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小賦創作的文體意識始於漢,是相對於漢代散體大賦而言的一種分類。其稱為小者,義有如下兩端:一是相對於大賦之篇製而言,篇幅短小,沒有宏闊的結構與大量的鋪陳;二是托物寫誌上不是關乎重大的政治與思想問題,不像大賦那樣“體國經野”,隻是涉及道德政教諸多瑣細之處,或者僅為統治集團的娛樂而托以道德說教,故其所托之物也多為禽獸鳥木花草日用物品之類的“小物”,或其所詠對象亦為音樂或舞蹈之類。

就理論上而言,漢宣帝已認識到賦體的這種大小之分在體製與功用上的不同。《漢書·王褒傳》載:

上令褒與張子僑等並待詔,數從褒等放獵,所幸宮館,輒為歌頌,第其高下,以差賜帛。議者多以為淫靡不急,上曰:“不有博奕者乎?為之猶賢乎已!辭賦大者與古詩同義,小者辯麗可喜,辟如女工有綺縠,音樂有鄭衛,今世俗猶皆以此虞悅耳目,辭賦比之,尚有仁義風諭,鳥獸草木多聞之觀,賢於倡優博奕遠矣。”

上則材料說明,漢宣帝已有“辭賦大者”與“小者”的區別,並用“女工有綺縠,音樂有鄭衛”比喻,說明“小者”的賦體有三個特性:一是“辯麗可喜”形式特征,這著重於賦體的鋪陳描寫功能;二是有“虞悅耳目”的娛樂審美功效;三是小賦“尚有仁義風諭,鳥獸草木多聞之觀”的政教及詩教等功用價值。其實,第一點與第三點,是與漢大賦同等的,唯一不同的就是出於娛樂目的的創作態度。這看似矛盾的兩個方麵,實際上是作為帝王的漢宣帝出於維護小賦創作,盡可能地將“淫靡不急”的小賦創作納入儒家詩教評價的體係中,為小賦創作尋找合理的創作與理論依據。

東漢前期傅毅創作的《舞賦》,更是自覺地運用小賦賦體的娛樂功能,從娛樂的角度對賦體的功用作了明確闡述:

楚襄王既遊雲夢,使宋玉賦高唐之事,將置酒宴飲,謂宋玉曰:“寡人欲觴群臣,何以娛之?”玉曰:“臣聞歌以詠言,舞以盡意,是以論其詩不如聽其聲,聽其聲不如察其形。《激楚》、《結風》、《陽阿》之舞,材人之窮觀,天下之至妙。噫,可以進乎?”王曰:“如其鄭何?”玉曰:“小大殊用,鄭雅異宜。弛張之度,聖哲所施。是以《樂》記幹戚之容。

這裏假設楚襄王與宋玉之間的對答,說明歌舞乃天下娛樂之“至妙”,並且明確指出“小大殊用,鄭雅異宜”,給予“鄭衛之音”的歌舞以一定的地位,“娛樂”與“風民”有著不同功用與需要,從而打消了楚襄王的顧慮。從孔子言“鄭聲惡,放鄭聲”始,鄭衛之音一直被視作亡國之音遭到儒者的批評。音樂與政治的關係,使得從娛樂的角度欣賞描寫音樂,必須要有一個理論依據。傅毅將儒家排斥的鄭衛之音與政教的功用價值分離開來,明確指出樂舞脫離政教的娛樂悅情作用,欣賞與描寫樂舞並不妨礙政教,這在東漢前期統治階級大力推崇儒學的背景下,無疑是一種大膽的言論。因而,序中提及的“小大殊用,鄭雅異宜”,不僅是一種創作思想上的廓清,從文體的角度而言,確立了小賦創作有別於大賦的文體功能。此後,從娛樂遊宴角度進行小賦創作,在建安與南朝仍有繼作,一些作品對娛樂娛情作用的直接體認,都可以看做是對兩漢這一文體功能的繼承與不斷演變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