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四川省辦驛運中民間力量的參與(3)(3 / 3)

1944年秋天,抗戰勝利漸露曙光,日本戰敗已為時間問題,盟國對華援助份額加大,戰略物資包括汽車已源源不斷輸入中國,汽車數量大增,汽油及零配件供應漸趨增多。因此國民政府對驛運的依賴漸為減弱,有意撤銷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結束驛運幹線的營運,而對於各省辦驛運,則由各省自行決定結束時間。對於戰時驛運機構,中央的裁撤意圖十分符合民間運輸業人士之利益,四川民間傳統運輸業相關人士則乘機提出要求,撤銷省辦驛運機構。

1944年8月25日,成都名人李璜等人致函國防最高委員會三位委員,明確要求撤銷省辦驛運機構,針對的對象其實即為四川省辦各級驛運機構。其信函中聲稱:“頃閱報載國防最高委員會議決,對於全國驛運管理處加以調整等語。查驛運管理處自設置以來,弊竇叢生,民情憤恨。約言之如次:一、查驛管處之設置係為政府運糧商民運貨,而其本身並無運輸工具,糧運貨運均係向糧食機關及貨主承攬,複轉招車輛運輸,從中扣取運費,其性質與民間無車轉運商無異,此種辦法,不但剝奪無車轉運商之利益,且剝削車主之利益,政府與民爭此小利,似覺大可不必。至其主要任務為政府運糧,然糧食機關甚多,如專靠此一驛運機關,呼應不靈,必致延誤,故事實上政府運糧從來均係各倉庫自行覓車辦理,多與驛管處無關。二、我國勞工管製尚屬初步,驛管處成立不啻為勞工居間者,最易引起誤會,下層社會莫名其妙,自不免弊竇叢生,糾紛時起,例如成都外南驛運管理站,於本年七月十八日向板車征稅,唆使站丁凶毆板車中杠夫劉繼明,以致當時弊命一案,本處曾據板車業公會訴願前來,經派員查明屬實,正函請省府核辦中,即為明證。基於以上兩點,全國各省所設驛運管理處實無設置之必要。”其中所言,“政府與民爭此小利”,實點明了四川省辦驛運機構與民間運輸業主間的利益衝突,指出省辦驛運所存在的實質性問題:在四川省辦驛運自身工具與動力不多的情況下,驛運營運,其運輸業務主要是先向政府或貨主承攬,再招雇工具與動力運輸,從中收取類似中介費的“管理費”;而不是民間運輸業主直接向政府或貨主承運。如直接承運,則可不需驛運機構的“管理費”,運輸成本相應減少,民間運輸業主所得利潤則可能增加。這就是民間運輸行業人士反對驛運的根本所在。

時至1945年,因四川省辦驛運而形成的政府與民間的矛盾衝突更趨具體化。自貢市騾車運輸業同業公會呈文行政院,控告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在川中驛運區實行強迫性運輸管製的行為不當。在其呈文中,首先強調該同業公會在抗戰時期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其文稱,“去年國防工程建築機場,商等曾征派車輛多部運送泥石,效力至巨,對於地方運輸亦低價攬載,務使米鹽無缺,供洽相求,於公於私,裨益至大”,為抗戰運輸軍公物品,有所作為,為控告建立合法性基礎。“不料去年有驛運站在白馬廟強迫登記,苛擾征稅,幾經交涉,自行撤去。延至今年,又有四川驛運管理處川中區複派人員,在本市大山鋪等處,次第成立車站,強迫登記,橫加管製”。然而,四川省“驛運管理處法令所載掖獎運輸事業,福利運輸商人”,以獎勵扶助為宗旨,實行強迫管製有違驛運法令,並且,“本市辦理驛運登記者,獨向騾車板車登記,強迫管理,庶非行政失平”,因而“擬請通令川中廢止驛運管理,以恤商艱而利運輸”。

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奉令於1945年3月底結束,各省驛運管理處大部分於1945年底結束營運業務,而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則最遲於1946年5月底才最終結束。“查全國驛運機構均於本年底先後裁撤,唯有四川保留延長繼續推行”。然而四川省驛運管理處“保留延長繼續推行”,卻使早有意見的民間運輸業人士更為不滿,使隱藏的矛盾進一步表麵化。