要的是在基本立法思想上圍繞政府(黨)、媒介和公民三者,在權力和權利之間的取舍和平衡。這一點不明確,很難有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涵的法治化。
“從法的角度說,新聞傳播是一種權利”。
“市場經濟體製成功的基礎在於市場主體之間權利平等的契約關係”,“法治社會把權利作為法的根本內容,把維護和保障權利人的權利作為法的社會作用的出發點和歸宿,強調權利人對自身權利的享受和實現”。以此而論,圍繞新聞傳播的立法應是權利性的規範,但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從人治到法治,把權力觀轉換成權利意識貫穿到新聞管理中,卻有以下兩個觀念有待突破。
國家的權力、黨的權力和媒介的權利。
中國新聞媒介迄今都是國家所有,“黨和人民的喉舌”這一特性決定了我國新聞媒介的基本性質。保障和限製新聞媒介的權利就首先需要對國家(政府)、黨的權力有清晰的界定,明確國家(政府)、黨和媒介之間的責、權、利,對所有權、人、財、事等重大事項的決定權、資產收益權與處理權等有明確的規定,保證黨的領導,保障媒介的權利。法治原則的一個基本方麵就是: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高尚全)。有了明文,無論媒介還是管理部門就可以明確什麼可做,什麼不可做,禁區在哪裏,餘地有多大,改變目前由於法無明文造成的管理中主管部門的權力和媒介享有權利之間“說不清、道不明”的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