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十三章(1 / 3)

這一章,由於王本中“栝”作“活”,注家們又未理清上下文之間的關係,特別是錯解了頭兩句中“則”字的意思,所以曆來的解說可說是完全錯誤的。沈先生糾正了對“栝”的誤解,對正確理解此章作出了重大貢獻,但我認為,他也未能獲得本章的“達詁”。

一、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栝。這兩句,王本作“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發現帛書本後,“栝”被解釋為“活”的借字。“殺”在這裏與“活”相對,自然以為是表示“死”。兩句中的“則”字一律被視為連詞,指示前因後果。就這樣,大家都認同了蔣錫昌對這句的理解:“錫昌按:七十六章,‘堅強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敢’即‘堅強’,‘不敢’即‘柔弱’。‘勇於敢者則殺,勇於不敢者則活’,言勇於堅強則死,勇於柔弱則生也。”陳、任二先生也按這理解作翻譯。這看似有根有據,很有道理,其實則不然。

沈先生對此說的質疑是:“若將此語作這樣理解,那麼,下文‘或利或害’、‘天之所惡’的傾向就太明顯了。凡人都喜‘活’惡‘死’,利‘活’害‘死’,何況是天?所以,‘孰知其故’,‘是以聖人猶難之’這樣的關子根本就無法賣。”據此,他根據《周禮·考工記·冶氏》中有“殺矢,用諸田獵之矢也”的說法,和“栝”乃是指箭末扣弦處,認為這裏的“殺”與“栝”都與弓箭有關,即“殺”是一種利箭,“栝”是古代的一種射箭器,與弓弩相似。箭之“利”在直接構成殺傷,“害”在衝鋒在前,也容易受到敵方的阻擊、傷害;射箭器之“利”在居於後方,相對安全,但論起功勞來,人們往往隻見箭射殺傷之功,而忽略了射器發射之功,這可謂它的“害”,所以這兩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惡,孰知其故”,才難以說得清。按他這解說,這兩句與下文就契合得很好,不存在蔣錫昌說的缺點了。因此,他把這兩句翻譯為:“果決表現在進取上就像利箭,果決表現在不進取上就像射箭器。”

我很同意沈先生認為這裏的“殺”是指一種利箭,“栝”為射箭器的意見,並且想補充這樣幾條理由。《老子》中多處“生”、“死”並提,如“出生入死”(五十章),“民之輕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輕死”(七十五章),“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堅強”(七十六章)等,單說的地方更多,都不借“栝”為“活(生)”,用“殺”指“死”,何以惟獨此處要這樣通假?這不好解釋。即使按王本,這兩句中“殺”和“活”的主體都是人,因而“勇於敢”和“勇於不敢”後可以理解為省去了“者”字,而帛書甲本正是有個“者”字,這樣,按蔣錫昌的解說,兩句幹脆說成“勇於敢者死,勇於不敢者活”,不但意思一點不變,從文章看則好得多,也更合乎《老子》的行文風格,老子為什麼偏要加兩個“則”字呢?“栝”如果不是作為“活”的借字,那麼顯為名詞,這樣,上句中與之對應的“殺”也當是名詞,並且從某個方麵看二者一定具有對立統一關係,果如此,認為“殺”是指一種利器,就很有道理了。“殺”通“弑”時讀作“shì”,與“矢”同音,因此,有理由懷疑這裏的“殺”是“矢”的借字,從而更可以認為是指一種利箭了。

但我不同意沈先生對這兩句的解釋和翻譯。上麵說了,按蔣錫昌說,這兩句本不必加“則”字的。因此,應該對這個實際上有的“則”字作出合理的解釋。考慮到“殺”和“栝”的本義是指箭和射箭器,我以為這合理的解釋就是:這兩個“則”字根本不是連詞,而是動詞,“效法”義。這就一切問題都解決了。原來,這兩句的意思是:勇氣表現在“敢”上,這是效法箭;勇氣表現在“不敢”上,這是效法栝。“敢”在古代也一般不用作名詞,這裏用作名詞了,是因為它是相對於後句“不敢”而言的,而六十七章已把“不敢為天下先”作為三寶之一,起了將“不敢”定義為“不為天下先”的作用,從而這個“不敢”顯是作為名詞性詞組來使用的。因此,“敢”在這裏實是說“爭為天下先”,這兩句應該這樣翻譯:勇氣放到爭當天下先上,那是效法箭;勇氣放到不敢為天下先上,則是效法栝。這樣解釋這兩句,才既徹底解決了兩句自身的問題,又能與下文很好地銜接了。因此我改變這兩句的句讀,作如上的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