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於王安石使遼一事,《宋史》及《續資治通鑒長編》等史書均未載。經過李德身《王安石詩文係年》、高克勤《王安石年譜補考》等考辨,筆者以為此事已經比較明白。盡管其考證略顯粗疏,但結論與相應的詩歌係年,都是基本正確的。那就是在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初,王安石曾經作為送伴使,伴送遼國賀正旦使回國,然後大約在二三月份,返回汴京。在伴送與返回的途中,他還寫下了一組詩歌,將其編為《伴送北朝人使詩》。嘉祐五年(1060)八月和六年(1061)閏八月,王安石又先後兩次被任命為契丹正旦使和契丹國母生辰使,他都推辭掉了,此後再也沒有出塞過。
最近,張滌雲教授在《關於王安石使遼與使遼詩的考辨》一文中提出異議,認為王安石除嘉祐五年(1060)送伴使的任命外,還曾在嘉祐八年(1063)四月宋仁宗逝世後,作為遺留國信使而再次使遼,並且又寫了一組詩歌,收入到《奉使詩錄》中。
文章的主要論證包括兩部分。首先,送伴使所經過的路程,與其他使節(如正旦使、生辰使、國信使)要深入遼境拜見遼主有所不同,他隻負責將遼國使者送到邊界(白溝河一帶),不能涉足遼境。王安石詩集中卻有兩首描寫遼境景物的詩——《涿州》與《出塞》。這便證明,王安石曾經到過遼國境內。所以,除了嘉祐五年(1060)作為送伴使之外,王安石還應在其他時間出使過遼國。據推測,這一時間隻有嘉祐八年(1063)宋仁宗逝世後最為合適。因為此時應當有告哀使、告即位使、遺留國信使、回謝禮信使。諸使人員均有記載,唯獨遺留使副“《宋史》未明載何人,這樣便可判斷王安石即是其中的一位正使”。其次,所謂前人的旁征,即南宋的李壁“在《王荊文公詩》注中,多次注明王安石曾使遼。如《白溝行》詩後注‘公此詩必作於使北時也’,《乘日》詩中‘煙水似我鄉’後注‘使虜時作’;《飛雁》題下注‘奉使時作’;又在《送契丹使還次韻答淨因長老》詩後寫道‘公多有使北詩’”。
李壁作注是在南宋嘉泰年間,離北宋滅亡隻有七十餘年,他又出身於史學傳世之家,所言應當可信。
筆者以為,以上內證、旁證均難成立。首先,所謂王安石嘉祐八年(1063)使遼一事,張文未能提出一條記載此事的史料。
眾所周知,孤證不立,而張文連基本的孤證都缺乏。其次,所謂李壁的旁證。李壁在注《送契丹使還次韻答淨因長老》時謂:“公多有使北詩,而本傳及年譜皆不載嚐出疆,獨溫公《朔記》雲雲。
《朔記》雲:‘嘉祐五年九月,錢象先、閻詢、陳經、王安石使契丹。’”但李壁所據的《朔記》這條記載,現在已經被證明是錯誤的了。《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九十二載嘉祐五年(1060)八月:“庚辰,刑部郎中、天章閣待製兼侍讀錢象先為契丹國母生辰使,西染院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夏偉副之;侍禦史陳經為契丹生辰使,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郭靄副之;鹽鐵判官、刑部郎中閻詢為契丹國母正旦使,西京左藏庫副使劉禧副之;度支判官、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王安石為契丹正旦使,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趙元中副之。既而安石辭行,改命戶部判官、兵部郎中、秘閣校理王繹。”由此可見,李壁對於王安石奉使一事,其實是不甚清楚,所以才會引用這條錯誤的材料。這樣,他對於王安石一係列奉使詩本事的注解,首先應該屬於被檢驗的對象,本身就“妾身未分明”,又怎麼能夠把他的相關注解,作為考證王安石奉使的證據呢?還有,此詩標題明明是“送契丹使還”,是王安石完成送伴使的使命後所寫,但李壁在注中卻說“多有使北詩”,並引《朔記》“王安石使契丹”等語為證。這足以看出,李壁在注解中,並沒有嚴格地區分伴送使和遺留國信使。張文引此等注解,來說明王安石在送伴使之外另有一次遺留信使之行,似乎有些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