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所謂的內證。先看這一內證的大前提。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十九,送伴使製度始於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十月:“契丹使耶律諧理等辭歸國,詔供奉官閤門祗候王侁送至境上。送伴使蓋始此。”從宋人的記載來看,它與國信使、正旦使、生辰使等,的確在所曆路程上有所不同,送伴使一般隻至邊境即可。如張文引《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七十一載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二月:“初,契丹使蕭知可等至白溝驛,與送伴使陳知微酌酒為別,遣舍利以所乘馬遺知微,又以二馬至令自擇之,知微固辭不受。”但必須指出,這一行程上的區別,即張文所說“故作為接伴使送伴使是不會越過邊界的,雙方隻能在界河橋迎送”,並不是絕對的,有時送伴使穿越國邊界也是允許的。比如,《三朝北盟會編》卷十載宋徽宗宣和四年(1122)十月:“禦筆:據代州奏探報,阿固達已到奉聖州,在雲中府之東,乃唐新州,契丹改作奉聖州。仰趙良嗣、馬擴送伴使人取代州路,過界前去奉使。”由此,這一前提不宜絕對化。

退一步講,即使是這一前提成立,我們再看一下張文用來證明王安石曾經深入遼境的兩首詩歌。《出塞》詩雲:“涿州沙上飲盤桓,看舞春風小契丹。塞雨巧催燕淚落,蒙蒙吹濕漢衣冠。”詩中記述了契丹人在“沙上”設宴招待王安石的情景。張文認為,此文作於涿州,當時屬於契丹的南京道六州之一,“距離宋遼界河白溝河已達一百一十裏之遙”,所以這就足明證明王安石曾深入遼境,從而得出王安石在送伴之外另一次出使遼國的結論。

不過,張文似乎忽略了一點,即遼宋分界河的白溝河(巨馬河)一帶區域,自唐以來一直便屬於涿州歸義、新昌等屬縣。《太平寰宇記》卷七十“河北道”載:“(涿州)唐武徳元年,郡廢,複為幽州之屬邑。七年,改涿縣為範陽縣。大曆四年,幽州節度使朱希彩奏,請於範陽縣置涿州,仍割幽州之範陽、歸義、固安三縣以隸之,屬幽州都督府。領縣五:範陽、固安、歸義、新城、新昌。”隻不過宋遼議和以後,白溝河開始成為界河,阻隔南北。王安石在此一帶與契丹人盤桓,應該也可以泛稱涿州吧?又何必非得跑到涿州的州治所在地——範陽,才能稱為涿州呢?

除此之外,王安石還寫有一首《北客置酒》詩,也描寫“在遼國境內為王安石等宋國使者設宴的情景”。張文將此詩當作是嘉祐八年(1063)王安石深入遼境的另一條證據。但此詩的標題明明是“北客置酒”。倘若王安石是作為遺留使等使遼的話,又怎能將對方稱之為“北客”呢?應該是“主人”或“東道”才對。筆者以為,這兩首詩恰恰是嘉祐五年(1060)春,王安石作為送伴使即將完成使命時所作。契丹使者為感謝他的伴送,所以置酒招待。對於王安石而言,這一契丹使者正是從北方而來的“客”,故稱之為“北客”。至於另一首《涿州》,詩雲:“涿州沙上望桑幹,鞍馬春風特地寒。萬裏如今持漢節,卻尋北(一作此)路使呼韓。”

張文的論證其實與《出塞》是相同的。即將“涿州沙上”落實為遼國國境以內距界河一百多裏處的州治之處,茲不贅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