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十四章(1 / 2)

這一章,高明在其《帛書老子校注》中說:“王本本章經文偽誤較多,帛書甲、乙本亦各有衍文奪字。”他根據古今各本相互勘校後作了訂正,我采用的就是高先生的訂文。

一、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殺懼之也?若民恒且畏死,而為奇者吾得而殺之,夫孰敢矣。頭一句王本作:“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成了《老子》中常被引用的名句,但二者意思基本沒有區別:“且”是“將”義,“恒且”意為“將總是”,加上這二字本隻是為了不把話說滿了,所以去掉也是可以的;“殺”同上章“勇於敢,則殺”的“殺”隻是有點聯係(“箭”是會傷人的),這裏是動詞,有“砍殺”、“討伐”、“去除”等義項,改作“死”並無傷文義。人民連死都不怕了,必是因為被統治者剝削壓迫得生不如死了,這時用刑法等手段去威脅他們,叫他們不起來冒死造反,自然難以奏效。頭一句就是這個意思。

後一句,有人把“而為奇者”和上文連讀,於是認為“畏”前該加個“不”字,作“若民恒且不畏死而為奇者,吾得而殺之,夫孰敢矣”。僅就這一句看,也說得通,但聯係上下文看,就知這是誤解了老子的意思。這一句其實是對上句說的意思——民不畏死了,你就不可能用“殺”的辦法鎮壓住人民的反抗,作一個解釋:“殺”的辦法要能生效需要有二條件,一是民“恒且畏死”,二是對於起來造反作亂的人(“為奇者”)我總能抓到他而砍殺之,隻有具備了這兩個條件,才誰都不敢“為奇”了。所以第二分句頭上的“而”字不是沈先生理解的“那麼”的意思,乃是“並且”義。這應該是很清楚的,不知為什麼陳先生竟將這一句翻譯成這樣:“如果使人民真的畏懼死亡,對於為邪作惡的人,我們就可以把他抓來殺掉,誰還敢為非作歹?”這段話中的“為奇者”是相對於“為正者”而言的,所以是指行為不軌的違法作亂分子(此處這樣使用“奇”字,證明我們對五十七章“以正治國”的“正”字解說得很合老子的思路)。又,王本在“得”字後加了個“執”字,顯是為了更明確地交代“能夠抓來殺掉”這個條件(“得”,能夠;“執”,逮捕,捉拿),但也顯然可有可無,而且帛書本中無此字,所以我從高先生,將它刪去了。

二、若民恒且必畏死,則恒有司殺者。上一段的意思可歸結為:在“民不畏死”的情況下,統治者對人民是絕對沒有辦法對付了,也即他的“大畏將至矣”(七十二章)。這意思中自然潛在著“在民畏死的情況下該怎麼辦”的問題。這一句就是對這問題所作的回答:如果人民一定畏死,就會“恒有司殺者”。這可作兩種理解。是講應然,即後半句是說:“那麼,應該長期地設立司法官。”(沈先生譯文)是講實然,即後半句是說:那一定總有個司殺者存在。沈先生按前一理解,並據此認為“本章重點討論的是‘使民重死’的司法方麵的因素,就是要由‘司殺者殺’,也即是要有法製觀念,要由專業人員來負責處理行使,不能由君主隨個人喜惡來掌人生死。要是憑著君主的好惡來隨便決定人的生死,結果會導致民眾因無所適從以致鋌而走險,‘不畏死’了,從而破壞了刑法的基礎,與刑法的作用形成悖論。”

我以為,沈先生對這一句作如上的理解,還據以認為“本章討論的問題,可以說是中國法治哲學的雛形”,恐怕是把老子拔高了。在老子時代,不可能產生君權與司法權分開的思想,而且,君主直接插手司法工作,當時的(以至後來的、今天的)人一定是認為他在“糾偏”、平反冤假錯案的,因而會使老百姓在司法腐敗的情況下也還心存“江南無日月,神州有青天”的一線希望,對司法公正保留最低限度的信心,哪裏會“與刑法的作用形成悖論”?“憑著君主的好惡來隨便決定人民的生死,結果會導致民眾因無所適從以致鋌而走險,‘不畏死’了”,這說法要能夠成立,需要以“君主必是不能依法辦事的壞君主”作邏輯前提,但這前提卻是不一定存在的,在老子,則恰恰是要求並設定了君主是“恒以百姓心為心”的有道之君。因此,我以為上述第一種理解難以成立,一定不合老子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