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權運動與登記選民(1)(1 / 2)

談到選舉權的擴大,就不能不專門提到六十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因為這個運動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讓南部的黑人真正獲得選舉權,並且使得黑人選票成為候選人不敢忽視的政治力量。

南北戰爭之後1870年通過的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賦予所有男性成年公民--不分種族與膚色--以平等的選舉權。而且在南北戰爭之後的一段時間裏,也就是1866至1877年的所謂“重建時期”裏麵,南方有一些黑人被選到國會和其它一些政府職位上。但是,在“重建”的後期,當聯邦政府解除了對南方的軍事管製、南方的白人通過重新宣誓效忠聯邦而重新獲得公民權利之後,就利用他們的選票以及傳統的政治經濟力量,在州一級上用各種方式剝奪黑人的選舉權。

在這裏首先要解釋一個名詞,就是“民權法案”(civilrightsact)。這個字眼在美國的曆史和現實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國曆史上聯邦政府一級一共通過了八個民權法案,最早的一個民權法案是1866年南北戰爭之後通過的,最新的一個是1991年通過的。所有這些法案的目的,都是要解決種族平權的問題。所以,在美國的特定曆史和政治社會條件下,“民權”這個字眼主要指的是種族平權。當然,婦女、少數民族、同性戀者、殘廢人等等平權要求,也反映到了這些法案中。但是,無論是從曆史還是從現實的角度看,種族問題都是美國最大的民權問題。

從十九世紀末期開始,南方各州紛紛修改了州的憲法,給選舉權加上了各種各樣的條件,目的就是剝奪黑人的選票。

按照美國的法律,選民必須預先登記才能夠有資格投票。所以當時南方各州最常見的辦法就是要求前來登記投票的選民出示納稅記錄,如果拿不出記錄的人就不予以登記。被解放的黑奴絕大部分都非常貧困,而且因為在奴隸製時代教黑奴識字屬於非法,所以他們絕大部分也不認識字,因此也拿不出納稅記錄。

第二種辦法就是文化測驗。這是阿拉巴馬州在1901年最早實行的。這項法律規定,選民要是不通過文化測驗就不能投票。然而,為了保證低文化的白人的投票權,又規定如果一個人的祖父有過投票的記錄,就無需去進行測驗。這明顯就是為了剝奪黑人的選舉權。

還有一種辦法就是所謂“投票稅”或人頭稅。這是在密西西比州最早開始的。該項稅收規定,投票者要交納二至三美元的投票稅。地方官員經常故意不向黑人收稅,讓他們無法投票。

有一位黑人對筆者描述了他在1957年第一次去登記投票的經曆。他是弗吉尼亞州南部一個縣的居民。當時他在軍隊中服役。去登記的時候,負責登記的地方官員問他是否交得起兩美元的投票稅,他當時就交了。過後,就讓他進行文化測驗。前麵的題目都很簡單,就是些類似現任總統名字以及《權利法案》條文之類,可是到了最後一道題就不對了。那是一道問答題,題目是:一噸煤能夠產生多少熱量?這位黑人就對登記官說:這個題目答不了,不但有各種不同的煤,而且燃燒時產生的熱量也會因為條件不同而有所差異。登記官說,這他管不了,反正答不上來就不能投票。

另外,地方上還想出了各種五花八門的限製。比如,阿拉巴馬州的布洛克縣就規定,每個前來登記的選民必須出示由本縣另外一位選民提供的證詞,證明此人從道德上足夠選民資格。不過,每個選民在四年中最多隻能為三個人提供證詞。而這個縣中的白人選民從來就不肯為黑人作證。因此,到了1954年,在該縣的十一萬黑人中,隻有五個人成功地登記成為選民。這五個人在四年之內也最多隻能夠讓另外十五名黑人投上票。即便是這樣,當地的選民登記部門還是設下種種障礙,隻要看到黑人前來登記,就宣布關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