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統選舉製度概覽(2)(1 / 2)

要了解美國的選舉,首先要明白所謂“選舉人”製度。

美國的總統選舉看上去是直接選舉,其實是間接選舉。選民首先要投票選出本州大選舉團的成員,然後再由大選舉團的成員去投票選舉總統。也就是說,選民到投票站投票,雖然從選票上看上去選的是總統和副總統,但實際上選出來的,卻是本州的大選舉團。選舉團的成員被稱為選舉人。選舉團中的人數根據各州情況而有大有小。最後,得到最多的選舉人票者就成為總統和副總統。

這聽上去似乎有點複雜。讓我們來看看一步步地具體程序。

首先,一個州的選舉團的人數相當於本州的參議員加眾議員的數目。根據美國的憲法,州無論大小,在參議院都有兩個席位,所以五十個州的參議員一共有一百人。而眾議員的人數則根據人口來決定。目前美國有四百三十五位眾議員。另外,首都華盛頓特區還有三張選舉人票。這樣,就一共是五百三十八張選舉人票。也就是說,在兩個候選人競爭的情況下,隻有得到二百七十張選舉人票才能當上總統。如果兩個人碰巧一人得票二百六十九張又怎麼辦?那麼,就要由眾議院來投票,決定挑選哪位候選人。在1800年的選舉中,傑佛遜與波爾得到的選舉人票數相等,最後由於漢密爾頓等人到國會去為傑佛遜活動拉選票,國會將傑佛遜選為總統。

第二,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之外,各個州的選舉團都必須將選票投給本州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也就是所謂“贏者通吃”的製度。這就使得在全國範圍內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不一定能夠贏得選舉。假設一個候選人在全國贏得了百分之五十五的票數,在他獲勝的各州中勝利的比例都超過百分之六十五;而另外一個候選人隻得到百分之四十五的票數,在他的各個州裏麵隻以百分之五十一的微弱多數獲勝。可是到了選舉人票的數字上,後者卻有可能獲得更多的票數。這也就是我們在2004年大選中看到的情況:佛羅裏達有二十五張選舉人票。戈爾在全國範圍得到的票數已經超過了布什,可是因為布什在佛羅裏達州多得了五百三十七張選民的個人選票,整個州的二十五張選票就歸了布什。

第三,選舉團的成員如果違反選民的意誌而投票給另外的候選人,該州就有權撤換這個選舉人。在美國曆史上,出現過八十五次選舉人違反選民意誌投票的情況。最著名的是1832年,弗吉尼亞州二十三名選舉人拒絕將選票投給當選副總統。1952年,最高法院判決,州政府有權將這樣的選舉人撤掉,以保證選民的意誌能夠貫徹。

這種選舉團製度經常遭到來自各方麵的批評。

批評之一,就是這種製度不能保證每個公民有平等的投票權。比如像懷俄明這個隻有五十一萬人口的小州有兩位參議員,一位眾議員,擁有三張選舉人票,加利福尼亞這個有三千六百多萬人口的大州也是兩位參議員,卻有五十三位眾議員,擁有五十五張票。也就是說,懷俄明每十七萬人一張選舉人票,加州則是每六十六萬多人才一張票。總的來說,選舉團製度更加有利於那些人口稀少的農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