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之二,就是“贏者通吃”的做法可能會導致在全國範圍內得票少的候選人獲得更多的選舉人票,因而違反了多數選民的意誌。在最近2000年的大選中,民主黨的戈爾比共和黨的布什多得五十四萬三千八百一十六票。但是由於佛羅裏達州的二十五張選舉人票歸了布什,所以得票少的布什反而贏得了競選。類似的情況在1824,1876,1888年都出現過。
批評之三,是候選人為了爭取選舉人票,會將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少數幾個所謂“搖擺州”,而不去關注那些選民傾向比較穩定的州。比如賓夕法尼亞、俄亥俄、佛羅裏達這些州,由於兩黨力量不相上下,每次選舉中都會有激烈的競爭。這些州的選民的訴求也比較能夠為候選人和公眾所注意到。而像民主黨力量強大的加利福尼亞、紐約,以及共和黨勢力範圍的德克薩斯等,都是人口最為密集的大州,卻往往被候選人所忽略。
批評之四,就是這種製度不利於第三黨候選人以及第三黨力量的產生。第三黨候選人無論在選民中多受歡迎,得票比例多高,往往因為競爭處於不利地位而得不到任何的選舉人票。比如1992年億萬富翁佩羅作為第三黨參選,在全國得票百分之十九,卻一張選舉人票也沒有拿到。
然而,這種選舉團製度對於美國式的民主製度也起著非常重要的、正麵的作用。
首先,美國在地理上是一個龐大的國家。各個地區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和訴求。美國總統必須照顧到所有這些地區,而不僅僅是人口集中的所在。如果采取一人一票的直接選舉,人口稀少的地區的選民利益就會遭到忽視。拿中國的情況來比喻,也就是說如果直接選舉,貧困與人口稀少的西部地區就必然會被人口集中的東部地區完全壓倒。平衡各地區選民的利益,是選舉團製度的重要功能。
其次,“贏者通吃”的製度可以刺激選民的投票積極性。尤其是平時聲音被忽視的少數或者弱勢群體,在大選的時候很可能由於他們的少數選票能夠改變整個選舉局勢而受到重視。比如,亞裔隻占美國人口的不到百分之四。但是,在一個雙方票數相差百分之一、二的州裏麵,亞裔的投票很可能就會決定整個州的去向。
總的來說,選舉團製度相對直接選舉製來說,更能照顧到偏遠地區和弱勢群體的利益,不過的確也存在著一些不公平的因素。目前已經有不少團體和憲法學者提出了各種改革方案。但是,在美國這樣一個以憲法為本的國家裏,要改動憲法中規定的選舉辦法,恐怕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