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國旗、國歌一樣,國徽也是每個主權國家的重要象征與標誌,由一定的形狀和圖案構成。世界上許多國家通常以立法形式專門對國徽禮儀進行正式的、明確的規範,以體現國徽的尊嚴。國徽禮儀是指在製作、使用國徽時必須恪守的規範。作為領導者,不可不懂下述國徽禮儀。
一、國徽的由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於1950年6月18日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屆二次會議上通過,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8次會議批準采納,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國國徽由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穗構成,象征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資料包
我國國徽的尺度
我國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其直徑通用尺度有三種: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須報國務院辦公廳批準。
二、國徽的使用
1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2應當懸掛國徽的場所
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3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的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縣級以上地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4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的文書、出版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麵;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麵。
5國徽的其他用途
國徽還可以用於國家、政府締結的條約、協定的火漆印。邊界重鎮及邊境重要交通幹線等界碑也使用國徽。中國體育代表團參加國際大賽時可以穿著帶有國徽圖案的服裝。一些部門的製服也可以使用國徽。
三、國徽的維護
任何人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都應該認真地維護國徽的尊嚴,嚴禁以任何方式侮辱、濫用、錯用國徽和胡亂解釋國徽的含義。
在一切正式場合,均不得懸掛破損、汙穢或不合規格的我國國徽。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被隨意用於下列場合:【1】商標、廣告;【2】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3】私人慶吊活動;【4】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