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序言》中有一段廣為人知的名言:“哲學的任務在於理解存在的東西,因為存在的東西就是理性。就個人來說,每個人都是他那時代的產兒。哲學也是這樣,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時代。妄想一種哲學可以超出它那個時代,這與妄想個人可以跳出他的時代,跳出羅陀斯島,是同樣愚蠢的。”問題在於,就是對這段話的理解,也依舊有著時代的烙印,或者說,在不同的時代,我們會做出完全不同的理解。一個最淺顯的例證就是:我們以前把這段話理解為哲學是被它的時代所決定的,或者說哲學是時代的反映,而現在,我們更願意把它理解為:“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時代”隻是一個有關如何理解這一時代的一係列概念,這些概念是人構想出來的,但又超出人的經驗,它隻能在思想中作為一個概念體係或有關時代的觀念體係被把握,按照黑格爾的哲學,這裏當然會有一個從抽象發展到具體的思想演變過程。比如對“革命”、“階級”、“剝削”、“社會主義”、“資本主義”、“股票”、“投資”這些概念的理解,或有關生命、愛情、婚姻、就業、扶貧濟困等等的新的觀念,對我們來說,就比過去具體多了。那麼,所有這些正在具體化了的概念或觀念係統是否能從整體上揭示出“時代”這一概念呢?什麼才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本質特征?
從1978年到2008年,在這三十年間,哲學所努力構成(請注意這裏的“構成,constitute”一詞)的,其實就是一個有關如何認識自己這一“時代”的“時代概念”;而且我們不得不承認,這一概念化的進程仍在“不斷具體化”的過程之中。
我們現在所能做的,就是想努力把這一本屬於我們自己所創造的精神過程梳理得更清楚一些,因為這本身也就是對我們自身的認識。
話題當然應該從1978年5月《光明日報》上所發表的“特約評論員”的文章《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說起:這篇文章到底是一個“哲學事件”還是一個“政治事件”?或者說,它本身不過是一個披著哲學外衣、打著哲學旗號、使用哲學詞語所表達出的“政治訴求”?不管怎麼說,自那以後在中國所發生的一切變化,至少表明了哲學與政治之間的不解之緣。
哲學式的提出問題、思考問題本身就具有政治性的訴求。這是什麼意思?
哲學是一種後設式的思維方式,它不是在提供答案,而是在問“這答案是何以可能的”;“何以可能”,按照一種自然科學的思維方式,就是提供原因,而在我們國家,最大或最主要的原因無不與政治需要密切相關,這已是人們的常識;但哲學並不這樣回答“何以”的問題,它要從本質(無論是存在還是意識)上尋求解釋,就是說,政治的需要是實際的原因,它與結果之間具有某種因果關係;而本質的需要則是某種觀念上的解釋,而且認為這種解釋本身就具有評價性,或者說是一種價值上的判斷(此即孔子所謂的“正名”),於是也就與強調客觀性、必然性的、作為政治的“原因”發生了衝突,這種衝突可以說一直貫穿著哲學發展的始終。
三十年後回望這篇文章,具有哲學意味,或者說在哲學上使人可作進一步探究的,其實就隻有“實踐”與“真理”這兩個概念;而且恰恰也就是在這兩個概念上,凝聚著我們對我們這個時代的政治訴求的認識——盡管對政治可能有著完全不同的理解,比如是現實政治鬥爭的需要,現實政治秩序的製度性架構,還是人的解放、人的權利、人道主義、人的自我實現等等,所有這些,應該說已經遠遠超乎了此文作者當初的寫作意圖。
下麵,我將分兩個問題來討論一下“被把握在思想中的這個時代”。
首先,就是對“實踐”與“真理”這兩個概念的理解。
人們對哲學的理解,總免不了要談到真理。但到底什麼才是真理?實踐能檢驗出什麼是真理,什麼不是真理嗎?這馬上又涉及什麼是實踐。
應該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一文並沒有回答這些問題,或者說,它也並不想回答這些問題(這說明它關注的並不是作為一個哲學問題的“實踐”與“真理”的概念梳理);它預先假設了人們就已經知道了什麼是“實踐”,什麼是“真理”,然後再告訴人們隻有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裏所針對的對象很明確,就是所謂的“兩個凡是”——凡是毛主席說的,就都是真理。
