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受眾·公民·消費者(2)(3 / 3)

……有的為了娛樂,甚至還報道一些像“苗條女人易生女孩”之類所謂國外“科技動態”。

作為職業化的信息傳播機構,新聞媒介是世界的探照燈,是船頭的瞭望者,以最快速度傳遞社會和自然的最新變動。提供有用信息是新聞媒介存在的第一理由。增加新聞報道的生動性吸引受眾無可厚非,但要害在於如果把技巧誤升為本質,把新聞的實質從供給人們生存發展必需的決策參考信息,轉為提供消遣和娛樂,那麼新聞和茶餘飯後的休閑食品無異,新聞媒介不再是探照燈,淪落為“口香糖”生產商了。

那些眼花繚亂的媒介產品隻是表麵的多樣,其實質卻是同一的,統一於娛樂。多樣和多元有本質的區別,多樣性是給消費者的選擇,多元是公民權利的必然要求。多樣與多元的區別實質是消費者與公民的區別。

由此可以看出,用消費者權益取代公民權利是危險的:消費者盡管也享有商品知情權、商品選擇權等權益,但它和公民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內享有和行使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相比,無論從內涵還是從範圍上都不可同日而語,這種變化實質上縮小了受眾應享有的公民權的範圍。

更確切地說,在日趨同質化的媒介信息產品麵前,公民在國家政治、社會等公共領域的知情權受到嚴重侵害。盡管行政機構等社會部門可以加大透明度,但公民個體很難全麵地、經常性地了解政策製定過程和政策執行情況,因而不可避免地形成“信息黑洞”。盡管網絡時代信息渠道四通八達,但公民很難有時間和精力整合海量信息供自己決策,這同樣會形成“信息盲點”。公民對知情權的要求會日益普遍和強烈,而信息娛樂化顯然與市場經濟的深入和成熟背道而馳。

媒介市場化的潮流使媒介把受眾從公民變為消費者,把新聞從決策參考變為娛樂消遣,這種現象看上去是市場化的必然,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終有一天人們會認識到,它的實質卻是與真正的市場精神相悖的,任其發展對市場體係下的每個人包括媒介自身都是嚴重的傷害。

無論媒介體製上有何區別,社會公共生活的信息資源是公共資源(相當部分嚴肅新聞屬於這類信息),不是媒介私有資源或集體資源。公民要求接受可靠安全的、透明的信息供自己作判斷是他們應享有的權利。基於這點,媒介實際上是在占有和使用公共資源中具備了不可否認的“公共性”,不能混同於一般企業。

問題在於媒介一旦商業化便不可避免地變成“自利”的經濟動物或至少會更多地考慮利潤動機,難以自發地產生公益動機,因此有必要從外部以法規或其他社會控製的形式來減少商業利益、市場風險對媒介產品公共性的損害,確保媒介不僅是企業,同時也是社會交流必需的文化事業。人民授權政府批設媒介,媒介受權占有和使用一部分公共信息資源,必然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實現公共義務,這種公民、政府、媒介間潛在的契約關係,決定媒介不是簡單的經濟發展工具,而是帶有或部分帶有公共性的社會機構。

然而,由於西方國家的資本主義私有製體製,使得政府或社會對媒介特別是企業化了的媒介調控多少顯得力不從心。

我國已進入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關鍵時期,我國媒介體製與西方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迄今公有製仍占絕對的主導,隻是在產業化過程中實行有限的商業化運作。這為保證和調控媒介保持公共性提供了堅實的體製保障,這種先天優勢是西方無法比擬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業化運作中,特別是在伴隨而來的媒介大眾化浪潮中,媒介產品商品化傾向已有所抬頭,消費主義的低俗化、庸俗化現象時有發生,這是我們必須注意的。在借鑒西方媒介管理和經營的經驗時,要防止它們在商業化中的弊端,吸取它們的教訓,促使我們的媒介發展能沿著健康的,真正有利於建設民主、富裕、法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