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受眾·公民·消費者(2)(1 / 3)

值得指出的是,知情權在法律上的落實集中於行政程序法,不能不說也是市場體製內在運行機製作用的結果。市場經濟體製下,決策主體分散,決策的需要增加,同時決策的風險也在增長。無論個人還是企業,都更加注重決策參考信息的準確和完備。信息發布的公開、公正、公平是市場經濟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前提。因而知情權與市場經濟的內在本性是相符的,是其必然產生的內在要求。同時知情權的提出和強化,也正值以國家幹預主義為信條的凱恩斯主義在當代西方從擴張走向衰落的過程,自由市場經濟逐步複蘇、興盛。而在注重國家幹預體製下日趨擴張、龐大的國家行政機構逐漸成為市場機製的障礙。加大行政透明度,成為日漸複蘇的市場力量的強烈願望。理解了這一背景,就更能理解知情權在西方各國得以迅速推廣並集中於行政立法的更深層次上的社會必然性。

當然,知並不是無條件的,在涉及國際機密、國家安全、公民隱私等方麵,世界各國都陸續出台了相應的法律加以限製。但就總的趨勢而言,知情權範圍在社會公共領域呈擴大之勢,而在涉及公民隱私方麵的限定則越來越嚴格。

這樣,通過理論探索、運營實踐和法律建設,媒介的公民觀得以基本明確,反映到媒介編輯特色和操作模式上則主要概括為——(1)維護公民的知情權,為其盡可能提供嚴肅的、重大的有關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公共生活領域的最新變動的新聞信息,特別是涉及公眾自身利益的重要事件。堅持全麵與多元並存的原則,既滿足不同層次和不同口味的受眾需要,題材和形式盡可能豐富多樣,同時也反映不同的觀點,照顧少數人的興趣,在平等與多元的基礎上追求節目的多樣性。

(2)維護公民的媒介接近權,即維護公民的媒介使用權。媒介體製可以不同,但鑒於公民知曉權的重要性,媒介作為信息主渠道天生負有維護知曉權包括公民了解不同觀點的權利的責任,應當提供一個相對開放的、平等的言論平台,尤其在涉及公共事務方麵,允許公民使用媒介發表意見,提供信息。現代西方媒介特別是報刊有些提供收費性的意見廣告,可以看作是公民媒介接近權行使的方式之一。

(3)維護公民的隱私權。隱私權是公民的權利之一,媒介行使知曉權是以依法維護公民權利為目的和前提的,而且集中於公共領域。因此媒介的知曉權不是無限的,在涉及公民基本人權包括隱私權方麵,媒介無權侵犯,相反有責任和義務加以維護。在業務實踐上媒介必須明確,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電話等秘密的權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財產狀況不得非法調查或公布,公民的通信、日記等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開,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等。

從中不難看出,媒介正當地、正確地行使知曉權,在知曉權基礎上維護公民權,是媒介公民觀的核心。

但是,要把公民觀真正變成媒介整體的信條,必須經受來自各方麵尤其是市場的挑戰。

從公民到消費者

一切真正的改革都應以市場為取向,近20年來,在這種理念支配下,市場化大潮幾乎席卷了中國的各個角落。經濟的變革必然影響甚至決定媒介的發展。媒介的商業化運作和市場取向早已有之,但近20年的市場化大潮促使媒介在這條路上走得更遠,更徹底。在西方,在這個過程中,尤以廣播電視業最明顯:從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的10年間為第一階段,首先是西歐各國開始了廣電業的私有化浪潮,開放市場,批準新建私營商業化廣播電視台。從90年代至今的10年為第二階段,由技術進步和政府管製規則放寬為主導的媒介兼並融合浪潮風起雲湧,媒介信息產業性質凸現。信息技術的發展,特別是有線電視、衛星電視的發展,以及逐漸顯示出的廣電技術與新興網絡技術的融合,使得“資源稀缺”這一支撐公營、國營廣電業壟斷或準壟斷市場的理由受到極大衝擊,“支持公共服務性廣播電視係統的壟斷性設置的合法理由已經不複存在,這反過來導致人們不願再以公有財產支持公共服務媒介,在某些地方,這造成了電信業等新興信息產業和廣播電視業體製的實際的終結”。同時,技術發展使得電信業等新興信息產業和廣播電視業從技術融合逐步走向產業融合,加上原有的媒介產業集團的作用,在大規模企業兼並融合過程中,混合型媒介產業集團日漸增多。各國政府一則出於占領新興信息產業陣地的考慮,二則也為了減少公營台對自身在政治上的監督壓力,主動地放寬了媒介融合的規劃限製(尤以美國1996年《電信法》最為明顯)。同時,廣電業潛在的巨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市場,包括媒介市場和廣告市場,對無數企業特別是大的企業集團極具吸引力和號召力,它們在台前幕後的“促進”(包括對政府施加壓力),使得市場開放步伐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