我們都相信過“凡是毛主席說的,就都是真理”;後來也相信隻有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其實這裏所理解的真理,都屬於海德格爾所說的“流俗的真理概念”,甚至連“流俗的真理概念”的水平也未達到。
海德格爾在1943年所寫的《論真理的本質》中專門講到過這個問題。他說,“流俗的真理概念”的本質特征就是“當一個陳述所指說與它所陳述的事情相符合時,該陳述便是真實的。在此我們也說:這是名副其實的。但現在相符的不是事情,而是命題。”至少,在我們的有關“流俗的真理概念”的論述中,並沒有特別強調“但現在相符的不是事情,而是命題”,更沒有如海德格爾那樣進一步把“相符”中的“知”與“物”區分為兩種不同的關係,比如如果講的是“物”符合於“知”(對象符合於我們的知識),那就會得出“真理無非是指協同(convenientia),也即作為受造物的存在者與創造主的符合一致,一種根據創世秩序之規定的‘符合”;如果講的是“知”符合於“物”(真理就是陳述與事情的符合一致,這也是我們的唯物主義反映論所堅持的觀點),“那麼,(當我們已經知道了我們所反映或所說的就是真理時——本文作者注)這裏,有關陳述還有什麼值得追問的呢?我們知道這種符合一致的意思嗎?”
海德格爾的本意是要揭示出在真理問題上“思想的最內在的困境”,最後說明“真理的本質就是本質的真理”,而“本質的真理”中的“本質”,指的是“存在”,哲學所思考的就是存在(或理解為“存在對我們所具有的意義”);而“真理”,也並不是一個“陳述意義上的真理”,它指的是“存在原初地顯現於遮蔽著的隱匿之光亮中”栛,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在真理問題上遺棄掉“一切人類學和作為主體的人的主體性”。這些,我們就可以不去管它了,說這些話的目的,並不在於想搞清楚海德格爾是怎麼論述真理問題的,而在想說明我們自身並沒有如此思考過真理問題,也就是說,作為一個哲學問題的“真理”,我們並沒有認真,或者說從來就沒有思考過陳述、命題與對象、事情之間的關係,沒有思考過現象與本身、存在之物與整體性的存在,更沒有思考過“真理的本質”與“本質的真理”之間有什麼區別。
沒有思考過這主客雙方的關係(特別是二者間的中介環節即語言)而大談真理,似乎真理在握,這就是我們時代曾有過的一個典型特征。
真理作為一種觀念性的存在隻與我們人之為人有關,但卻並不是我們人類的實踐活動所能檢驗的;誰說誰檢驗出了真理,誰就是在想壟斷對真理的解釋權。
那麼“實踐”呢?
我們所理解的“實踐”,在最“流俗”的意義上,指的就是“事情”、“事實”;所謂“事實勝於雄辯”、“讓事實說話”就近乎我們平時所理解的“實踐”。毛澤東在《實踐論》中說:“人們要想得到工作的勝利即得到預想的結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於客觀外界的規律性,如果不合,就會在實踐中失敗。”他強調了“實踐的觀點是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觀點”。概括起來,就是說客觀外界有著獨立的規律性,我們的思想是不是真理,隻能由客觀外界的規律性加以檢驗。
“規律性”在這裏是一個很麻煩的概念:如果我們已經知道了什麼是規律性,那麼真理也就不成其為任何問題;如果我們不知道什麼是規律性,我們依然沒有辦法檢驗自己的思想是否是真理。於是,“規律性”的認識在其起點上就隻能等同於“直接經驗”(肉體感官對客觀外界的感覺)和“感覺經驗”(從認識過程的程序說來,感覺經驗是第一位的東西),而這二者的前提,又隻能是被意識到的經驗與感覺(即呈現在意識活動中的經驗與感覺);他所強調的“梨子的味道”
和“不入虎穴,焉得虎子”,都指的是直接經驗和感性經驗中的“事實”,但卻沒有說明“事實”要成其為“事實”,就需要被說出來。
世界上真有不以描述或判斷的形式呈現出來的“事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