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選民資格的製度沿革(1)(1 / 2)

在立國二百年的時間裏,美國的選民從很少的一部分人--估計不到成年人的百分之十--擴大到每個十八歲以上的公民都有投票權,這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進步。

人們大概會認為,既然美國從立國開始就是個共和國,那麼就應該有明確的選民資格規定。然而,在1787年頒布的美國憲法中卻沒有選民資格這一條。雖然憲法規定總統和國會都要由選民來投票選舉--在當時的情況下,總統和參議院是間接選舉,眾議院則是直接選舉--,但選舉卻是由各州自行組織的。選民資格也由各州立法來規定。

這裏牽涉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美國立國時的國家性質。當時的美國,是十三個州的聯合體,每個州都是按照一個主權國家的模式來設計的--州有自己的憲法,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體係,聯邦的權力非常小。當時的人們還不清楚未來的美國會是一個整體的國家,還是一個鬆散的國家聯盟。這種考慮在1820年代拉丁美洲獨立的時候也出現過。結果是拉美成為一批獨立的主權國家。在美國發展的整個曆史中,一直到今天,州與聯邦之間還是有非常分明的權限。除非有特別的立法,聯邦不能越權幹預州的事務。

而在南北戰爭結束之前,各州的選民資格立法又有很大的差別。

首先,在南方各個蓄奴州裏麵,黑人無論是奴隸還是自由人都是沒有投票權的。在北方的自由州裏麵,廢奴運動比較激烈的新英格蘭各州最先給予黑人以選舉權。其它如賓夕法尼亞、紐約、新澤西等州都經過一些反複。

其次,婦女無論屬於哪個種族,都是沒有選舉權的。選舉隻是男人的事情。

最後,許多州對選民資格實行了財產限製,隻允許有地產的男性公民投票。這點是從英國繼承下來的。在1832年改革之前,英國也隻給予有土地和財產的人以選舉權。另外,還有些州以宗教、民族等因素來限製選舉權。因此,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之前,一些州裏擁有選舉權的人隻有成年男性的百分之十。

美國民主製度二百多年的發展,伴隨著選民資格的擴大。我們可以用四個裏程碑來作這段曆史的大框架。

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執政期間,大部分的州取消了對白人男性選舉權的財產資格以及其它條件的限製;

1865年南北戰爭結束後,黑人被賦予公民權,男性黑人公民的選舉權從憲法上得到了保障;

1920年美國通過憲法第十九條修正案,給予婦女以選舉權;

1971年通過的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將有選舉權的公民年齡從二十一歲下降到十八歲。

下麵分別來討論一下這四個階段。

前麵說到選舉法是州法,在1970年美國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通過之前,聯邦一級並沒有對選民資格進行規範。所以,各個州的立法機構都根據本州的情況來製定了一些選民規則。通常來說,被選進立法機構的多是一些有固定住所、有財產、在地方上有一定聲望的人。他們所代表的,也是地方上有固定住所的居民的利益。要知道,真正的窮人往往是沒有固定住所或者是寄人籬下靠打工為生的人。有住所,也就有了基本的財產。地方上的居民通常都不願意那些有“流民”嫌疑的人也和他們享有同樣的投票權,因此立法機構也就普遍地對選舉權加以財產限製。這雖然是一種狹隘心理,但是也並非很難理解。拿今天中國的情況打一個比喻,那就等於是在討論在居住地沒有戶口的農民工是否應該有投票權的問題。按照戶口來看,他們不屬於當地居民;可是他們卻在當地生活工作,當地政府的所有決策都會關係到他們的利益。他們是否應該有投票權呢?這也就是美國人在立國初期所麵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