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競選募捐(1)(2 / 2)

南北戰爭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美國的經濟結構。由於戰爭,政府在經濟中的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需要訂購大量的軍事物資,北方的工商界也就籍此與政府部門之間建立了緊密的關係。而南北戰爭之後,從全國性金融係統的建立,到鐵路運輸和輕重工業的快速發展,美國的國家政策與工商業的前景關係日益密切。這一切導致了十九世紀後期大企業越來越介入競選活動,成為重要的政治捐款者。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以後,工會勢力迅速膨脹,成為大資本之外另外一個主要的捐款來源。到後來,五花八門的利益集團也開始組織起來給候選人捐款,以達到特定的政治目的。

“拿人的手軟”在哪個國家都不例外,無論是共和黨還是民主黨總統,政策取向都受到了捐款人的左右。比如1896年麥金萊競選,共和黨就製訂了一個詳細的計劃,列出所有銀行和公司的財產,按照財產的比例或者是這些公司與政府的生意的數額去募捐。這種由利益集團公開收買候選人的做法遭到了廣泛的批評。

另一方麵,候選人自己也越來越不堪募捐活動的重負。二十世紀初年的西奧多·羅斯福是最早提出要全麵進行競選募捐改革的總統。他對國會建議立法禁止公司進行政治捐款,同時用國庫的錢去資助競選活動。不過,他沒有提出要禁止私人捐款。結果1907年通過的提爾曼法就規定,公司和銀行不得向聯邦一級的競選人捐款。然而,這條法律寫得含含糊糊,根本沒有起到效果。後來國會又多次試圖通過法案,對捐款行為、數量、以及候選人的開支進行限製,並且要求候選人公布捐款來源、數目以及競選開支。

雖然法律從上世紀四十年代之後便一再禁止工商企業和工會直接向總統候選人個人捐款的數目,但是在實踐中卻沒有能力控製這些機構為具體目的向黨派和政治團體提供政治經費。用金錢收買權力的現象仍然大行其道,而民間對改革競選募捐法律的呼聲也日漸升高。在水門事件醜聞發生之後,國會通過法案,對捐款與競選開支實行了多方麵的控製,並且成立了聯邦選舉委員會來專門監督政治捐款。反對者告狀到最高法院,指控該法案限製言論自由,違反了《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告狀者聲稱,給政治候選人捐款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形式。最高法院判決說,根據反腐敗的法律,政府有權對捐款人和數目進行限製,但是卻無權限製候選人的開支。結果是選舉開支節節攀升,最終成了今日的龐大的天文數字。前麵提到過,2004年的總統大選花費了七億多美元。參眾兩院的議席也不便宜。2006年中期大選裏麵,獲勝的參議員平均花費了九百六十多萬,失敗的一方平均也花掉七百多萬。成功進入眾議院的人平均花費一百二十多萬。

高額的花費讓美國的選舉日益成為金錢的競賽。對政治捐款進行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二零零二年,國會通過了全麵改革政治捐款的法案,對聯邦一級的選舉資金作出了各種嚴格的規定。

首先必須解釋的是,競選捐款有所謂“軟錢”和“硬錢”之分。

所謂“硬錢”,就是個人和政治活動團體直接給到競選人手上的捐款。這部分款項由競選人支配,直接用來進行競選活動。

而“軟錢”則不能直接為某個候選人助選,隻能夠用來支持某項議題,比如反對戰爭,爭取減稅等等。當然,這些議題都是有黨派與候選人傾向的,所以支持議題也等於支持了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